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中的"免責期"是什麼意思
免責期指壽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免責期。免責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稱為「免責期」。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保險合同中,會清楚註明保單生效後,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
(1)保險免責理賠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㈡ 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第三方無責受害方合法嗎
得看具體的免責事由是什麼,如果成立的話,你就只能向對方請求賠償了
㈢ 求助關於車輛免責保險如何理賠
業內專家經過整理車輛保險理賠標准,總結了以下十種目前最常見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情況:
1.撞到自家人的不賠,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去這些人以外的,都視為第三者。在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的范疇。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商業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為免責。同理,車輛之間互碰,如果屬於同一單位所有,則不能互為三者,根據條款規定不賠,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2.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來騙取賠款。
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但這一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車損險條款都採用的,有的保險公司所使用的條款就予以理賠,但並非全部,所以客戶在投保前還是要問個明白。不能總是揪著車輛保險理賠標准,而忽略了其他。
除此之外,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如果車主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且責任在對方,不能因為趕時間嫌麻煩或者其他什麼原因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車主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不賠。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駕駛員強行打火所造成發動機的損壞,車輛損失險是屬於免責范圍的,因為損失是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但為了給車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險公司開發了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如車主投保了此附加險,則可賠付。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
根據車輛保險理賠標准不給予賠償的還有拖著沒保交強險的車出事故。如果因為車主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或被沒保交強險的車拖帶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的,商業三者險不會對此作任何賠償或者是私自加裝的設備不賠。不少車主會在買車後自己加裝音響、電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裝設備受到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此賠償。車主需要為自己加裝的設備單獨投保。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撞擊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最後的一條就是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如果車輛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走,車主只能自擔損失。除此之外,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或者實習期上高速發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
現代人的普遍毛病就是撿了芝麻丟西瓜。所以通過車輛保險理賠標准這個話題,小編在這里建議大家都上平安車險官網多了解車險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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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家庭財產保險如何理賠,家財險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一、如何確定家財險的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按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的,應按以下方法確定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
1、由於家庭財產一般無賬可查,並且財產的品種、質量、新舊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保險金額。同時,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也有相應的執行規定和標准。
2、家庭財產保險是分項承保、分項理賠的,所以在投保時,各類財產都有自己的保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各類財產的損失賠償要以其自身的保額為限。
3、保險金額最好按照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將按照損失當天受損財產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賠款,所以估算過高或過低都不好,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的財產得到可靠保障。
二、家財險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免責即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投保人必須仔細了解,以免在保險責任上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通常包括: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2、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3、放在露天的財產以及存放在簡陋屋棚內的保險財產由於暴風、暴雨所致的損失;蟲蛀、鼠咬、霉爛、變質的損失;
4、核於輻射和污染;
5、電機、電器、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如同一台電視,如果是由於線路問題造成損失,就屬於除外責任;而如果是因為雨天被雷電擊壞,則是保險責任。當然,保險人要對損壞原因進行科學地分析查勘,爾後做出結論。
6、時間流逝對財產帶來的損失,不可避免的自然損耗不能由保險來賠償。
㈤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險公司要賠償嗎,它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么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㈥ 免責一方保險公司理賠錢怎麼付
免責條款指的是我們自己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每個保險公司都有保險法規定的。一般免責有:船舶(運輸)險,雙方都規定了路線,己方擅自改路線導致事故發生,這時保險公司可以用免責條款
㈦ 保險中提出的免責期是什麼意思
保險中提出的免責期一般情況下都是針對重大疾病險而設,在合同有效期內,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或180天)後,被保險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項或多項該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才進行賠付,如果是合同生效日起90天(或180天)內,出現重大疾病,則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
㈧ 保險公司法定免責條款
[內容提要]合同義務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由履行方來承擔,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屬保險人之義務,所以該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由保險人承擔。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范圍及舉證程序應如何准確、合理的界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問題,是司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幾個方面來進行闡述,以期對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有所助益。[關鍵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一、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將來責任的條款。這種條款通過分解風險,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它對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做出限制,明確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免責條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責任、擴大合同對方的義務或限制對方的權利,從而損害了交易關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為如此,法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較為審慎、嚴格,免責條款受益方須在簽訂合同時提請對方注意並解釋說明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發生免責效力。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我國《保險法》第18條對此更是有明確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顯然,免責條款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保險人違反此義務,該免責條款便會歸於無效。《保險法》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條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險術語,導致投保人在理解時存在一定困難。但是,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負有舉證的責任,應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二、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近幾年公眾的保險意識在不斷增強,但保險業競爭也在迅速加劇,尤其是入世後外國同行將搶灘國內保險市場,給國內保險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在這種大環境下,以往只重規模擴張不重利潤的各保險公司的許多問題日益突現,特別是在業務營銷領域。實踐中,圍繞免責條款大致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1、免責條款用詞用語不明確、含義不清楚,容易導致歧義和誤解。如本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只要存在這種問題,保險公司就面臨著要承擔原本不必承擔的風險和損失的可能。2、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常因未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導致糾紛增加,信譽下降。保險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員外,還有一大批保險代理人。這些保險代理人總體業務素質不高,而流動性卻很強,且常常唯利是圖,難免會違規展業。有時為了說服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往往不主動向客戶提到免責事項。客戶一旦出險,如果屬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引用免責條款拒賠時勢必與客戶的心理期待相去甚遠,造成客戶心理落差太大,於是引出投訴與訴訟。如果免責條款含義非常明確,則法官很可能會以客戶在投保單上的簽名推定其對免責條款事項已明知而判其敗訴。但最終受害的其實是保險公司自身,因為這樣做會失去信譽、失去客戶。3、在許多案例中,保險公司因難以證明已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而敗訴。由於有些免責條款語義不清。晦澀難懂,有的因技術性。專業性過強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險公司若適用此類條款免責將極易引起糾紛。碰到此類索賠案件對保險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已在客戶投保時向其解釋說明過這些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事實上很難舉證,即使有工作人員證言也會因有利害關系而不被法院採信。造成舉證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險代理人流動性大給保險公司舉證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保險公司風險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只重前期展業不重後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費收入不重日後訴訟隱患。手續不規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況,更別談日後訴訟證據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險合同中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的認定標准關於免責條款之具體表現形式,即如何認定一個保險合同條款屬於免責條款的問題,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亦屬於免責條款;有觀點認為,免賠率或者免賠額以及合同約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責的條款應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中有關保險人免責的內容即屬於免責條款。筆者認為,對於那些明確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或「免責條款」或「除外責任」部分的條款,毫無疑問屬於責任免除條款。實踐中爭議較大也是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種形式的保險條款。這類條款本身未被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而是隱含在其他保險條款或者在保單正面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身確實起到了免除保險人部分或全部理賠責任的效果。要確認某一條款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范疇,關鍵不在於該條款是否有免除責任的內容,而在於這種免除責任的約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況下一般理性人的認知范圍及法律的基本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無須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僅承擔某項責任范圍的條款。其具有如下特徵:第一,它是一種契約條款,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訂入保險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它是當事人事先約定或制定的,在責任發生前訂立並於責任發生後才生效的條款。第三,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具有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功能,這是保險免責條款最主要的特徵。四、保險人已經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裁量標准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保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對保險人而言,對部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在實踐操作層面上還有更多的模糊問題需要解決。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義務的履行形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應具有「顯示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同時,免責條款的字體可以採取加大、加黑、加粗、斜體或者採用不同顏色印製,以達到保險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准我國現行法對如何把握對於明確說明的內涵未作規定。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准確的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並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於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作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於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目前通說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審判實踐中也基本採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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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保險責任免除什麼意思
一、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
二、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的賠付無關,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
三、一般分為四類:
1、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如現行企業財產基本險中,對於地震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保養引起的費用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包的標的,包括絕對不保的標的,如土地、礦藏等和特約承保的標的,如金銀、珠寶等。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責任免除。
4、發生責任免除後,保險公司之時不負責賠償或給付,但是合同還是有效的,除非你不想投保了,經過協商約定,解除了保險合同。
(9)保險免責理賠擴展閱讀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大多採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
從邏輯上講,責任免除中列舉的內容本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但現在從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險責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難以一一列盡,所以應先把保險責任規定,大多數事件是保險責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屬於保險責任,然後再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規定為責任免除從中剔除。
這樣一來,什麼屬於保險責任,什麼屬於責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當某一事件發生時,我們先看它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就不用負責;如果屬於保險責任,我們再看它是否屬於責任免除,如果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仍不用負責;如果不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就要負責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