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有什麼作用
保險公司的作用如下:
1: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地位的確定標准對這一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為侵權之訴、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屬合同之訴,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宜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因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上述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內有直接請求權,故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並按照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和賠償數額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當事人申請對保險金先予執行的應予准許。受害人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將被保險人(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後,對於未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應負事故賠償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承擔;或由後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大部分法院是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亦出現了較多這方面的判例。
2: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標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後,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由於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製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於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3: 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國務院還未作規定。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商業保險,但並不因此而否定其責任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於責任保險並不相互排斥,兩者所依據的分類標準是不一致的。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可將保險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社會保險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的范圍,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以及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行為作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第51條對責任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責任保險,也可以是任意責任保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者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法定責任保險。可以由投保人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稱自願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其中保險的性質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又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之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都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而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3)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均將之作為強制保險推行,理論界亦將其定性為強制保險。
② 汽車保險與理賠的意義
在這個保險盛行的時代,大家可能都有接觸過汽車保險理賠,那麼汽車保險理賠的意義有哪些?這個問題可能會難倒一部分人,那麼接下來我們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於汽車保險理賠的意義。
我國自1980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汽車保險業務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尤其是伴隨著汽車進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汽車保險正逐步成為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其重要性和社會性也正逐步突現,作用越加明顯。
汽車保險理賠的意義有哪些?
[一]促進汽車工業的發展,擴大了對汽車的需求
從當前經濟發展發展情況看,汽車工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汽車產業政策在國家產業政策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汽車產業政策要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原動力,離不開汽車保險與之配套服務。汽車保險業務自身的發展對於汽車工業的發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汽車保險的出現,解除了企業與個人對使用汽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的擔心,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費者購買汽車的慾望,一定程度擴大了對汽車的需求。
[二]穩定了社會公共秩序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作為重要的生產運輸和代步的工具,成為社會經濟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汽車作為一種保險標的,雖然單位保險金不是很高,但數量多而且分散,車輛所有者既有黨政部門,也有工商企業和個人。車輛所有者為了轉嫁使用汽車帶來的風險,願意支付一定的保險費投保。在汽車出險後,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補償。由此可以看出,開展汽車保險既有利於社會穩定,又有利於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了汽車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車保險業務中,經營管理與汽車維修行業及其價格水平密切相關。原因是在汽車保險的經營成本中,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用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車輛的維修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汽車保險產品的質量。保險公司出於有效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的需要,除了加強自身的經營業務管理外,必然會加大事故車輛修復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水平。同時,汽車保險的保險人從自身和社會效益的角度出發,聯合汽車生產廠家、汽車維修企業開展汽車事故原因的統計分析,研究汽車安全設計新技術,並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從而促進了汽車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四]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當前,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汽車保險業務在整個財產保險業務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國汽車保險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總保費的45%左右,佔全部保費的20%左右。亞洲地區的日本和台灣汽車保險的保費占整個財產保險總保費的比例更是高達58%左右。
③ 車輛保險理賠
看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雙方責任如何劃分,責任的判定保險公司是以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的。交警判定責任的時候一般都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同情弱者方,對方的車子保險齊全,可以到保險公司索賠,而電瓶車是沒有保險的,沒有地方給你出錢賠,只能你自己出,而你非機動車(電瓶車屬於非機動車)相對於他機動車來說就是弱者,不過看具體是哪個地方的交警處理的,不同地方的執法方法是不同的,舉個很極端例子,有個老太婆騎自行車闖紅燈跟一輛正常綠燈行駛的勞斯萊斯碰撞了,難道判老太婆全責,再賠對方勞斯萊斯的車輛損失嗎?明顯情理上講不過去的,老太婆拿什麼賠啊,我相信交警也不會判老太婆全責的,當然一般情況下不會這么極端,但是也總是交警也總會講三分情七分理的,情理結合,才能使大家都心服口服啊,
希望能幫到你,下次記得無法多少緊急,都要遵守交通規則,錢還是小事情,自己受傷的話痛的還是自己啊兄弟。
④ 機動車車輛保險的意義所在
機動車交強險可以避免車子在出車禍時減輕個人的負擔,一旦出了事故,這種事故的理賠就會由保險公司買單,這好比眾人檢材火焰旺,一樣的道理。
⑤ 機動車保險理賠的定義
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是指機動車保險人在其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導致損失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解決保險賠償問題的過程。保險理陪一般應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原則。
⑥ 機動車輛保險研究的依據和意義
你好,車險主要分為交強險和商業險。交強險是一種強制保險,必須要購買的。對於商業車險來說,是選擇性購買的,但是最好還是全面保障,以便在事故發生時降低損失。
車險的主要意義和作用在於,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果受到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損害,其損失的賠償是很難通過車主自身進行補償的。如果車主選擇投保了相應的車險,那麼這些損失,則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服務及時向車主提供經濟支持,這也是車險保險意義的所在。車險是一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以保險公司作為受轉嫁方,來分擔投保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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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購買車輛保險的必要性、意義和作用
你好,車險主要分為交強險和商業險。交強險是一種強制保險,必須要購買的。對於商業車險來說,是選擇性購買的,但是最好還是全面保障,以便在事故發生時降低損失。
車險的主要意義和作用在於,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果受到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損害,其損失的賠償是很難通過車主自身進行補償的。如果車主選擇投保了相應的車險,那麼這些損失,則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服務及時向車主提供經濟支持,這也是車險保險意義的所在。車險是一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以保險公司作為受轉嫁方,來分擔投保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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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機動車輛保險中保險理賠存在哪些
在汽車保險裡面免責條款中的情況都不賠,如果發生免賠條款的情形之一的事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汽車保險在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
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車輛;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
(九)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三)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五)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保險車輛,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標准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