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因素:
(一)保險公司方面
1我國的保險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層各支公司,總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於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於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分支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於形式。每年各保險公司的各級分支機構都會舉辦上百場產品說明會,但是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會開一個面向客戶的理賠說明會。
2由於長期存在重保費,請管理,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大量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後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理賠過程中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
(1)條款制定中的問題,致使理賠標准不統一。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賠額問題,這個免賠額是相對免賠額還是絕對免賠額,條款沒有說清,致使一個條款,兩個理賠結果。
(2)銷售過程中的問題。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險消費者如實告知,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銷售人員的經濟利益。「重保費、輕管理」的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代理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於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各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
4每年遞增的業務指標,除了帶來了大量保費外,還使理賠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理賠人員嚴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時理賠。
(二)客戶方面
從客戶方面看,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客戶對於保險理賠有一定誤解,使得客戶感覺理賠困難,並經常調侃:「保險公司收錢容易,出錢難!」
1客戶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淡薄,忽視或無視保險合同。保險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險合同款為準的金融服務。很多客戶得了重大疾病就來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理由就是醫生說:「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賠,」殊不知醫學上的重大疾病並不是保險合同上所約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賠流程, 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很多理賠賠案中並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經濟犯罪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3大多數客戶認為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 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於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依據條款及相關規定做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但客戶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更有甚者聚眾來保險公司大鬧一場,給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4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或代簽字,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三)外部環境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醫院、公安等部門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2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不分原因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
3社會監督有待加強。 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社會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監督作用。
4保險訴訟案件法院判決超范圍。壽險理賠訴訟案件中,部分法院過度使用保護受害方的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超出法律和保險條款責任范圍的賠償項目,使得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時常與被保險人就賠償項目發生爭議,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❷ 車險理賠存在什麼問題
問題很多,看你切入點選擇那一個了,可以是理賠的賠付速度。
比如說,對於大客戶可以和普通客戶差別對待。賠付金額5000或者20000等一個數額以下的賠付案件可以簡化流程。
或者對於與修理廠關系的角度出分析,比如對於客戶先把車交付給修理廠,然後由修理廠報案放置第2現場或者假現場的,該如何對待。修理廠對於你在定損單上給出更換的配件,你是否要復勘?如何處理好這種問題才能讓保險公司,客戶,修理廠都可以接受?
還有對於一線定損人員做假的問題等等。這些都要從事過相關工作後才能又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如果按條條框框去死板,問題會越來越大。
比如一個年保費5000萬的企業,財務部領導的車出事故。左前門受損,但沒有達到可更換的地步,如果對方一定要更換,你該如何去處理?死板條款?還是怎樣?
❸ 關於保險理賠的問題
按道理說保險公司說事先天性疾病就不給配了
除非你能說明是後天的,而且是兩年內發生的。你可以看看保險法上面怎麼寫的
❹ 當前車險理賠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車險理賠服務中存在的五大問題
(一)價格是影響服務滿意度的焦點所在。保險車輛出險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修理工時費和配件價格上往往產生意見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估損價格偏低,市場上的配件價格普遍高於估損價格;二是認為修理工時費少,許多車主出險後都願意選擇4S店或二級以上修理廠,而他們的修理費用和成本往往較高;此外,保險公司堅持的恢復原狀即「能修不換」與車主們提出的「能換不修」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此外,由於對保險條款理解的不全面,許多車主對按照免賠額扣減一部分賠款表示不滿。
(二)理賠手續過於繁雜。據調查,客戶對於理賠程序的不滿意度位居第二,僅次於價格糾紛。為避免道德風險和理賠失准,保險公司一般都要求客戶在車輛出險後提供必要的手續,而許多客戶則對手續的繁雜不能認同。此外,各家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一次將有關要求和索賠程序告知客戶。造成客戶在索賠過程中為案件手續反復奔走的現象。
(三)理賠的時效性不能充分保證。一是客戶出險後一些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不能在規定時間(城區一般為30分鍾域約定時間到達現場;二是客戶等待拆檢、定損的時間過長;三是保險公司內部的手續流轉較慢。這些都會導致理賠周期延長,影響客戶的車。輛修復和正常運營。
(四)部分公司異地出險不能及時理賠。隨著交通網路的快速建設、運輸業的迅猛發展以及自駕游的興起,當地承保,異地出險的車險案件日益增多,而一些新設立的公司由於機構數量較少、人力不足、內控力量相對較差,客戶在異地出險後報案難、求助難、修復難,只能回投保地辦理索賠手續,既延誤了保險公司查勘現場的時間,也延誤了客戶定損、修理和領取賠款的時間,給客戶帶來極大的不便。
(五)在服務細節上有待進一步完善。一些公司忽視細節服務,如未在「114」登記報案熱線電話;承諾的全國統一服務專線在出險地報不上案;答應客戶出現場後卻遲遲不能趕到,而且不能及時通知客戶;營業大廳沒有設置引導圖示;案件理賠報上級公司審批時間過長等。這些都使得一些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售後服務提出質疑,極大地影響了客戶的續保熱情。
❺ 常見的保險理賠失敗的原因都有哪些
常見的保險理賠失敗的原因有不在保障范圍內、疾病未達到理賠標准、沒有如實告知等原因。很多人在買保險這件事上猶豫不決,也許是聽到周圍的人說“買保險很容易,但理賠時這也不賠,那也不賠”。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不會無故拒賠,所有賠付的結果都是由合同來的。保險是雙方的行為,最大誠信原則是原則。當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有一份“健康告知表”,上面陳述了想要你告知保險的內容,被保險人對於過去某一時期的共同病史,現在的狀況,醫療史時期的異常“在某一時期”,有的還對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和財務狀況提出要求。有一些人知道有這張桌子,但在保護的時候卻故意隱瞞,有些人真的不知道,但被推銷員坑了。除非是故意不知情,一般來說,投保人不知道和銷售員的故意行為,可以認為是保險公司培訓不到位。
很多朋友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錢,如果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肯定是故意的,其實不是這樣,有時候保險公司不是拒絕的過錯。假如說因為買錯了保險而導致理賠糾紛,肯定不能怪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職員讓你買保險時自己沒有買,也許現在買的保險還沒有全部准備出險,當被拒賠剛剛來找保險公司的錯誤時,這個拒賠的原因需要從自己身上找出來。例如,明明買的是車險,自己孩子生病住院卻要求車險給予理賠,這是由於對保險知識完全不了解導致的,稍微有點保險方面知識的朋友,知道車險在醫院生病是不會理賠的。這些情況當然不是保險公司的過錯。
❻ 請問保險理賠方面的問題
保險關繫上的近因並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後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你母親的案例導致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敗血症,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摔斷腿。如果你要和保險公司打官司,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敗血症是意外事故。比如生褥瘡導致敗血症是由於醫療用葯的意外導致的,那保險公司才會賠償。
❼ 保險理賠的情況有很多,在之中能遇到的問題都有些什麼
社會經濟發展越來越好,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是越來越高,有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朋友購置一份保險來抵禦風險,保險理賠的時候情況特別的多,在理賠的時候也很容易碰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在保險公司方面可能會遇到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因為我們都知道很多的保險公司在推銷自己的產品的時候說的天花亂墜,但是真到了理賠的時候可能會耍賴皮。
如果出現復雜的理賠案時,往往會難以做出准確的判斷,這時候我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讓專業的人士來保證我們的合法權益,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我們在購買保險之前,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才行,我們都知道有一句話叫做沒有最好的保險,只有最合適的保險,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如果感覺不合適的話,也可以在15天之內進行退保,這樣只會損失我們的工本費。
❽ 保險理賠問題
保險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也是合理的,國際上都是一致的。
除了給付性質的壽險外,一般保險理賠都是遵循「補償原則」的。也就是說,你只能依靠保險來盡量彌補你的損失,但是不能依靠它來獲得額外收入。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還有就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的,同時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不算是重復和無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在不同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同一種保險(給付性質除外,例如住院醫療等),否則只能得到其中一分理賠。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