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1)保險理賠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2. 保險理賠的依據有哪些,保險糾紛怎麼處理
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向保監會當地辦公室投訴。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當地的保監辦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4、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3. 保險理賠的依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簽署的條件
4. 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什麼規定
保險法 對 理賠項目有一些具體規定,這個得看具體法條和實際案例
5.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6.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有什麼法律規定
你好,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到現在止,你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但具體到你的事件,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即你與對方達成了調解。也就是說,現在去法院起訴,法院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訴訟請求。
二、另外,既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負全責,則你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其賠償。向保險公司報案以及向保險公司索賠是他的責任,如果是你的原因沒有給其提供病例,你是有一定的責任,但這個責任是輔助責任。
三、你的醫葯費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准;誤工費(你本人和護理人員)等雖然拿不出證據證明工資的多少,但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戶口居民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補償。構成傷殘的要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索賠傷殘賠償。
四、交通費和伙食補助,以及你的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和護理你等而產生的住宿等費用。
五、營養費
具體的賠償數字肯定比你現在得到的多。對方要你承擔醫葯費是站不住腳的。
另外,法院也不像你說的那樣,只要有證據,法院一般會給出法律規定的判決,主要是證據要備足。
越級上訴,上級法院一般不受理,特別是你的案件對於法院屬於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糾紛,所以還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法院起訴。
對於你不知道如何起訴,建議你去找一律師,律師會告訴你如何在訴訟獲得更多的收益,並且會告訴訴訟中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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