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生交通事故全責方人員受傷保險怎麼賠償
按照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由責任方承擔車內人員的損失,車內人員的損失可以在座位險保險范圍內賠償,交強險屬於第三者責任險,車內乘客不屬於第三者,因此,交強險不予以賠付。
Ⅱ 交通事故人傷案件理賠
交通事故理賠標准如下,訴訟時效為1年。
一、賠償項目
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6、住宿費7、營養費8、殘疾輔助器具費9、殘疾賠償金10、被撫養人生活費11、死亡賠償金12、喪葬費13、精神損害撫慰金(構成犯罪的沒有此項)
二、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醫療費賠償金額為醫療期間實際花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
2、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住院天數。
3、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有固定工資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天\元)
無固定工資的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種情況:不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的。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致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發布後,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准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基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5.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住宿費:外地親屬處理事故在事故發生地住宿費,按照票據計算。
7、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於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准並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親友探視時所攜帶的營養品應認定為贈予,在計算營養費賠償金時不應計入。
8、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最高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年;
第二種情況: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第三種情況: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5年。
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據北京市統計局數字,北京市2005年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17653元/年,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7860元/年。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Ⅲ 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受傷如何理賠
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肇事者,賠償標准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准: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3)交通事故人員受傷保險理賠案例擴展閱讀:
賠償費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參考資料:網路-交通事故賠償
Ⅳ 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車有保險,保險公司和我這邊怎麼賠償
一個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兩機動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的法律分析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近來審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蘇省326省道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李某駕駛的普通客車撞上張某駕駛的摩托車,致使路邊的行人楊某某受輕傷,楊某某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合計8000元。普通客車在A保險公司、摩托車在B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以及保險公司如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本文具體分析。
一、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權有三類:一是共同故意行為,二是共同過失;三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但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如果數人行為間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則並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只需承擔按份責任。
那麼,在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雙方顯然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那麼,二者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結合呢?筆者持肯定意見。因為在本案中,雖然李某和張某的單獨行為都不足以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是,二者的行為結合成一個原因造成了楊某某的受傷,換言之,兩個行為均為損害後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這與間接結合顯然不同。在後者,其中一個加害行為並非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為損害後果的發生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或機會。所以,李某與張某二者的行為構成共同加害行為,需要對楊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1日施行後,該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四條可以看出,第8條規定了共同侵權,第10、11、12條分別規定的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我們可以認為:在侵權責任法中,立法者已經將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的情形從共同侵權中獨立出來。也就是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意思的共同性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所以筆者認為,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兩輛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共同侵權。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情形可以適用侵權行為法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與張某應該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如果兩輛車駕駛員違章駕車,致兩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者死亡,可以適用本法第11條關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行為人應該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如何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承擔5600元,B保險公司承擔2400元。該種觀點認為兩輛以上機動車共同侵權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如受害人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總和之內的,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按機動車駕駛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另一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各承擔4000元。該種觀點認為在多個車輛致人損害場合,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的責任並不以被保險人的責任大小為依據,因此,兩個保險公司應當平均承擔該筆損失。兩種觀點分歧在於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基於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不是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條文的理解方面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前半段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立法者沒有明確說保險公司是按照被保險人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通過前半段和後半段的比較可以得出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機動車駕駛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後者的基礎在於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責任大小主要依據過錯來判斷,故前者的基礎不在於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中可以看出,交強險主要特徵體現在的強制性的規定上,表現為購買的強制性和賠償的強制性。從以上的條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劃分不是以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的程度為標準的,其承擔的基礎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為了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分散投保人賠償的風險。綜合看待投保人、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但是由於強制保險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所以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法定責任,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並無關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應該各承擔4000元。
評析: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基層法院在審理兩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案件時,應該仔細研究案情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應該認定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應該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的賠償責任並不按照侵權人的過錯分擔相應的責任,而是應該平均分擔責任。
案情:
黃某駕駛小汽車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彎時與萬某駕駛的一輛微型麵包車相撞。由於萬某的車速較快,受撞後偏離原行駛方向,撞到正騎自行車經過該路口的劉某,致其倒地後受重傷。黃某與萬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劉某要求萬某賠償損失,萬某則主張劉某的損失應由萬某和黃某共同賠償。
分歧:
本案的焦點是劉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即劉某的損害是由萬某獨自造成的,還是萬某與黃某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萬某是致劉某身受重傷的直接致害人。雖然其侵權行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發生的,但萬某對於外力的作用和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劉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萬某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損害結果是由黃某與萬某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黃某與萬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共同承擔對於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評議: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黃某與萬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這直接關繫到肇事車輛雙方在對劉某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的責任關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擔責任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於:連帶責任源於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於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於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於: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於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黃某與萬某素不相識,只是偶然的因素使兩車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劉某重傷的後果。二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劉某的損失是由黃某和萬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黃某與萬某的行為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黃某與萬某應當對劉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就本案而言,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要求賠償,法院是否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並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補償的價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法院應當依據各加害人的過錯劃定相應的責任,並在明確各加害人賠償份額的基礎上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因為部分加害人沒有償還能力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補償。如果允許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那麼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場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它們之間的責任份額,只能判定被訴的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違背了適用連帶責任的初衷,難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於責任份額難以確定,多承擔了責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償的話,不得不另行起訴,要求法院確定責任份額,導致訴累。因此,如果受害方僅起訴部分加害人,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並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明確放棄對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列被訴的侵權人為被告,並將受害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對未被起訴的加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被訴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自願放棄了對其他加害人的賠償要求,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即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堅持讓被訴的部分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導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直接因素是萬某肇事車輛的撞擊,但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實質是黃某與萬某共同違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劉某受重傷的結果是黃某與萬某共同違章造成的損害結果,是整個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黃某與萬某構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對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Ⅳ 發生了交通事故產生人員受傷,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法定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作了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24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所以,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5)交通事故人員受傷保險理賠案例擴展閱讀:
事故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中央人民政府
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Ⅵ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住院保險公司理賠完後造事方如何理賠
撞人事故索賠程序
第一步:報案 在報案時,您要做的事有:
1.帶上您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
2、開上您的車到保險公司。
3、在保險公司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
做完這三件事,您將得到二聯《車輛出險登記表》和一張《出險通知書》。《車輛出險登記表》 一聯交給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另一聯供填寫《出險通知書》和領賠款時使用;《出險通知書》填好後,連同其他索賠單證一起交回保險公司。
第二步:交通隊結案並開具事故證明
在受傷者痊癒後,您便可以約對方一起去交通隊結案了。結案時有三件事要做:
1、分清雙方的責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過細計較責任,反正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 償。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則一定要據理力爭,因為這關繫到交通隊對您的罰款多少、是否吊 扣駕駛證,有時還會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駕車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責任,所要爭的是責任的大小。
2、審查對方要求賠償的項目。當今社會人心難測,很多受傷者都會借機提出訛人。 您一定要審查對方的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對於不合理的要求您不應該賠,保險公司不會 賠,交通隊也不會要求您賠。審查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它是交通隊處理事故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依據。關於賠償項目,您可以查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或問保險公司您向對方支付的賠款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賠償,主要看您在交通隊結案時能否把住賠償項目的關了。
3、賠償對方損失同時索要有關單證。在肇事雙方各自應付的責任和應予賠償的項目確定以後,就需要向受傷者支付賠款。注意:在向對方支付賠款的同時一定要拿回相關的單證,否則就不要付錢,因為沒有這些單證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不同的賠償項目所 需要的單證如下: 醫療費:需要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葯費收據。 誤工費:要有醫院出具的需要休息養病的證明(可在診斷證明上寫清)、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 交通費:需要提供車票。 殘疾補助費:需要提供殘疾證明。 死亡補償費: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4、向交通隊索要《事故證明》和《經濟賠償執行憑證》。《事故證明》要求寫清雙 方所負責任和賠償方式。《經濟賠償執行憑證》要求寫清具體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這兩 個單證有保險索賠時缺一不可。
第三步:遞交
索賠單證 由於賠償項目不同索賠所需要的單證也不相同。一般傷人事故索賠時需要辦齊的單證包括:
1、《出險通知書》
2、《診斷證明》
3、《醫葯費發票》
4、《誤工證明》
5、《事故證明》
6、《賠償執行憑證》
7、《賠款通知書》
第四步:領賠款
遞交完索賠單證後,大約在一星期之後(一般不超過10天)您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身份證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