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事故發生時,如果人壽保險超過5年、非壽險超過3年不報案,就會超過時效,保險公司就不予理賠。
實際案件中,客戶絕大多數都會及時報案,幾乎不會出現報案錯過時效的情況。報案後進入理賠程序,理賠時間是沒有限制的。我們現在還有個別持續三四年還未完成賠付的案件,這在業內稱為「未決賠案」。
B. 保險理賠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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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保險理賠時效的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有訴訟時效限制,非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保險索賠訴訟時效是法律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權的一項重要限制。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非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權,不僅要遵守保險合同關於索賠的具體規定,而且要符合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否則,保險人可以時效經過作為抗辯理由,不予賠償。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在規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法律將不予保護,權利人因此要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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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什麼時間算起
你起訴保險公司是沒用的,保險公司是按照條款執行的,因為商業的意外險就是按照1-7級傷殘賠付的。
你該起訴的是旅行社,讓他承擔你的損失,和保險公司沒什麼關系。
現在所有的旅行社都該有買旅行社責任險,他們應該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獲得理賠,所以你該找的是旅行社,而且你在旅行中出車禍,他們有責任。
E. 保險理賠訴訟時效多久超過失效會被拒賠嗎
險種不同,訴訟時效也會有區別。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訴訟時效為二年,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為年,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沒有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提出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償。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一定要盡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F. 保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當我們與保險公司對是否理賠與理賠金額有分歧時,且該矛盾無法調和,這時就可以依法訴訟。然而訴訟是有時效的,且不同保險的訴訟時效也不一樣,我們今天一起來看看保險各險種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按照我國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截至2017年10月1日,原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那麼保險訴訟時效已過;截至2017年10月1日,已經開始保險訴訟,但未屆滿原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可以自願申請延長至三年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開始,保險訴訟時效為三年。
但要注意,上述所說的保險各險種訴訟時效是命中民事責任,且不包括人壽保險的。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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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只有一年,過了時效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結案理賠了。以後他再有什麼要求也可以完全不理會
你好:建議不要拖過一年,盡快解決對雙方都有好處。
H. 保險理賠訴訟時效有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如果碰到情況特別復雜短期內無法一攬子解決的,建議受害人可以分階段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獲得賠償,又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導致敗訴之法律風險。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I.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這是除斥期間嗎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不是除斥期間。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關於五年期間的限制是指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期間,只要在五年內向保險人提出均為有效,但自其收到拒賠決定之日起,應啟動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指請求權持續不行使經過法定期間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為產生請求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
由該概念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排除適用或更改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適用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
除斥期間及其與訴訟時效的比較: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兩者的共同點是:
第一,發生的條件都是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期間;
第二,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三,都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第四,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新的法律關系,在期間經過後,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舊的法律關系,期間經過後消滅的權利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
第二,起算點不同。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受最長期間限制,在我國,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或應當不知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護;除斥期間則一般從權利產生時起算。
第三,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J. 請問無法知道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
如果你能查到保險單,則從查到保險單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