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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8-24 16:37:29

Ⅰ (高分!!!!)保險理賠案例分析題目!!!跪求解答!!!!

平安中級的題目?核損的後援人員太武斷了,不僅沒少賠錢,而且還把客戶得罪了,以後原則上要相信客戶,多與看過現場的查勘員溝通,不要輕易下核損結論,要對核損員人員加強考核。

Ⅱ 關於保險索賠的一個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的拒賠是不合適的;
本案例中李某沒付清餘款且未過戶,其房屋的所用權還是屬張某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負責。張某隻是未按保險合同應該是被保險標的使用者發生變化時是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所以也有不足之處。
所以,保險公司是應該負責人。當然,保險公司也是商業公司,站在其企業成本方面會在有機會不理賠時就盡量想不負責。因此就產生了很多保險公司騙人或不負責之不好印象。
因此,遇到類似事情各當事人要盡量爭取,多數法院都會兼顧受損方(投保人)的實際損實去判定的(行內律師及專業人士都有此經驗,但在國內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觀點的)。

Ⅲ (急急急)求高手解答一下兩個醫療保險案例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案例分析

個人淺見:
案例一:第一個問題:不能代位求償;第二個問題:如確定為醫療費,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但若以損失費用(如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已由乙方支付,則可以申請保險公司進行醫療費用的賠付;
案例二:保險公司主張合法,但理由牽強;個人認為更應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為妥,即被保險人無論從何處得到賠償款項,均應以其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為上限;也就是說不能因賠款或補償累加金額超過你的實際醫療費用而客觀上獲得利益。
這樣說,你滴明白不明白?
呵呵……只求助人,不為拿分!~

Ⅳ 勞動合同法 醫療保險 案例分析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我國有關病假薪資規定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根據上述條款,李某應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單們不得以已為李某按時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為理由,停發了李某的工資,應按期工資80%支付其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七條也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單位未經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即單方面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仲裁機構會支持李某撤消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單位應補發3-6月李某病假工資,若單位一定要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10個月,另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2.這題有點頭痛!
<<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以上條例都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而制定的.案例中是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
而她又不能勝任工作方面,單位可將其崗位作調整.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嚴重違反了廠方的規章制度方面,<<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根據上述條款,雙方都有機會贏,兩個法例有沖突了,就要看仲裁機構怎麼判了,不同的仲裁員也有不同的結果.

Ⅳ 人身保險案例分析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理賠案》1998年9月17日晚8時左右,,,,

醫療保險金遵循補償原則,由於車主全額承擔了醫療費用,故保險公司不再賠償醫療費用。
殘疾屬定額給付性質,不遵循補償原則,保險公司應當按條款約定賠付。

Ⅵ 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急……用)

首先直接就可以排除承包江陵貨車的保險公司的責任,因為該車是停放在事發地點由於奧迪車自燃引起的火災造成全損,所以在這里他是屬於無責的一方.至於如何去向B保險公司索賠,具體索賠事項請直接跟負責你這單案子的理賠員咨詢及了解!希望你能早日解決!

Ⅶ 保險案例分析

1、第一題,受益人指定的是前妻,那麼應該是前妻受益,因為保險合同上寫受益人時寫的是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而不是寫的「妻子」,所以如果離婚,要及時變更受益人。而且在法律上來說,保險屬於受益權,受益權是大於繼承權的。賠付給前妻,不會作為財產而留給現在的妻子。
2、不會賠償,所謂「醫療事故意外」指:「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門診、住院手術導致醫療事故」是除外責任的話,保險公司拒賠是完全合理的。

Ⅷ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10天猶豫期是保險合同生效後的10天好不好? 一般這樣的情況責任是不在保險公司,主要責任是保險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費沒盡快交上公司,耽誤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Ⅸ 求保險理賠服務案例分析

一個貨運險案例的理賠分析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為其全年生產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的貨運業務由丙運輸公司承運。丙運輸公司與丁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向丁保險公司為其承運業務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貨運業務僅是丙公司總體貨運業務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運甲公司的一批貨物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丙公司被有權機關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險公司發生貨損,丙公司向丁保險公司報案。丁保險公司得知就該批出險貨物托運人已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貨運險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重復保險共同分攤損失。

問題:

一、該案投保行為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分析:


一、該案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法》第41條)據此規定,重復保險的構成包括三個因素,即保險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和保險事故相同,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甲乙之間的保險合同與丙丁之間的保險合同相比較,保險標的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但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12條)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貨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貨物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而甲公司而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乙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甲公司托運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條)因此,承運人對運輸期間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轉嫁其貨物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乙投保的目的是轉嫁自身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兩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兩個投保人為轉嫁各自風險而訂立的兩個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


綜上,對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情況不屬於《保險法》規定的重復投保的情形。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根據甲乙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賠償甲公司的損失,甲公司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乙公司,並協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償。甲公司若放棄對丙公司的索賠,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甲公司的過錯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乙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案中,由於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對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有轉嫁之處,乙公司可以在賠付後迅速要求丙公司賠償或以自己名義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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