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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售後理賠離婚

發布時間:2021-08-28 21:07:51

Ⅰ 本人因患癌症,保險公司理賠9萬余元。離婚時,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需要分嗎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師么?還是怎麼樣?先給你看下一個交通律師的案例吧,你再做決定。
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筆記之交通事故類(截至2012-02-26)
目錄(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賠,損失確定應賠償
(二)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精神損失獲得理賠
(三)無證駕車清運垃圾撞死人,村委會選人過失承擔責任
(四)一次車禍兩人死傷,強制保險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賣報廢車輛引發事故也有責任
(六)保險單上未簽名,格式條款不免責
(七)現場變動難定責,法院判決來確認
(八)車主未買交強險出了事故要擔責
(九)「二手車」保單事故後批改,保險人同意續保就應賠償
(十)丟失車牌不申報,發生事故需擔責
(十一)無證駕駛出事故,保險公司仍應賠
(十二)試車員駕駛未交付購車人的車輛肇事,汽車公司被判擔責賠償
(十三)公司職員交通事故致殘被解僱,法院調增殘疾賠償金
(十四)擅自駕車出事故,車主有錯同擔責
(十五)乘客摔下車受傷引發保險賠償爭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
(十六)保險公司拒理賠,告知不明判給付
(十七)車禍之後簽署的一次性賠償協議合法,當事人不得單方反悔
(十八)車頭車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擔責,司機、車主及車頭車尾所屬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十九)廈門終審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農民工按城鎮居民標准獲賠50萬
(二十)車輛超載壓垮高架橋,3名司機被判徒刑並付巨額賠償
(二十一)購二手車未過戶上路肇事,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理賠
(二十二)公路曬麥引發事故,管理部門失職擔責
(二十三)特種車也應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救護車肇事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兒死,精神撫慰獲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車,出事故司機有責
(二十六)父親車禍身亡,遺腹子索賠撫養費獲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傷,繼發癲癇獲續賠
(二十八)車禍導致孕婦早產,法院認定新生兒死亡應獲賠償
(二十九)婚車司機交通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費用超出交強險,按比分配賠償額
(三十一)父親「無證」駕車軋死兒子,母親狀告保險公司獲賠償
(三十二)車輛保險變更期間出險,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三十三)事故責任說不清,保險公司要賠償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磚塊,管理不善有責任
(三十五)受傷未愈強行出院,損失擴大自己分擔
(三十六)證照不符駕車肇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三十七)司機因私釀車禍,車主疏忽也攤責
(三十八)司機亂停車,乘客隨開門,剮傷行人後三方攤責任
(三十九)保險公司對未實際撞人之事故不負交強險責任——江蘇常州中院改判李華榮等訴保險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四十)四名農民工車禍遇難,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
(四十一)緊急避險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適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審宣判,6被告賠償6死者親屬190萬
(四十三)扣滿12分仍然駕車肇事,保險公司拒賠未獲支持
(四十四)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計算無法律關聯——上海一中院判決王國珍等訴陳偉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四十五)車翻摔殘車內客,無償搭乘也得賠
(四十六)違規設置減速帶,發生事故也擔責
(四十七)車輛送修期間出事故,因未投保車主需擔責
(四十八)駕駛人醉駕致人受傷,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負責賠償
(四十九)事故導致車輛貶值,肇事方應依法賠償
(五十)事故雖然處理完畢,漏算項目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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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賠,損失確定應賠償
2006
年8月,葉某為自己的汽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其中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同年9月16日,葉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與三輪車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發生後,葉某撥打110報警,經交警處理,認定其負事故全責。法院判令葉某賠償受害人小金13萬余元。後葉某將相關理賠材料交到某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以其未及時告知為由不予理賠。今年2月,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款8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上載明的內容,葉某應該在出險後48小時內向被告報案,否則被告無法核實事故損失,故被告拒絕理賠。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葉某未在48小時內向被告報案,但其撥打110報警,事故現場在交警支隊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損失擴大的情形;且該起事故損失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確定,也不存在損失無法確定的情形。據此,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葉某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款8萬元。(2008.7.8)
(二)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精神損失獲得理賠
2006年4月,原告劉某將自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玻璃破碎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
2007年1月,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當場死亡。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原告劉某賠償死者張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3.8萬余元。事後,劉某前往被告處理賠時,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損失含有3000元精神損失,按照保險條例不在被告理賠范圍內為由,拒絕理賠。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時明確約定了精神損失拒絕理賠的條款,因此,被告應當理賠3000元精神損失。5月4日,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賠償原告劉某13.8萬余元保險金。
(三)無證駕車清運垃圾撞死人,村委會選人過失承擔責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未經檢驗的拖拉機清運垃圾,行駛至某岔口時,遇到於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拐彎,結果兩車相撞,由於於某未帶頭盔傷勢較重,不幸身亡。事後,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屬部分款項,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王某負主要責任,於某負次要責任。由於王某是為某村委會清運垃圾的,當年9月,於某家屬一紙訴狀將王某及該村委會告上法庭,以村委會僱傭王某為由,要求兩被告還需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8
萬余元。
庭上,王某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要求僅僅在部分數額上有意見,而村委會則表示自己不應該作為被告,並且在事發後考慮到死者家屬的情況,村委會已經主動借款7萬元給死者家屬,要求法院駁回死者家屬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說,王某接受村委會的委託,用自己的拖拉機為村委會清運垃圾,村委會則定期支付清運費,王某與村委會之間形成承攬關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車輛清運垃圾過程中發生,因此村委會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30%賠償責任。
該法官介紹,承攬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承攬與僱傭往往會產生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具有明顯過錯。本案中村委會應該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駕駛資格,但村委會沒有掌握該情況卻讓王某負責清運垃圾,導致發生事故,因此村委會理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四)一次車禍兩人死傷,強制保險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楊春民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滬杭高速公路與被告鄭孝鋒僱傭的駕駛員陳雨木駕駛的中型廂式貨車發生尾隨碰撞,造成原告楊春民及其車上乘員徐奎受傷,徐奎經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楊春民與死者徐奎的家屬分別向海寧法院起訴,均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強制險的賠償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額度,當出現多個受害人的情況時,應按照各自的損失額按比例分配。
據此,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於2008年7月21日判決保險公司對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傷的當事人,根據兩者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按比例賠償,其中賠償原告楊春民1.7萬余元,賠償徐奎親屬4萬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賣報廢車輛引發事故也有責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鄉農民羅南海以4380元的價格,買下了鄰村洪善發的一輛無牌報廢的拖拉機。第二天,羅南海的親戚王濟伯駕駛拖拉機至「胎盤石」路段時,讓羅學習駕駛,自己在副駕駛位置指導。因操作不當,拖拉機行至不遠就從公路左側墜入河中,王當場死亡,羅身體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3月29日,羅與王的家屬達成協議,羅賠償39000元。6月28日,歙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兩個兒子把出賣拖拉機的洪善發告上法庭,認為洪的出賣行為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請求賠償各項損失的
30%合人民幣40000元。而洪認為,他出賣的只是廢品,只能與羅發生買賣關系,根本與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因力間接結合,判定被告承擔該起事故的15%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8479.74元。
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違反國家報廢車輛回收強制性規定,擅自出賣報廢車輛,導致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客觀上給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險隱患,被告的出售行為與羅、王的共同危險行為間接結合,實際導致了車毀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被告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間接結合侵權形式是共同侵權的一種,是指由動態行為和靜態行為相結合組成的,當然這里的動態與靜態只是相對概念,其參照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過程。具體一點說,侵權行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動實施了某行為,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成為可能,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羅南海的違法駕駛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為損害發生提供了條件,這一原因力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是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二者結合在一起造成了損害事實。本案被告違反了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強制性規定。(2008.6.3)
(六)保險單上未簽名,格式條款不免責
2005年9月5日,原告為自己的計程車向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限額5萬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關的保費後,發給原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單,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險單上簽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僱傭的司機駕駛計程車將兩名行人撞傷後駕車逃離現場,原告得知後即報案並將車送至交警部門,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原告遂賠償兩受害人各項費用共計4萬余元。其後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事宜,被告認定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不屬保險責任,不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單上關於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屬格式條款,有關於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予賠償的內容。但原告並未在該合同上簽字,不能證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該條款及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故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賀冬穎保險賠償金人民幣43185.60元。(2008.5.29)
(七)現場變動難定責,法院判決來確認
2006年1月18日,張家港金港鎮的盧士華駕駛汽車時,將行人趙某撞傷。由於當晚下雨,盧急於送趙某前往醫院搶救,雙方未在現場報警。次日,盧士華向該車投保的大地保險公司報了案。該事故因事故現場變動,交警部門無法查證事故的全部事實,未作責任認定。同年9月,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盧士華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盧士華系機動車一方,在沒有證據證實趙某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判決盧士華賠償趙某經濟損失39000餘元。盧履行賠償義務後向大地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則認為,由於盧自身原因導致責任大小無法確認,要求重新確認責任並按比例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盧士華在事故發生後因搶救傷員未能報警,導致現場變動,交警部門未作出責任認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中依據事實對事故責任予以確認。現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判定盧士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合法有效,應予認定。
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盧士華理賠款39000餘元。(2008.5.27)
(八)車主未買交強險出了事故要擔責
2007年4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葉長城駕駛顧惠新的無號牌「五羊WY125」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黃建軍所騎自行車發生相撞,致原告受傷。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葉長城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建軍不負事故責任。經司法鑒定,原告黃建軍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被告顧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10000元。
後原告將肇事人葉長城及「五羊WY125」二輪摩托車車主顧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被告顧惠新辯稱,葉長城未經其同意擅自駕駛摩托車,因此不同意承擔車主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車主顧惠新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摩托車登記手續,也未按照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保險過錯。
2008年5月27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車主顧惠新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葉長城承擔賠償責任。(2008.5.27)
(九)「二手車」保單事故後批改,保險人同意續保就應賠償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韓良君(原車主)為蘇FEW451號桑塔納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其為該車向上述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車保險(商業險)一份,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時起至2008年8月4日24時止。家庭自用汽車保險單明示告知中註明:「4.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等,應書面通知本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07年10月9日,韓良君將該被保險車輛轉讓過戶給本案原告黃前。次日,黃前駕駛該車與趙榮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乘車人王小紅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前、趙榮香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王小紅無責任。今年2月26日,有關部門作出傷殘評定,確認趙榮香骨盆損傷屬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當日,黃前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於同日辦理了交強險批單,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險人由韓良君變更為黃前。同日,黃前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辦理家庭自用汽車保險(商業險)保險單批改手續,保險公司同意變更,其他條件不變。隨後,黃前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為由拒絕賠償,引起糾紛。
【法官說法】商業保險不應比照交強險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二手車」未及時批改商業保險單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保險責任問題。近年來,交強險實施過程中,交強險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得到統一,即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後,無論車輛發生幾手轉讓,即便保險公司沒有批改保單,並不影響交強險的效力,保險公司任何情況下都要依據保險合同對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擔責任。那麼,商業保險合同能否比照交強險呢?
主審法官認為,商業保險不應比照交強險。他說,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排他性;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有著特定的相對方。通常情況下,合同一旦形成,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相對特定的。商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為投保車主,一方為保險公司,合同也只在這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車主發生變化後,保險合同經保險公司批改,新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保險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擔責任。如果保險合同未經保險公司批改,由於原保險合同只對原車主有效,原合同對新車主並不自然產生法律效力。交強險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視為法律規定的特例,不應以特殊性來推導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別規定時,仍應堅持合同的相對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那麼,本案事故發生前並未依法變更合同,法院為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呢?這實質上涉及民法上追認的法律效力問題。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後,原告黃前當即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被告收到報案並委託他人代為查勘,已知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為原告辦理了保險單批改手續,且在保險批單上註明其他條件不變,應視為其已經對加大的風險進行了評估認可,同意繼續承保,因而保險合同利益已隨保險車輛的轉讓轉移至原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黃前交強險理賠款60000元,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理賠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丟失車牌不申報,發生事故需擔責
2007年11月9日,一輛車牌號為冀G40109的黑色小轎車與原告郭澤駕駛的摩托車在張家口市橋西區西壩崗路新華街入口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肇事後小轎車逃逸。交警支隊認定小轎車方應付事故全部責任。張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查明,冀G40109車牌號實為紅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揮車所有,車輛所有人為河北燕興機械有限公司,但該車已在庫房中停駛數年,所有人稱該車號牌不知何時丟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號牌是證明車輛身份的標志之一,按有關交通法規,車號牌必須與公安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配置。被告河北燕興機械有限公司作為車號牌所有人負有對車號牌的管理義務,丟失後亦應及時申報。因其管理不善,致車號牌為肇事車輛所用並上路行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故賠償責任應先由車輛號牌所有人承擔。
日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車號牌的所有權人賠償原告郭澤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9萬余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離婚後再婚的保險理賠

前幾個月大火的《我的前半生》,大家還記得吧。
其中有一句話叫「我養你一輩子」。
超哥覺覺得這句話有毒。
有些人覺得,結婚了,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但是法律可不認可這樣的觀點,2017新婚姻法上,對夫妻雙發或者夫妻個人財產可是有明確規定的。
婚姻里,說的再好再甜蜜,你的東西和我的東西還是分的清清楚楚。
若是能給婚姻上保險,那隻有天價的保險費,才能夠體現出感情的無價,而終身的繳費,才能表達出對彼此的長情。
但這世上從來就沒有婚姻的保險。
因此,我們在婚姻裡面還是要給自己留一點後手的好,若是買了一份保險,那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呢?
1.結婚前給自己買的保險
如果是結婚前買的,並且繳費已經全部交完了,那最好辦,這屬於婚前財產,是你個人的,不需要分割。
但是若婚後還需要繼續繳納保費,那這部分費用,就要歸到夫妻共同財產里了,是需要分割的。
2.結婚後買的保險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保險,無論是自己買還是為對方買,均為夫妻共同投保,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分割的辦法有兩種:
一是退保,退回保單的現金價值,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不過,這辦法其實不太好,損失比較大,你退回的現金價值一般都是比你交的保費少的。若是短期險還好,本來就交的少,若是長期險,那壓根就不劃算,坑死了!
二是變更投保人,也就相當於將保單轉讓。
在這里誰投保就很重要了。
舉個例子。
丈夫是投保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還需要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妻子。
丈夫是投保人,而妻子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享受保單利益的妻子就需要補償丈夫保單現金價值,而且需要兩人與保險公司一起協商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這其中還涉及到一個「配偶」的問題,不曾落款具體的姓名。
對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譬如,在結婚期間,丈夫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的,若是收益人為「配偶」,將來一旦離婚後,男方再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單受益人就是現任妻子,而不是前任。
或者,在婚姻期間,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受益人,若是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一旦兩人離婚,男方經歷再婚,保單受益人依然是其前任妻子。
3.為子女購買的保險
為子女購買保險,受益人是子女,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分割的。
另外,超哥提醒大家一下,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的,依據意外傷害或者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是不能因為離婚而分割的喲~
誰也不知道未來會是什麼樣的情況,只有自己才是最可靠的,無論何時都要記得給自己留條後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離婚了,這保險怎麼處理好

大家都知道,離婚時需要就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在討論哪些保單涉及到分割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來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就是離婚需要分割的保單,有以下幾種:

01婚前買的保險,婚後繼續繳費

由於婚後繼續繳費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可以分割婚後繳費部分的現金價值。

02婚前已經交完費的理財型保險的婚後收益
根據《婚姻法》,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部分也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03婚後買的保險

無論是給自己買,還是給對方買,通常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分割?

通過第一部分我們知道,只要是婚後還在繳費的,以及婚後取得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都需要進行分割。

具體怎麼分割?《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有明確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翻譯過來,這兩種方法就是:一、退保,平分現價;二、不退保,補償現價。

01退保

投保人直接申請退保,拿到的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02不退保

一般來說,退保會有一定損失,並且如果退保了,很有可能因為年齡、健康狀況等問題,重新買保險時遇到麻煩,甚至無法再投保了。

此時,如果被保險人想繼續擁有這份保障,可以協商按照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配偶。

並且,如果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支付現金價值的一半後,建議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三.哪些保單不需要分割?

離婚時,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是不需要分割的。《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放到保險上來看,則以下幾種保單不需要進行分割:

01婚前買的並且繳費結束的保單

婚前完成投保,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需要分割。

02因人身傷害或疾病得到的理賠金

因人身傷害或疾病獲得保險賠償,保險金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無需分割。

03夫妻一方父母為其買的保單

如果是父母出錢給一方買的保險,並且明確是父母贈與單獨所有,或者是父母不幸身故,一方作為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離婚時無需分割。

04其他情況

例如婚前已經進行了資產隔離;或是夫妻二人為孩子買的保險,為了使孩子的保障繼續有效,選擇不分割,讓保單繼續有效,保費支付共同協商等。

四.怎麼做,離婚時保單不易被分割?

可以考慮在投保時合理設定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比如,讓自己的父母做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己,受益人是父母或孩子。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啦,下圖是小總結,方便大家查看。

最後,希望大家都不要用到保單分割,婚姻生活甜甜蜜蜜~

Ⅳ 離婚之後,保險理賠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北京佐邦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保險理賠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合同法有規定,以人身保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不能用於抵債和分割。所以,此合同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所有。若要達不成協議即使要平均分配也只能平均分配保單的當年度的現金價值。 

Ⅳ 婚內保險離婚怎麼辦理

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復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婚姻期間購買的保險離婚怎麼處理

1.什麼是夫妻互保?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為對方的投保人,其中關鍵點在於投保時要附加投保人保費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處在於互保後,無論夫妻雙方哪一方發生風險(身故、重疾、輕症等),兩份保單都會豁免後期未交的保費。
我們這里舉一個例子來看一下,假設一對夫妻都是30周歲,購買哆啦A保重疾險。夫妻互保。丈夫為妻子投保的保費是9900元,如果丈夫購買投保人豁免則需要多繳保費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繳372.2元。萬一任何一方在觀察期後便出險,豁免的是剩餘19年的保費。
2.各家公司豁免的責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條款不一樣,大多數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費豁免,有的公司已經可以非常全面地考慮到了各種風險,會包括輕症、重疾、身故、全殘四種情形,比如復星聯合健康的重疾,選擇了投保人豁免這些都會包含,而有些產品則不包含投保人輕症豁免,比如國壽福。
發生雖然絕大部分主險產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絕對保證每家公司的每個產品都可以,如最近剛上市的守衛者1號,因此需要具體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產品鼓勵附加保費豁免保險,但同時意味著保險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風險,因為隨著投保人繼續繳納保費能力的喪失,保險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險人的保費,就意味著需要自己承擔後續保障成本,所以會對有的產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給婚姻做了雙保險,不僅從法律意義上有一紙婚約約束,而且還做出了這樣一種承諾,即我的生命與你聯接在一起,無論我發生重疾還是意外,我都保證能繼續對你的愛與照顧。
如果沒有夫妻互保的動作,假如一方發生不測離去,另外一方的生活還得繼續,可是卻必須面臨自我照顧的現實,也就是需要自己繼續繳納保費來保障自己的大病或養老,在失去至親的悲傷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種負擔,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3.夫妻互保的風險
如果夫妻反目,作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給對方交錢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時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險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就會受理的。
那這時候,妻子的重疾險被退了,現金價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經四五十歲了,再想重新買保險,保費肯定要貴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體條件也可能不符合購買保險資格。反過來,妻子給丈夫投保也是一樣的。
所以說,夫妻互保的風險在於,把自己保險的命運交到了對方的手上。 所以說只要你們夫妻感情非常好,覺得這種方式劃算,就可以用這種夫妻互投的方式,畢竟保費豁免還是很有誘惑力的; 但如果你對自己的婚姻沒有信心,我們還是自己給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愛對方,可以把對方寫為受益人。
4.未領證,可以夫妻互保嗎?
如果我們為戀愛關系,還沒結婚領證,男方可以為女方投保嗎?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險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 也就是說,情侶之間由於沒有保險利益是無法互保的。只有在領取結婚證成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後才可以互保。

5.離婚後保單怎麼辦?
如果一對夫妻能夠恩恩愛愛、白頭偕老,夫妻互保確實是一種維系愛與責任的方式之一。但現實是,離婚率逐年攀升,那麼,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離婚時如何處理呢?
一說到保險合同的處理,很多人第一念頭就是分割保單的財產利益。這只是離婚時涉及保險合同財產分割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離婚以後,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如何繼續履行。
實踐中,很多人僅分割了保單的現金價值,卻並未對保險合同的後續處理作出約定或變更,直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爭議不斷、補救無門、後悔不已。 無論是曾經多麼恩愛的夫妻,一旦談到離婚,很難善始善終。
離婚以後,保險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動權就交到了別人手中,一旦因為對方主觀故意或過失遺忘導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達到保險合同的預期作用。
因此溫馨提示:如果離婚,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或互相為對方墊付保險費用。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於201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法律支撐。
該解釋第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無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為共同子女的暫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為配偶的如何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三的新規定,如果互保的夫妻離婚後又再婚的,如果離婚時及離婚後,未對保險合同受益人進行變更,則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無法享有任何保險金請求權的。
因此溫馨提示:
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的手續或通過單獨訂立遺囑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確保保險金請求權如願落入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人手中。
鑒於各家保險公司變更要求及手續不統一,很難就實踐操作問題與保險公司逐個確認,僅從理論角度及個別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參考。
重點提示大家的是:
離婚時保險合同的處理不僅限於分割財產利益,更重要在於後續履行問題。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時謹慎考慮是否互保。

Ⅶ 關於夫妻離婚後,保險賠償的問題

妻子可以獲得賠償。離婚後丈夫有權力變更受益人但是他卻沒辦理變更,即使是因為忘記此事沒有變更,這也只能視為棄權了。而且妻子繼續繳納保費也使得合同效力繼續存在。這就類似於訴訟時效,有權不用就要承受權利過期的後果,法律不保護沉睡的權利。至於道德風險,我不認為這存在什麼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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