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墜樓身亡自殺還是意外 保險該不該賠付
墜樓身亡這個當然是屬於意外了,保險的話肯定是要賠償的,但是如果是跳樓身亡的話,一字之差,那麼它的本質就是有區別的。
2. 自殺身亡,保險會理賠嗎
為了防止自殺騙保的行為,《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說,無論買什麼保險,在合同生效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都不會承擔賠償的責任。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0歲以下、精神病人等)除外。規避風險前提是買到對的保險,想了解更多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干貨整合│道理都懂,為什麼就是買不對保險?
自殺騙保不可取,而且很多險種對自殺身故也是不賠償的。
不同險種對自殺的理賠情況
1、意外險
意外險對意外事故的標準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很顯然自殺不符合「非本意的」這個條件,所以無論是2年內自殺,還是2年後自殺,意外險都不會賠償的。
如果被保險人在理賠時能夠證明自己是精神障礙,比如抑鬱症,保險公司核實後還是會賠的。
2、壽險
壽險對自殺身故會負賠償的責任。只要合同成立超過兩年,被保險人自殺,壽險就會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
重疾險,顧名思義是保障重大疾病的保險,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等等。
只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障的事故才會賠付保險金。自殺不是重大疾病,所以自然不賠。
但要注意的是,有些重疾險會將植物人列入保障范圍內,而且重疾險的常規免責條款中沒有限制自殺不賠。
所以如果買了這種重疾險,自殺失敗變成植物人、或是殘疾了,達到了傷殘標准,保險就會賠。
4、醫療險
自殺和自傷都屬於醫療險的免責項目,所以買了醫療險後自殺身亡,是拿不到賠償的。
3. 墜樓身亡自殺還是意外 保險該不該賠付
這個墜樓身亡有可能是自殺有可能是他殺有可能是意外,合同中不會限定墜樓這種情況的處理辦法的。至於說具體是什麼性質,需要由公安機關調查後下發的函件來定性,然後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辦法,其中兩年以內自殺不賠,投保人對被保人的故意傷害不賠。
4. 意外死亡保險怎麼理賠
意外死亡的保險賠償金,分配流程: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系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5. 自殺意外保險會賠付嗎
自殺意外保險不會賠付。
1、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已經交了2年的保險金,而且在保險合同中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那麼被保險人自殺之後可以按照合同得到付保險金。
2、《保險法》44條的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是在以死亡給付保險金為條件的合同,且在保險合同生效後2年內自殺的話,則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保險金,但一般會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如果簽訂的是人壽保險的話,那麼該保險本身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準的,因此被保險死亡的話,則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而意外險的話,則是因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的保險,因此如果簽訂的是意外險的話,那麼自殺是得不到保險金的。
5、如果被保險人是由於自殺的話,那麼人壽險在2年內是不承擔賠付的,而超過2年承擔賠付。但是意外險一律不會承擔賠付。
(5)意外墜樓死亡保險理賠嗎擴展閱讀:
法律種類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6. 墜樓屬於意外險賠償嗎
你好,如果因為意外原因可以賠付,比如擦玻璃發生意外。
7. 墜樓身亡是意外事故, 保險該不該賠付
人的一生兜兜轉轉,誰也說不上未來到底是什麼模樣,很多人都在憧憬著美好的未來,但是物質危險已經靠近,而有些人伴生歸來並不是少年,而是變成了下一輩子的往事。我們在生活中積累的經驗來說,回歸最初,我們的初心都是純潔善良的,在經歷過生活和工作,乃至情感的打磨後,每個人形成了自己新的概念和理論,而這些經驗引導著我們走向未來。但是每個人都在辛辛苦苦的生活,意外總是不期而至,就好比墜樓身亡是意外事故,那當我們遇到這類事件時,究竟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尤其是保險該不該賠付呢?下面小編就來仔細講解。
無論在何時何地保險都是應該購買的,它會讓我們在出現意外事故沒有能力賠付的時候,為我們增添一份保障。
8. 意外墜樓死亡理賠
這樣的實例數不勝數
1 人死在醫院,並不代表,醫院就一定有責任,
如果醫院在(必須)的設備上沒有完善,而導致病人死亡的,應付大部分責任。
公共設施不完善, 這表現在哪方面?? 如果 不是必須的醫療設備,如果不直接導致病人死亡,不會有什麼責任。
3看護,我想這不能列入范圍之列。 除非家屬特地提出申請要求醫院陪護。。。(你可以想一想醫院都多少病人需要護理?醫生怎麼可能忙的過來...重病除外。。。如果搶救後醫方確定沒有危險,而在不能有家屬陪護的時候死亡,那醫院要付有半責)
4醫院的問題,不能從你的簡單提問中獲得。。
1 假如醫院在必要設施上不完備,重症監護中醫院有疏忽,醫生擅離職守,其中任何一條都是醫院的重要問題。。
5 這個問題,需要聽醫院理由。。。如果情況屬實,醫方沒有責任。。。
補充一點。 關於墜樓。。 如果人在運送路途中搶救無效死亡,醫院沒有任何責任
2 關於醫療事故, 假如醫院在搶救中沒有按照規定。。或者沒有使用 合適的葯品導致病人 死亡或傷的 需要追究重要責任。。
建議常看 醫院的搶救記錄 和搶救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