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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失業保險電話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1-08-15 13:45:49

㈠ 失業保險金咨詢電話

(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

㈡ 請問誰知道許昌市魏都區失業保險所電話

暈,你跑保險相關的吧去吧,這吧。。。

㈢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是什麼號碼

失業保險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撥打118114查詢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電話。

㈣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㈤ 許昌市失業保險中心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首先要符合辦理失業證的條件,即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如條件都符合,可按如下程序辦理失業證:
1.由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文件;填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5份,填寫失業職工登記卡一式4份,失業職工交1寸登記照片3張;
2.由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這些文件、資料連同職工個人檔案,報送所在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接到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7日內,應到當地失業保險機構報到,領取《失業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是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不會拿到失業金的,如果單位和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拿到失業金,失業金多少也與你交保險年限有關。以為問一下當地勞動保障局!電話12333全國通用!

㈥ 河南許昌失業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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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准。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並告知其拒絕的理由。

㈦ 失業保險金服務電話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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