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如何確定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有什麼區別
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准。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2、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3、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方說某人實施盜竊,但突然聽到傳來腳步聲,於是不得不停止盜竊,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種情況成為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
A、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B、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C、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㈡ 為騙取保險金,虛報被盜竊財產數額的,會構成犯罪嗎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追訴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11.27〔1998)高檢研發第20號)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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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大家好,一啟貨車肇事引起涉嫌詐騙保險並且未遂,金額定於15萬,案件關於三個人最後能怎麼判刑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11.27 [1998]高檢研發第20號)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騙保未遂金額在15萬左右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騙保未遂,金額在15萬左右的,已經構成保險詐騙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騙保金額達15萬左右的,屬於詐騙金額巨大,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因其詐騙未遂,在量刑時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㈤ 車騙保險未遂如何定罪金額達到6w
騙保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㈥ 保險理賠數額標准怎麼算
保險理賠的賠償計算具體分兩方面來操作實施:
一是交強險部分的保險理賠:
交強險賠償范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有責任的限額最高限額:12.2萬元。
交強險賠償限額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是超過交強險部分的保險理賠:事故中造成第三者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的保險理賠將在機動車的商業保險中承擔賠償,具體涉及到理賠的項目主要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事故造成你殘疾的,還有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
這里的醫葯費方面需要你提供病歷卡,拍片的報告,醫葯費發票和出院小結和住院醫葯費清單。誤工費需要你提供單位上班的工資明細表和發放清單和勞動合同,沒有的只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標准來賠償。交通費、住宿費同樣需要正規發票,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按照住院天數計算。
財產損失的賠償需要你提供修理發票,修理清單的原件,(當然,對方有保險的,你還需要通過對方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評估單)
㈦ 詐騙未遂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詐騙罪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准。
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也規定: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罪的犯罪數額不一定非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同樣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詐騙罪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隻是詐騙犯罪的一般情節,不屬於「情節嚴重」,再次,對於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7)保險理賠未遂犯罪數額擴展閱讀:
根據《詐騙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詐騙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同一詐騙行為,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並罰,只能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無論是詐騙既遂還是詐騙未遂,都屬於詐騙罪,不是兩個罪,不適用「數罪並罰」的原則。以高某利用發簡訊詐騙的案件為例,高某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送詐騙簡訊10000條,其中有100條簡訊詐騙成功,詐騙金額為10萬元,另9900條簡訊屬於詐騙未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高某詐騙既遂犯罪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於高某詐騙未遂犯罪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因為對於高某詐騙既遂的量刑較重,則應判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㈧ 騙保未遂而且數額在2500左右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保險詐騙行為涉及到三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 相關民事責任
《保險法》第27條第規定: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2.相關行政責任
《保險法》第176條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事保險詐騙活動,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 相關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㈨ 保險詐騙30000未遂怎麼量刑
保險詐騙30000元,屬於「數額較大」,涉嫌保險詐騙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未遂,應當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