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對於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㈡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主要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分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依次類推,直至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全部賠償的方法。這是依承保的先後順序進行分攤的方法。
㈢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有哪些
我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主要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依比例分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損失金額。
獨立責任制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順序責任制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
㈣ 保險代理人考試里的「分攤原則」怎麼分攤法呢
分攤原則主要有兩種:
1、比例責任制。比例責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是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
2、責任限額制。責任限額制也稱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指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額作為分攤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額為分攤的基礎。
來源:沃保保險網資格考試頻道
㈤ 人壽保險是否適用於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我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5)保險理賠分攤原則擴展閱讀:
舉例:
例如,某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200萬元,投保人分別向甲保險公司投保80萬元,向乙公司投保120萬元,向丙公司投保40萬元,向丁公司投保160萬元。
發生保險事故後,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為60萬元,如果按照最大責任分攤法,則各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額為:80+120+40+160=400(萬元)。
4個保險人應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為:80/400×60=12(萬元),120/400×60=18(萬元),40/400×60=6(萬元)和160/400×60=24(萬元)。
㈥ 保險理賠的特殊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此原則基礎上一致達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對損失補償原則,又可分為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對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通常簡稱為損失補償原則;其派生原則有代位求償原則和分攤原則。故以下分別論述。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近因原則就是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償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所採用。
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1)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2)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囚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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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7)保險理賠分攤原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㈧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從損失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對還是錯
對,保險的選擇就是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