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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著火房東保險理賠

發布時間:2021-08-22 14:39:59

1. 我租來廠房,再轉租給第三方,發生火災,房東買了保險已經陪到,再向我要陪償,第三方不肯陪償怎麼辦

房東當然要向你要賠償了,因為你是承租人,你與房東直接簽訂的合同。你是有責任保障廠房的安全的,出現事故之後你有責任賠償。你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廠房安全的項目了嗎?如果有約定,那麼第三方可以對你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只能是你自己承擔這個後果,因為你中間收了房租費的,就得負責廠房的一切安全的事項。

2. 倉庫著火應該怎麼找保險公司理賠

您好!如果您投保了承保庫房失火的財產險,則可以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索要賠償。不過,在理賠時,您首先要注意火災事故的定性。火災事故的定性,對保險公司的賠償有最直接的聯系。對火災的定性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或缺陷引發的火災,在投保時應注意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引發的火災或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免賠,在財產險條款中大部分的保險公司是賠付的,但仍需要注意部分保險公司的條款將此類出險歸為免賠范圍。第二種情況是外因誘發火災。火災的定性一般由消防部門經過調查後作出火災事故報告,是己方原因,還是第三方原因,還是有故意縱火行為,消防部門都會作出權威認定。唐春林律師分析,因己方原因和第三方因原因造成的火災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如涉及故意縱火行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是拒賠的,第三方的故意行為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第二,注意火災事故的損失確定。火災事故的定性,對保險公司賠償與否很重要;而至於保險公司要賠償多少,則需要定損來解決。對於火災事故的庫存產品等流動資產損失,應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過火後流動性資產一般都被燒毀,往往財務憑證或記帳憑證等帳簿一並被燒毀,流動資產的損失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確定。對流動資產的確定會出現一個致命的問題,一般的企業有兩套帳吧,內帳和外帳,內帳是實有資產,外帳是名義資產,會計師評估的是實有資產損失,但是保險公司會向稅務局調出外帳,這個相差就非常大了。

3. 倉庫失火保險怎麼賠

倉庫火災保險是一種傳統的保險業務,它可以減少倉庫火災等事故發生後企業的損失,更及時地止損,啟動重建工作。一般情況,保險價格會根據倉庫的建築結構、管理、消防設施情況確定投保的金額。投保了倉庫火災保險,即使倉庫出現火災,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從而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風險

倉庫火災保險的特點:火災保險是一項傳統的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相比,它具有以下獨立的特點,是其他險種無法替代的,保險標的存在於陸地,相對靜止。

倉庫火災險的適用范圍:從保險業務來源角度看,火災保險是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保險業務,各種企業、團體及機關單位均可以投保團體火災保險;所有的城鄉居民家庭和個人均可投保家庭財產保險。

就保險標的范圍而言,火災保險的可保財產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附屬裝修設備;各種機器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和特種儲備商品;以及各種生活消費資料等。對於某些市場價格變化大、保險金額難以確定、風險較特別的財產物資,如古物、藝術品等,則需要經過特別約定的程序才能承保。

倉庫火災保險金額: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根據保險標的的分項確定,團體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其中,固定資產應按固定資產的分類進一步分項列示,每項固定資產僅適用於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流動資產不單獨確定。在確定團體火災保險的固定資產保險金額時,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確定,也可以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還可以依據公估行或評估機構評估後的價值確定;對於流動資產的保險金額,既可以按照最近賬面12個月的平均余額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4. 違章建築廠房發生火災,房主怎麼索賠

即使是違章建築廠房,但是如果被故意縱火造成損害的,房主可以要求侵權人按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 廠房起火沒有通過消防驗收,但是有保單,這情況保險賠嗎

如果損失輕微,不建議找保險公司理賠。一般是需要安全部門和消防部門的鑒定報告的。可以聯系下投保時的保險公司的客戶經理,打聽清楚些。

6. 出租人的廠房著火,導致承租人財產受損,保險公司賠償承租人後能向出租人代位求償嗎

您好,房屋租賃合同中特殊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應當權屬清晰,並且符合安全、規劃、環保、衛生等要求,這些規定都很容易為大家所理解,但租賃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卻經常忽視已抵押房屋的租賃問題。
二、注意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時的法律規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根據以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對於出租人而言,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其損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對於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權人代表國家利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且未書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賃行為因損害國家利益而屬無效(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明文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承租人應明確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風險。
三、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
現實案例中,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著租金的少退多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後的狀況,決定著交付房屋前後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2、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後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當事人提供產權證所載租賃房屋位於共有建築的一二樓,用途為「商業用房」,首次承租者將其開設為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租賃期間,承租人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時營業,賓客絡繹不絕,三樓以上左鄰右舍(業主共計128戶)苦不堪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租賃期滿,承租人揚長而去。而,物業公司和共有建築物所有人大為不滿,經業主大會開會舉手錶決,一致研究決定,該商鋪不得經營娛樂及餐飲行業,最終導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受限並缺失。
3、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實案例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生卻是頻頻出現。
3、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
7、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此種情況比較典型,現舉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許轉租),將租賃房屋轉租,並套取了押金,履約保證金,轉讓費,以及房租差價。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轉租人),出租人(轉租人)實際已經席捲大筆金錢消失。蒙受巨大損失的承租人當然不會輕易騰房給房東,而房東理所當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種利益沖突無法調和,只有訴諸法律。最後受損失的,恰恰是無辜的房東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聰明的防範。
要防範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如是:
1、訂立租賃合同前盡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房屋租賃合同應由專業律師起草、修改、把關。
(1)租賃合同中的條款,應盡量詳盡明確。
(2)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3)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避免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4)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房屋的使用、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5)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6)為避免合同欺詐,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7)租賃房屋,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依法可以隨時解除。
五、補救措施。
遇到問題時,可以採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房屋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交付有關范圍的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並在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房屋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房屋的價值,返還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一般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七、附則:房屋租賃合同法條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範本
範本一: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市街道小區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計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違約,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望採納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廠房著火保險公司理賠完的東西咋處理得

元方如果保險書培完了的東西要處理來說的話,可以,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可以讓自己隨便處理啊。

8. 我一個親戚,租廠房辦的小加工廠。結果廠房失火,被劃為責任方。廠房有房東買的保險,這個保險公司會理賠

都要陪

9. 我租的廠房我和房東都上了保險,發生火災,理賠後廠房的修理我和房東由誰負責

你們買了2分保險?
理賠款項應該是用來修復比較合適,你們協商吧
既然責任是三七開,你就負責三成修復費用,房東負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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