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有權利調查通話記錄嗎
保險公司只是一般的商業服務部門,他們沒有權利調查通話記錄,所以對這種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可以不予理會,他們也不可能調查通話記錄的。
❷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查到號碼使用人的個人身份信息么
正常情況下,身份證號碼無法查到。
原因是:我國公民的身份證系統屬於公安局直接管轄。而手機號碼則是三大運營商的系統管理。按照所說:
1、如果他的號碼是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的,那麼,如果想查詢他的號碼,只有到營業廳去查看。但是,現在的營業廳(直營的和聯營的)基本不會提供這個服務。除非有公安局的證明。如果認識在營業廳的人員,也許會幫,但是不一定這些信息都能查到。
2、如果不是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那就更沒辦法知道了。如果是被這個人騙了或者怎麼樣,靠這個方法基本沒任何作用。如果事情過大,可以選擇報警,能夠通過號碼查找到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身份證的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話記錄,然後根據通話記錄的特點能夠找到他本人或者家人。這一點,公安系統是絕對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事情很小,沒人願意費這個精力的。警力資源是有限的。
這個只有中國移動才有這個權力,你可以去咨詢咨詢,如果真有人撿了你的手機,你又是綁定了身份證的話,你可以報警,讓警方幫助你。
❸ 保險公司調查交通事故有權要車主提供電話通話清單嗎
無權。但是沒有貓膩提供個通話清單又如何?這情況一般都是保險公司懷疑騙保,如果你不提供就有可能理賠遇到困難。
❹ 保險公司有權調查客戶的電話記錄清單嗎
可以的。
保險公司無權對受害人錄口供。(錄口供是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刑時,記錄犯罪嫌疑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
保險公司有權調查取證。
保險公司調查取證方法:
1、事故證明類證據: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2、醫療類證據: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及處方、病理及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
3、人壽保險受益人身份證據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據。
(一)事故證明類證據的調查取證。
1、意外事故證據。
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各種各樣,意外事故證證據應根據事故性質由相應的監管機構出具,當事人可以在出具是收集。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應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火災事故應由消防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搶劫、毆打應由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證明;工傷事故應由單位提供事故證明等。
2、死亡證據。在醫院內死亡的,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死因不明確的應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對於當事人失蹤、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據相關法律,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並出具相關文書即可。這些證據當事人要注意收集。
3、傷殘證據。統一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傷殘鑒定。
4、銷戶證據。由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醫療類證據的調查取證。
這些證據均可在治療過程中從院方獲得。只要平時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據的調查取證。
1、受益人持本人身份證即可證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親自領取保險金,要求委託其他代理人受領款項時,可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後,由被委託人攜帶公證文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明,前來辦理理賠手續。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據。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款項時,除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外,還需確認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一般常見的「關系」有:
(1)夫妻關系,可提供結婚證明;
(2)父母關系,可提供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子女關系,可提供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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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一下保險公司有權利查我的通話記錄嗎
與保險公司協商。如果保險合同有規定就要遵守。否則請向保監會投訴
❻ 保險公司可以不經過本人同意私自調查私人通話記錄嗎
私自調查別人通話記錄犯法。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隱私權》
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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