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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保險理賠的含義與原則

發布時間:2021-08-21 14:21:38

保險理賠的特殊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此原則基礎上一致達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對損失補償原則,又可分為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對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通常簡稱為損失補償原則;其派生原則有代位求償原則和分攤原則。故以下分別論述。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近因原則就是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償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所採用。
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1)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2)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囚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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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汽車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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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❹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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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❺ 保險理賠的原則包括

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系中稱為「補償」。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遵循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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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學的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希望對你有用,我也是那樣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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