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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僵著

發布時間:2021-08-26 07:39:02

保險理賠僵著,能要求先行賠付我的修車費用嗎,有

不能,車輛保險中保險公司沒有墊付的義務,你急著修的話就只能自己墊。不過保險公司最長必須在1個月內做出理賠與否的決定,超出的話可以向保監局投訴。

㈡ 關於交通事故保險的賠償怎麼處理啊。

簡單看,舅舅是全責,坐車人無責,由於舅舅的車有保險,保險公司要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舅舅本人賠償(舅舅名下的財產、金錢都是可以用來賠償的),此次事故受傷者多,傷勢重,醫療費用高,估計保險可能不夠賠償,舅媽可能在搶救中出了很多錢,現在賠償錢到位了,舅媽可能只想到自己出錢了,自己收回醫療費,忽視了其它除醫療費外,保險賠償的還有傷殘補助金(這個錢在治療時並未發生,是用來補償傷未來因受傷影響生活補償用有)。
建議你到保險公司搞清賠償錢是每個人數額是按什麼項目算出來的,就知道保險公司每個人的賠償數額是不同,屬於你母親的賠償錢應該歸你母親,
雖然與舅舅是親戚,但是有個賠償(精神撫慰金)是必須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才賠,不起訴是幫保險公司省錢了,
母親賠償項目估計有: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㈢ 誤工費可以先由保險公司付嗎

如果是交強險,內含誤工費。
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共計十二項: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㈣ 交通事故後對方獅子大開口,保險理賠僵著,能要求先行賠付我的修車費用嗎,有責任認定書會影響我的年審嗎

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無法主張對方先行賠付自己的修車費用。有責任認定書無法影響自己的車輛的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㈤ 保險公司理賠時刁難,怎麼辦

朋友因視力不斷下降而求醫,最終被核磁共振檢查出患有腦膜瘤,於是入住國內知名的一家醫院進行開顱手術切除腫瘤。手術發現是因為腦膜瘤壓迫視神經,導致視神經萎縮而出現視力下降。出院後朋友才知道公司為所有員工投保了團體重大疾病保險,朋友的情況符合其中的良性腦腫瘤,出院後即把相關的住院資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良性腦腫瘤,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於是朋友咨詢主治醫生。醫生具體答復如下: (1) 顱內壓增高會導致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但因人而異,有人可能出現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但不可能每個人都出現所有的症狀。 (2) 視乳頭水腫是顱內壓增高的早期症狀。視乳頭水腫早期並不影響視力,視野檢查可見生理盲點擴大。當視乳頭水腫持續數周或數月之後,視盤逐漸變得蒼白,視力開始減退,視野呈向心性縮小,這是視神經萎縮的表現。也就是說,朋友的症狀已過了視神經水腫的階段,到了比水腫還嚴重的萎縮階段。如不切除腫瘤,不僅影響視力,還會危及生命。 (3) 朋友是存在顱內壓升高的現象,且已導致視神經萎縮。但醫生沒有在住院資料中像保險定義那樣的表達方式全部寫出,而是註明了視神經萎縮。醫生做住院記錄,僅是根據他臨床的需要而記錄,並取其摘要記錄在出院小結上。這就產生了病人有症狀A、B、C、D、E五種,保險條款上也要求滿足A、B、C、D、E才能賠付,但醫生記錄只記錄了B、C、D、E,他認為A不需要記錄,或記錄A+這個更嚴重的症狀就足以說明問題。 (4) 醫生的記錄是醫院存檔的,醫生認為他的記錄是客觀存在的,符合他的醫學要求的。他根本不理會保險條款上是如何約定的,不會按照保險定義去編寫他的記錄,這才是他客觀行醫的准則。更不會因為為迎合保險需要而去修改已存檔的資料。而且,醫生修改存檔的資料,意味著他自己承認原先的資料有錯誤,他要向醫院承認錯誤的,且接受處罰的。醫生當然不幹。 因為朋友的顱內壓升高,導致視神經水腫繼而萎縮並危及生命是客觀存在,醫生還是很通情達理的在朋友的病歷上補充說明了這一事實,並簽字確認。應該說,加上這份補充說明的病歷,朋友的情況滿足了保險定義的賠付標准。 朋友把這份病歷交給保險公司後,得到的答復還是不行。保險公司又說: (1) 保險公司只認當初去醫院復核時看到的資料,這本病歷沒有在醫院存檔,對後補的材料不予採納。 (2) 朋友說,你們再不相信,可以找當事醫生核實。保險公司講我們只認醫院存檔的資料,不會去找醫生的。 保險公司反復就是一句話,他們只認當初在醫院復核的資料,當初的資料不滿足賠付條件,按照他們的內部流程就拒賠。真讓人徹底崩潰! 整個過程中,朋友和醫生沒有因為要索賠而刻意准備資料,而且最終提交的所有資料也滿足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保險公司不顧客觀事實,也不提供解決方案,就是抓住醫院存檔的原始記錄而一味地拒絕賠付。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危難時有一保障,保險公司的最初承諾也是如花似玉。但真正事到臨頭,保險公司卻千方百計的雞眼裡挑骨頭,刻意刁難。 目前溝通就陷入了僵局,朋友在病痛中又陷入苦悶之中。幾個朋友聽說原委後,從保險公司的前後言行上判斷,一致認為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賴帳。特在此尋求懂行的朋友指點迷津: 1) 就保險公司的內部流程而言,後補的病歷能不能作為證明;

㈥ 交通事故理賠處理怎麼賠償

您好!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由交警判定責任,然後按責任比例賠付。如果小事故,能夠自己協商的,可以直接報保險公司處理。
1、如果是同等責任,可選擇各賠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種需要雙方保險公司達成共識才可以),這種處理適合雙方損傷差不多的情況。或者保險公司互賠(即本車由對方車的保險公司理賠),也是適合雙方損傷差不多的情況。復雜一點的就是,自己保險公司賠50%,對方賠50%。資料的話就只是發票需要開兩張,均分維修費,其他一樣(一般是雙方損傷相差較大的情況)。
2、主次責任與同等責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賠付或者互賠(除非保險公司能達成協議),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發票一樣按比例開兩張。
3、全責,這是比較好處理的一種情況,以上兩點都是需要報各自的保險公司。這種情況只需要全責方報保險就可以了,三責的所有損傷都由全責方理賠。三責無損,提供交強險的復印件就可以了。
4、單方事故,這種情況可以不報交警(小事故,不影響道路安全),直接報保險公司即可。
5、出現人員傷亡,賠付也與上面的差不多,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三責險賠付。(需提供醫療發票,進口葯不賠付)
附:理賠資料——本車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報案人的)、行駛證復印件、被保險人身份證、銀行卡或存摺復印件、事故認定書或者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單、維修發票、保險公司定損單。
如存在三者車,三者資料包括:交強險復印件、事故認定書或者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單、保險公司定損單和維修發票。(如果三者無損,還是要提供交強險的復印件和事故認定書或者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單)
以上介紹的是買全保的情況,如果有的險種沒買,則會相應扣除那部分的賠款(即屬於此險種責任的)

㈦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申請保險理賠

為了避免各種潛在的事故風險,機動車車主經常為他們喜愛的汽車提供各種類型的保險。除強制保險外,還有第三方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整車失竊救援、人員責任險等,如果駕駛時不注意,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你應該如何處理保險索賠?

保險公司計算並審查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審查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材料後,如果認為索賠材料真實可信,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並確定具體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作出賠償決定後,可以通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嚴禁酒後駕駛各類機動車。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事故賠償,因為醉酒會使人四肢僵硬,記憶力受損,在駕駛車輛時容易失控,風險難以預測;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及時調查評估並作出結論。超過一定期限,保險公司可能無法調查取證,責任只能由客戶承擔。

㈧ 急!!車輛保險報險後能取消嗎(懂行的請進!)

1、保險報案後可以取消。

2、保險報案後撤銷對續保沒影響,只要沒賠下來,撤銷了就不算一次事故。如果來年轉保的時候,顯示有報案,無法給予相應的安全獎,那麼可以找之前的保險公司核實報案撤銷情況。

3、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8)保險理賠僵著擴展閱讀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對於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後,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㈨ 因病歷上寫錯一個字,50萬保額遭保險拒賠,這筆錢該由誰買單

在很多人看來,「病歷」就是一個不起眼的小東西,對於那些常年不生病的人來說,有沒有病歷都不重要,在他們看來,病歷上的內容就是寫給醫生看的,具體寫什麼和自己沒多大關系。

而我要講述的這場案例,恰好就是由「病歷錯誤」而引起的保險糾紛案件,那麼這其中究竟發生了什麼,接下來我會詳細跟大家解說。另外,在文章最後,保哥也通過結合近些年因病歷而引起的保險糾紛案例,教大家幾招如何防止「因病歷出錯而遭拒賠」的實用技巧,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01

案例發展

只要病情結果檢查出來了,一定要第一時間檢查上面的信息。可能有些人會問,我又不懂醫學,怎麼看得懂病歷?

雖說病歷上的專業內容我看不懂,但對於我們來說,只需要把個人信息、既往病史、目前病情等信息檢查清楚就行,而對於其他內容,我們無需做太多了解。如果發現病歷中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符,切勿自己隨意塗改,一定要找主治醫生更正,以免造成後續糾紛。

(2)自己不確定的病情,切勿亂說

無論是大病還是小病,當我們去醫院檢查的時候,一定不要輕易判斷自己患了什麼病,或者有什麼不確定的異常情況,例如血壓高、是不是遺傳病等等,因為你所回答的這些不確定情況,很有可能會被記錄在病歷本中,對於後期買保險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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