⑴ 交通事故,去保險公司理賠醫葯費,保險公司說乙類葯費全部不報 是嗎
如果通過訴訟,是可以判決保險公司全賠的,但是如果是和解的話,應該是要扣除一些自費葯的
⑵ 保險公司醫葯費理賠
你好,
責任免賠保障的范圍跟你的車子無關,這個不計免賠的主要保障范圍是在發生事故後,根據你的責任有一定的免賠部分,責任免賠就是把這些免賠部分也賠給你。
根據你的保險信息得知,只要是是沒有超過保險賠償額度,在保險范圍內對方可以得到一個全額賠償,你自己的車子也能得到一個全額的賠償。
責任比例不是你想的那樣,一個事故總共有100%的責任,如果你佔了100%那別人肯定沒有責任。
舉個例子,你80%的責任,那麼對方就是20%的責任。所有的責任在一次事故中加起來剛好是100%。
簡單通俗的去講的話,不計免賠部分指的就是賠款部分根據你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100%、主責80%、同責50%、次責30%、無責0%有不等的免賠部分,責任越大免賠的錢也就越多,主要目的是給到為了給此次事故一個小小的懲罰,為了讓大家記住事故的懲罰。
但是如果買了不急免賠,保險公司就不會去看你是什麼責任呢,也就沒有相應的責任免除部分呢,免賠的部分也就賠給你呢。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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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有些葯品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到底是為什麼
我們很多人都買過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但有時候在理賠的時候在下線有些葯品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這是因為這些已經超出了當時的約定范圍,屬於自費葯品。對於大多數將社保醫療的民眾來說,我們每月繳納的那些保險額度,可以讓自身在發生一些普通疾病以及住院時報銷一定比例的葯品費用。比如對於甲類葯物來說大多數都是可以報銷的,對於乙類葯物有些葯物可以報銷,有一些不可以,而對於很多自費的葯品來說,它們的價格相對都比較高昂一些。而不予以報銷的,那就是被劃為自費葯品的。自費葯品是指:凡列入本省公費醫療葯品報銷范圍的葯品,均由保險公司醫保承保,未列入的葯品都是自費的國家處方葯,如大部分進口葯、部分營養滋補品、中成葯等。
其實初衷當然也是為了減輕很多不必要的葯品消費,看到了讓一些比較平價的國產類葯品進入了可報銷的范圍內,但也將一些進口的葯物排除了。有一些質量非常好的原研葯已經不能在醫院里配到了,這也成為了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
⑷ 保險公司能夠理賠那些葯品
那要看你買的是什麼險種了。 葯品分社保內和社保外。 保險也有隻保社保內,也有社保外全保的。
⑸ 平安保險交通事故理賠自付葯品比例是
既然是單方事故,且交警已經介入處理保險公司也已經現場查勘,目前需要做的就是等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拿到認定書之後,如果交警認為同時存在需要處理的交通違法,還會出具處罰決定書,處理完畢之後就可以提車,取回證件等。接下來就是去保險公司定點進行定損和維修(可能需要墊付費用),最後憑認定書和維修發票等損失單據(如有人傷還需要傷者的醫葯費單據)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保險公司審核完畢將損失費用賠償款打到被保險人賬戶。
如果是到保險公司合作的定損維修廠做處理,可以免去自己提交理賠資料的步驟。至於賠償額度,就與投保險種和額度有關,像這種單方事故,第三者商業險並不適用,只有車損險(針對車損維修)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針對司乘人員人傷)可以適用。
⑹ 那些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丙類葯物
各個公司、不同險種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應能保險條款為准,若有疑問可以直接向該保險公司理賠部咨詢。
丙類葯是不能賠的,乙類葯有的公司也是賠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規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還有50%的,這個要看當地社保規定了。
不過,一般而言,丙類葯是不能賠的,乙類葯有的公司也是賠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規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還有50%的,這個要看當地社保規定了。
(6)保險公司葯品理賠擴展閱讀:
例如:
某建築公司職工王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建築腳手架滑落而發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隨即被送往該市第二醫院就醫(該醫院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其所接受的診療項目為:血壓和心電圖測定50元、腿部包紮固定200元、X光透視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項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所包含,共計410元。
最後一項不屬於該項目范圍而不能計入;其所用葯品為:烏司他丁760元,非阿片類鎮痛劑450元,施捷因660元,前兩項都屬於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規定用葯,共計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務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計3000元,符合工傷住院服務標准。這樣,王某的醫療費賠償金額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述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而在該方面具體規定尚未出台的情況下,可參照1999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以及1999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頒發的《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中所確定的標准。
在受害人的具體索賠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