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贛州地區可以不交房屋維修基金嗎
不可以,房屋維修基金是都需要繳納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繳納標准:
1、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2、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3、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 房屋住宅公共維修基金過戶地址電話
根本打不通,還是去一次吧
3. 贛州房屋維修基金是統一的嗎贛州房屋維修基金標準是什麼
樓梯房是35一平方,電梯房是45一平方,好像店鋪也是35一平方吧
4. 江西多措並舉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圖為南昌市紅谷灘區高樓大廈林立。(資料圖)劉占昆 攝
記者12日從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該省將採取多項措施,嚴厲查處挪用、佔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為,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業主合法權益。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銀監局和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嚴厲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延期交存、挪用、佔用維修資金問題,加大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清繳力度。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同時,江西將完善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從歸集、存儲、續籌、使用等資金閉環管理體系。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對專戶管理銀行的考核管理辦法和退出機制,定期對專戶管理銀行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進行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以利率水平、經營狀況、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為綜合評價指標,擇優確定專戶管理銀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定期編制維修資金財務會計報告,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年度將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
據了解,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屋面外牆滲漏、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群眾安全的情形,要簡化流程,及時啟動應急維修程序,即時核准並撥付維修資金。
《通知》要求,確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百分百歸集,對不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提升老舊小區維修資金交存佔比,鼓勵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會員、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契機,引導老舊小區業主補繳、補齊維修資金。
此外,探索建立維修資金續籌機制,對已交存但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不足30%的,及時指導並協助業主或業主大會制定參照首期交存標准一次性足額續籌或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等方式的續籌方案,組織開展維修資金續籌工作。
5. 贛州住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嗎
維修基金是在交房的時候繳納的。
1、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3、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6. 辦房產證要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嗎
辦房產證一般在交房之後,交房時要求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7.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