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拉利開進水裡,車主申請500萬保險理賠遭拒,法院的最終判決是什麼
法院最終並沒有判處保險公司賠償車主500萬元,根據事故錄像,車輛確實是突然間向前沖落入水中,作為一名老司機,這項舉動有些蹊蹺。但並沒有證據指向駕駛者故意造成此次事故,所以認為駕駛者是不慎導致的,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因為車輛所有權人屬於投保者,所以報廢車輛最終由車主處理,扣除殘值8萬元,最後保險公司需要賠償車主230萬元。
車輛落入水中該怎麼辦?
這名女子落入的是池塘,當時水並不是很深,女子有足夠的逃跑時間。但是如果落入深水區,車輛很快會被水淹沒,這種情況下車門無法打開,首先需要把安全帶解開,然後以最快的速度把車窗砸開或打開,從車內逃脫後,盡量尋找可支撐身體的物體,大聲呼叫,多呼吸幾口空氣等待救援。
② 上海女子開法拉利落水,車主申請五百萬保險理賠遭拒,保險拒賠理由是什麼
上海女子開法拉利落水,車主申請五百萬保險理賠遭拒,保險拒賠理由是什麼?近日在上海一女子開法拉利落水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了五百萬的理賠,慘遭拒絕,拒絕原因是因為保險公司對於這件事故的真實性表示質疑,在監控中可以看到場地條件是完全滿足倒車情況的,而作為有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居然直接駛入了魚塘,行為存疑。但在法院對事情進行認定和判決下,這件事情有了定論,保險公司支付原告230萬余元。
誠然在當下確實有著騙保情況的發生,保險公司確實應該對於這種事情提高警惕,但這種警惕心理的提高應該是對事件有著充分的認知,有著充足證據表明之下可以對此表示懷疑,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針對正常情況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還是應該積極承擔自己的責任,這是保險出售的初衷,也是保險存在的意義,不逃避,不妥協積極應對是一個優秀的公司企業應該具備的品質。
③ 急:車禍後車主賠償了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如果車主已經全額賠付了受害人,那麼保險公司不需要在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話依據是保險合同糾紛,而不是侵權糾紛了,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說明的一點,不是車主賠付多少保險公司就賠付車主多少。
保險公司的賠償依據:
一、事故雙方責任比例(以交警隊出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准);
二、受害人的賠償數額依據(包括財產損失的憑證,人身賠償的憑證如醫療費單據、住院病案等)
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④ 交通事故 無傷員 保險理賠後對方車主要求額外賠償
你已經賠了 而且走了保險 全責
這個 經濟損失費 讓對方車主拿出證據來 否則你可以已拒絕賠償
⑤ 發生交通人傷事故,受害者除了保險的正常賠付外,還要求車主私下再次賠付,這種情況合理嗎
您好,在交通事故,特別是涉及人傷的事故中,車主們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保險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核保,錢也賠完了,對方還要找你私下要錢,或許是誤工費、或許是精神損失費。這裡面有兩個問題:私下索要的這部分到底應不應該賠付?保險公司還有沒有可能替我們分擔這些費用呢?
此時定損員會與用人單位聯系,采證傷者真實的收入證明,並據此快速高效地調整賠償方案,同時告知車主傷者傷情整體賠付金額不會超過投保額度,人傷損失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
⑥ 借了別人的車出事故,保險賠償,但理賠下來車主人不給錢該怎麼辦
借來的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車主質疑說:「難道老公買的車老婆開,出事後保險公司也不賠嗎?」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非車主肇事的理賠申請不少。對此,保險公司的總體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通常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賠,只能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予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借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據法官介紹,此類案件頻頻發生,對此,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分歧不斷。針對這一爭議,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激辯。
目前,親友間借用車輛、車主和司機並非同一人的情況很常見。因此,借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這一爭議無疑涉及眾多投保人利益。
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
龍岩武平縣農民李老漢已經年過五旬。去年,一個猝不及防的災難,不但意外地奪走了他的健康,還讓他不得不對簿公堂。
2010年1月13日17時55分左右,李老漢正騎著一輛自行車在武平縣中堡鎮街上往上濟村方向正常行駛,沒有想到,身後一輛同方向的廈門牌照的轎車突然加速,准備超越他,就在超車的過程中,自行車與小轎車發生了碰撞。
碰撞後,李老漢受傷,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動彈,經醫院診斷,他左顳頂部血腫、左顳頂骨骨折,還有牙外傷性缺失。司法鑒定機構評定李老漢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認定他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經交通事故認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於肇事者汪司機,李老漢無責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機不願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汪司機解釋說,是保險公司不給賠償。而保險公司說:「肇事者汪司機並非車主本人,因此不能賠。」
無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漢,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機、車主陳女士和保險公司都告上法庭。據了解,肇事者汪司機確實並非車主,轎車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機的同事陳女士,事發當天汪司機借用了陳女士的車子。
依據相關法律,法庭作出判決:被告陳女士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額度內賠償李老漢28071元。
事情看似圓滿結束,但隨後,又出現了新的爭端:車主陳女士一紙訴狀又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廈門財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額度內賠償14771元給第三人汪司機。
原來,除了交強險外,之前她還為其車輛買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保險公司以事故肇事者並非車主本人為由拒絕賠償。
陳女士認為,汪司機是她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理應按照交強險涵蓋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要求賠償。
非車主肇事索賠通常被拒絕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此類非車主肇事的理賠申請不少。對此,保險公司的總體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通常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賠,只能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予賠償。
一位保險公司的法律部門工作人員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因此認為,上述規定表明,車輛所有人出租、出借車輛,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如果無過錯,則無需負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交強險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那麼,當被保險人作為車輛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賃和借用過程中無過錯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交鋒
車主無過錯保險不賠償
一位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表示,通常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商業第三者險才給予賠償。
而車輛所有人的過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對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駕駛能力、駕駛資質進行合理審查;未對機動車是否適用於安全運行狀態進行檢驗;未對車輛進行合理的維護,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車輛,履行注意義務,致使車輛被盜。
因此,根據保險公司的觀點,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使用車輛:車輛使用人使用車輛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許,發生事故時,車輛使用人是賠償責任人,車主(被保險人)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同理,依據商業險條款,在投保的車主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依法不應賠償。
另外,建議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使用車輛,使用人與車主(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決僅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可以提供其與使用人的家庭關系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保險公司可從家庭經濟共同體這一角度予以確認。
借車出事故保險也要賠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我認為,借車出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
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應遵循公平原則,不能以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主要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但我認為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處理交通事故,最大保護生命權,而該條款並沒有明確保險公司無需對車輛使用人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車輛。而目前的實際情況,被保險人、車輛駕駛員不是同一個人是很常見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擔對第三者賠償責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車主。
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適用范圍即將借用車輛情形排除在外,從而導致部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這違反了公平原則。這有可能導致一種情形:兩個朋友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如果這兩個人將車輛借給對方開並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兩個人都沒辦法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這不符合車主的締約目的,對車主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我認為車主可以據此主張該條款無效。
專家說法
增設特別約定填補賠償空白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出借人並非控制機動車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出借人僅承擔過錯責任。
在商業第三者險無法涵蓋受害者損失的情形下,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彌補?對此,我建議,在投保人投保商業第三者險時,增加一條特別約定條款:「本保單下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擴展為共同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時,由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自行填寫共同被保險人的名稱。
此外,通過開發責任險的附加險,即駕駛人員個人責任保險條款,責任限額也可以與商業第三者險限額一致,以填補這一損害賠償空白。當然,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費用支出。
焦點
投保對象是車,還是人?
保險公司認為,拒絕賠付是有依據的。因為,肇事司機不是被保險人,沒有與保險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無權主張賠償。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4條列明,對於造成第三者損失的,只有被保險人本人,即陳女士需要承擔責任的才給予賠償。
對此,陳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對象「是車,並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於保障車輛事故時能得到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車輛限定於「投保人本人」,這是對投保人保險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險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間借用車輛發生事故,難道保險公司也不賠?」陳女士反問。她認為,這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單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不符合保險法的目的,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導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賠。因此,應依據保險法第19條認定無效。
但是,保險公司答辯說,根據保險法規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承保的是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而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風險,而不是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更不是車輛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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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買車險理賠遭拒怎麼辦
車買保險的時候,推銷人員很熱情;但在車輛受損索賠時,可能就會面對一副冷臉……車主朋友是否碰到過類似問題?本報在調查中收集到了保險公司的N個拒賠案例
給車買保險的時候,推銷人員很熱情;但在車輛受損索賠時,可能就會面對一副冷臉……車主朋友是否碰到過類似問題?本報在調查中收集到了保險公司的N個拒賠案例,足以警醒廣大投保人。
針對這些案例,律師和保險業人士介紹,車主要學會投訴,必要時還要打官司維權。
買車險,合同條款要細讀
「無責不賠」沒有法律依據
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責任
拒賠理由1
車有質量問題,不予賠償
2006年2月14日,昆明車主畢洪祥駕車至明朗水庫路段轉彎處,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車主高仁品受傷。畢洪祥的車已買了第三責任險,並且車禍時間正處於保險期限內。他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高仁品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車主畢洪祥承擔次要責任。
但是,畢洪祥多次和保險公司交涉後,受傷的高仁品還是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任何賠償。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車主畢洪祥駕駛的車輛有質量問題。
無奈之下,畢洪祥只有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10年1月19日,這起歷時4年的事件終於有了二審結果——保險公司先行賠付高仁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5萬元。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畢洪祥提供的車輛維護檢審單證明了車輛在保險期間是合格的,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維權小貼士
「按照現行《保險法》第25條,出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責任。」震序律師事務所張宏雷律師說,無論車輛是否有質量問題,無論出於人道主義還是法律責任,都應該先行賠付傷員醫葯費。
拒賠理由2
「飛來橫禍」是意外 駕駛員無責不賠
「這是一場噩夢!」昆明律師張丹傑回想起5年前的那場車禍依然心有餘悸,但是漫長的索賠之路才令他最難以釋懷。
2005年9月,張律師駕著自己剛買不久的富康車,行駛在昆安高速公路上。突然,對面車道一輛夏利車失控,沖過隔離欄撞了過來,造成3死2傷,張律師雖死裡逃生,但車幾近報廢。
事後,張律師於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了案。「我剛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第三者綜合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但是直到11月,索賠要求均未得到答復。
「保險公司應按被保車輛的駕駛員在事故中所擔負的責任比例來進行賠償,而車禍事故是因為夏利車的質量問題,所以事故雙方都不負責任。」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駕駛員沒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理應不予賠償。
張律師只有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後,該保險公司終於表示願意承擔張律師車輛損失的一半。「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面對這種事情我都非常無奈,何況普通老百姓呢?」張律師說,現在他只為愛車購買了第三責任險和交強險,其他的險種均不予考慮,因為「買了也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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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不賠沒有法律依據。」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蔡磊認為,按照「車輛損失險」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
拒賠理由3
懷疑騙保 有舊傷拒賠新傷
「竟然說我騙保!我哪有工夫為了千把塊錢的修車費把車弄去修理廠停幾天啊!」四川來昆做生意的陳太友非常憤怒——愛車撞壞了,保險公司卻以他有騙保嫌疑為由,拒絕賠償。
3月1日,陳太友在永昌小區倒車時,不小心撞到了牆上,車後玻璃和後保險桿全部撞壞。「我第一時間想起了自己購買的那份『全險』,立即報了案。」陳太友說,保險公司的定損人來看現場,但卻在車的後保險杠上看到了一處舊痕。「這個撞痕是我弟弟春節期間開出去不小心弄的,幾乎看不到,所以我自己都不清楚,而保險公司卻認為駕駛員不了解舊傷的來歷,有騙保嫌疑,所以拒賠。」陳太友非常郁悶,最後只好將愛車開到修理廠,自己承擔了1000餘元的修理費。
「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玻璃險……幾乎能買的險種我都買齊了,但是這1000多元的修理費卻沒有一個險種能報銷!」陳太友後悔買了這么多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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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損失比較少,可惜當事人認為沒有追究下去的必要。如果要打官司,保險公司肯定賠錢。」張宏雷律師說,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往往認為車主都有騙保的嫌疑,能找理由拒賠就盡量找。而且保險合同中種種復雜的術語如同在玩文字游戲,消費者一不小心就被「忽悠」。他希望保險公司能換一個角度思考問題。「誠信該從自己做起。」
拒賠理由4、5、6……
「保險公司逼著我做假」
車主張先生正在計劃著做一個「假」,將近期內3個保險公司拒賠的事故一次性「忽悠」過去,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1個月前,張先生的車停在小區里被劃了1米多長的刮痕,保險公司以找不到肇事者為由,拒絕賠償。
20多天前,他的車在新建設電影院附近被一輛本田車追尾。正值交通高峰期,為了不堵路,而且他認為保險公司會賠償,就先將車開走了,哪知保險公司以沒有現場出險為由,拒絕賠償,2014元貝駕考c1科目四 /2014元貝駕考c1科目四。
10多天前,張先生又被一輛摩托車追尾,摩托車逃了。張先生原地求助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依然要他報110,等找到逃逸的摩托車車主後,再談賠償問題。
「我咋個那麼倒霉呢?」想來想去,張先生准備找一個夜晚,去一條又狹窄又崎嶇的破路,自己撞進去,然後原地報險。「我不信這么晚他們還會親自來出險,十有八九會讓修理廠來處理。到時候老傷、新傷可以一起算。」
「保險公司找這些拒賠理由,消費者如果有心造假現場,是有可能得到賠償的。」張宏雷律師評價說,但是也會出現保險公司繼續找理由拒賠,消費者玩這種把戲要小心「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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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就是買了一份合同,消費者既有權利也有義務,所以一定要了解清楚什麼情況能賠償,什麼情況不能賠償。」雲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高江說,如果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或者理賠的時候覺得存在問題,要選擇投訴。可以先向保險公司投訴,如果調解不成,再向保監局、保險協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