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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告知病史保險公司不處理理賠

發布時間:2021-08-16 23:07:02

A. 女兒做了手術保險公司說是既往病史不予理賠

首先您要先理解什麼是既往病史,然後根據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對照合同中的保險責任來確定是否在理賠范圍之內。

B. 有病史保險公司拒賠

買保險時體檢顯示符合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買了保險發生事情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身體條件不符合保險公司投保條件,投保時未能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這樣的行為合理嗎?2010年1月,鍾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類壽險。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病情」為由,拒賠。
「買保險時,體檢都通過了。但理賠時,當時的體檢不作數,說我未如實告知病情。那體檢幹嘛?」近日,被保險公司拒賠的鍾女士氣憤地向本報投訴。
保險公司有「鐵證」——
一份4年前的住院記錄
三年前,53歲的鍾青投了一份重疾險,公司讓她去指定醫院做了全面體檢,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問題。公司決定對鍾青進行加費承保,並在2010年1月簽訂了保險合同。
今年7月,鍾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漢第一醫院住院,並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調出她當年的體檢記錄,上面記錄她患有乙肝;還調出了她2008年在同濟的出院單,上面顯示因高血壓住院,附加診斷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記錄上又顯示有20年的肝炎潛伏期。保險公司以鍾女士在簽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住院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鍾女士稱保險公司詭辯——
「鐵證」與肝病不是一碼事
面對「鐵證」,鍾女士覺得十分冤枉。她說,2008年在同濟住院,是因血壓上升。
記者看到同濟醫院的出院單,上面記錄主要診斷的疾病是高血壓,附加診斷是慢性肝炎。同濟醫院的醫生說,依照這個住院記錄,顯然是由於高血壓才住的院,並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診斷慢性肝炎」外,並沒有其他任何說明和治療。
鍾女士說,所謂20年的肝炎潛伏記錄是醫生揣測出來的。這與保險公司所謂的「鐵證」,根本不是一碼事。
一句「未如實告知」,真的可以拒賠嗎?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未如實告知」並非保險公司的萬能擋箭牌,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霍琳律師認為,鍾女士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超過兩年,投保人也按時完成了繳費義務。加之,保險公司承保之時有體檢記錄顯示鍾女士有乙肝,保險公司也已了解真實病情,不能以此拒賠。
經記者協調,9日,鍾女士已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願按理賠額的90%賠付,鍾女士表示滿意。
溫馨提示:很多時候由於被保險人對保單上的條款弄不清楚,而保險公司又不加以解釋,很多人稀里糊塗的買了保險。出了事情後,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賠付。這種現象一方面由於保險行業的「霸王條款」比較多,而消費者對保單又不是很理解,這往往是導致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隱瞞病史投保,保險公司拒賠20萬,為何法院卻支持「理賠」

有重大疾病史也能買保險,這也是頭一回聽說,按理說,患有重大疾病史,保險公司從一開始就不會承保,這樣都承保,那保險公司可真就成了慈善機構。那麼題主這個情況到底是怎麼回事,他是怎樣一步步「騙」過保險公司的呢?

個人總結:在這次案例中,大家主要注意兩個地方,一個就是「社保卡不要隨便外界,這在買保險時是一個大忌」,另外一個就是像這種案例理賠成功的概率並不是很大,大多數保險公司都不會承接這種保險,所以我建議,如果大家家族中有患三高案例,最好要提前買保險,這樣也是多給自己一份保障。

D. 沒有告知既往病史 帶病投保都不賠嗎

陳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險保障為主的康樂險,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如實告知,不能得到賠償。陳女士感到非常憤懣,連續10年繳費,最終卻換來不能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已經多次接到類似的帶病投保的投訴和咨詢,那麼,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為何不能得到理賠嗎? 按照《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健康保險在投保時都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採取列舉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於保險公司對風險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在10年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這個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陳女士表示,當初投保時,代理人並沒有讓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上,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促成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實填寫。但由於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意味著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只能是啞巴吃黃連。在這里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不能輕易相信營銷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要最終落在合同條款「白紙黑字」。 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繳費已經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於過失未告知,因此,保險公司即便不予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 一是保險公司有過錯,仍然要賠付,比如陳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沒有告知是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沒有被要求如實告知。 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對承保或者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一般的皮膚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對於何種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掌握決定權,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這顯然有失公平。 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保險公司應該多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不要等到理賠時再去查對既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金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E. 我被平安保險業務員騙了,怎樣找中央台曝光在投保時她隱瞞了公司我的病史,現在我出險了,公司不理賠。

這在中國的保險領域真是一種正常的不能再正常的現象了 我本身就是理賠員 對於你的這種憤怒我是很同情的 但是沒有辦法 首先保險公司的執行時沒有錯的 在保險法上 你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並且事故與你為告知內容有直接或間接地關聯 這樣保險公司不賠付是應該的。 但反過來說是因為承保員的刻意隱瞞而導致你並沒有盡到義務, 這在法律上講應該完全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如果法律起訴的話 你一定會勝訴的 但問題是 你將怎麼證明是業務員的刻意隱瞞呢?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 那這個問題就很難說了~
現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素質低 謊話連篇 這都是公認的了 他們就看業績不看質量 這也是在給保險公司的信譽不斷抽耳光 中國保險業的無序競爭 讓真正在保險領域工作的人也感到很頭痛 社會誠信的喪失 這是一個大環境問題 希望你能理解
所以我最後給你一個建議 就是 在你承包的時候 最好准備一個錄音筆 或者DV 將業務員對你的承諾和你們的談話內容都記下來 等事發後他們如果沒有盡到理賠責任的時候 你可以告他

F. 能證明保險代理人故意隱瞞既往病史的保險公司理賠嗎

有病史的不保,而且保費也不退還,這是保險公司的規定,如果業務員讓你隱瞞病史,你可以撥打本公司的電話告知保險公司,要不,受損失的是你。!!

G. 保險已告知病史,保險公司理賠時會不會說沒有告知

到時候合同下來你要看後面有沒有給你告知,一般健康告知在合同的後面幾頁,一定要看合同。

H. 投保告知病史保險公司不處理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陳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險保障為主的康樂險,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如實告知,不能得到賠償。陳女士感到非常憤懣,連續10年繳費,最終卻換來不能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已經多次接到類似的帶病投保的投訴和咨詢,那麼,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為何不能得到理賠嗎?按照《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在投保時都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採取列舉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於保險公司對風險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在10年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這個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陳女士表示,當初投保時,代理人並沒有讓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上,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促成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實填寫。但由於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意味著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只能是啞巴吃黃連。在這里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不能輕易相信營銷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要最終落在合同條款「白紙黑字」。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繳費已經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於過失未告知,因此,保險公司即便不予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一是保險公司有過錯,仍然要賠付,比如陳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沒有告知是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沒有被要求如實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對承保或者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一般的皮膚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對於何種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掌握決定權,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這顯然有失公平。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保險公司應該多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不要等到理賠時再去查對既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金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I. 投保時已說明有病史,可保險公司還是接了,出病後住院保險公司為何不予

重大疾病保險是在二甲醫院開立首次確診證明才能提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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