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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怎麼理賠

發布時間:2021-08-22 14:05:18

1. 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可以給理賠

如果傷情嚴重,但無論哪方不知道你是行人方,介意你立即補報交警,還是車方。
雙方事故沒有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一般情況是不賠的

2. 交通事故沒有交警開的 事故認定書 能走保險嗎

一般要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發生交通事故的證明,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3. 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進行車險理賠

你找不到對方車輛,無法證實你的事故真實性,如果交警也無法給你證明事故的真實性,保險公司會拒賠;
事故發生後,建議你進行如下處理,如果損失小且無人員受傷,雙方都是機動車的,可以直接報保險公司到現場 進行處理;如果有人員受傷、或雙方損失比較大(超3000元)、或對方是非機動車等 情況,建議你報保險公司的同時再向交警報案;
記住:最好是在現場報案,如果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道路條件許可的前提下)車輛不要移動。
這樣可以為你的事故重及以後理賠提供方便

4. 沒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這樣,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於此,應對其進行查實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要說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了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及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沒風險。由於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於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並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後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於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採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藉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繫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採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採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採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麼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後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採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險條款。對於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騙賠行為。依據《保險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採取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它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當然,以上幾種手段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礎上,應賦予保險人在大范圍內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權,為保險人提供調查取證的空間,但這絕不等於說對每起理賠的交通事故,保險人都要做到事無巨細,調查一切細節。保險人面對著如此數量的被保險人,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如此。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書畢竟是有權機關作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所以在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問題上要求保險人作出具體的判斷分析。這樣,對保護保險人而言,其脫離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損失和承擔的風險才是有利的。

5. 人壽保險康寧終身無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理賠

首先,你的保險什麼時候保的,人是什麼時候死的,保的是哪年的康寧終身保險,是不是分紅型的?
康寧終身的條款,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沒有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如果本公司已經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這是A款的,有出入,但大概意思差不多。要責任認定書要是要認定是否屬於意外傷害身故。責任免除中有一條,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明白為什麼要事故認定書了吧,是要看是否屬於真的意外還是因被保險人駕駛中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才能判定是否理賠。
所以想理賠,必須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這是是否能理賠的關鍵。
你不出示認定書,靠保險公司也沒用的。現在的辦法就是找交警隊看有沒有辦法補到責任認定書。或提供其他證明死者當時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屬於正常駕駛出的意外,但是這些證明不足以讓保險公司理賠,但可以做為起訴時的證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報警了私了,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向保險公司理賠

可以理賠,撥打自己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根據責任進行處理的!

7. 交通事故沒有責任認定書怎樣理賠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及時報案,交通部門會根據現場情況,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有保險的,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那麼,交通事故沒有責任認定書怎樣理賠呢?今天,萬州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16日7點30分,鄒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在當地商業街行使時,因為速度過快將湯某撞傷。事故發生後,湯某之子聞訊趕到事故現場,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電話報警,但一直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湯某受傷住院後,共花費醫療費等1500餘元。期間,保險公司派員到醫院拍照並備案。幾天後,鄒某與湯某達成事故賠償協議,載明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機動車牌號、保險單號、事故原因、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等等。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雖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從鄒某某與湯某某簽訂的協議書來看,可以查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法律解讀】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未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湯某某與鄒某某以書面形式達成了交通事故協議書,協議書上清楚寫明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機動車牌號、保險單號、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可以查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及成因。本案中,鄒某某由於駕駛摩托車車速過快,將湯某某撞傷,應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本案中,湯某某提出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
雖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是交通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當單純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而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客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鄒某某駕駛機動車車速過快,導致行人湯某某受傷,其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其主觀上存在過失,其應當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鄒某某所駕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間,加之鄒某某需對本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按照交強險賠償規則,保險公司應在有責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仍然應當理賠。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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