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中保險理賠能沖抵直接經濟損失。
會計准則:
保 險 理 賠 款 一 般 記 入 其 他 應 收 款 科 目,
一、如果公司先墊付的維修費用
借: 其他應收款-XX保險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二、公司收到保險公司的賠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保險公司
三、若維修費用大於保險公司的賠款,差額記入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若維修費用小於保險公司的賠款,差額則記入營業外收入。
㈡ 在交通事故中,間接損失賠償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嗎
車禍造成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只賠直接損失。原因如下:
1、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手續時是與被保險人直接聯系的,正常的理賠款交付流程是保險公司先將理賠款項交給被保險人,再由被保險人轉交給事故受害方。除非被保險人能提供一份詳盡的委託書,指明他同意受害人直接從保險公司領取理賠款,否則保險公司是不敢擅自交付理賠款的。
2、由於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險人及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等,還有因車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賠償金額,都會被保險公司認定為交通事故的間接損失,得不到相應的理賠。
3、通俗而言,保險事故發生過程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被計入事故直接損失,比如汽車碰撞而導致車身損壞,行人因碰撞而骨折或內臟受傷,甚至店面被撞毀等。通常這類事故直接損失是定損員在查勘現場或確定時都看得見的。
4、而事故間接損失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後才產生的損失項目。比如店面由於被車撞壞而停業或停產所產生的經營損失;電線或水管被汽車撞破,導致停電及停水所產生的經營損失等;甚至於汽車撞傷別人後,受傷者要求車主支付一筆精神損失費等。而間接損失通常是在事故發生時不會被定損員列入賠償項目,但在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後才被很多人意識到這事故已產生很多其它附加經濟損失。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什麼情形保險公司拒不索賠
第一、加裝的設備
買車後,很多車主會自己加裝音響、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設備。但一旦撞車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也不會對這些新增加的設備賠償。部分保險公司會接受車主投保「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如果是改裝車以後留下安全隱患,又沒有事先通知保險公司,出了事故同樣不能得到賠償。第二、撞傷親戚朋友
一位市民開車不幸將自己的弟弟撞傷,醫治花了1萬多元。王先生的車保了第三者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表示不賠,理由是撞的是自家人。保險中所謂「第三者」排除了以下四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第三、未年檢、酒後駕車、無照駕駛
在以上這些情形中,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此外,如果駕駛員與准駕車型不符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特別要注意不能酒後駕車,也不要將車借給還沒有取得駕照的親戚、朋友「過把癮」。第四、發動機進水後錯誤操作
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於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范圍之內。車停在車庫中萬一被水淹了,千萬不要強行點火發動,應立刻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即便發動機受到損壞,保險公司也不賠償。
㈢ 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不超過實際所用金額,這是根據保險法中的哪條制定的
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
1、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代位追償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㈣ 保險中損失賠償原則的重要意義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於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製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於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4)保險理賠中損失的界定擴展閱讀
損失賠償原則的要求是:
(1)只賠償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賠償限制在損失限度內;
(3)保險人對賠償方式可以選擇;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付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損失賠償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損失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