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二、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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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
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有案例,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人身保險金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規定:
根據的是民法原理,人身保險金的受益人不可能是債務人本身。
而債權是對人權僅對債務人及其財產有效,所以理賠金不是債務人財產。
不過如果受益人是配偶的話,根據婚姻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那麼理賠金也可以作為債權。
Ⅲ 保險理賠款是多少
保險理賠款是多少?這個還是要看您的事故的級別定損來定的吧?
Ⅳ 保險理賠款會計分錄
收到保險公司保險賠款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公司賠款
管理費用(超出保險公司賠款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現金)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公司賠款
(4)保險理賠款屬人身專屬性擴展閱讀: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其他應收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並計提壞賬准備。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照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准備。
經批准作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其他應收款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Ⅳ 死亡保險賠償金作為留給被保險人親屬的一筆財產,是如何進行分配的呢
通常我們需要了解以下幾點。
死亡保險賠償金實際上是對死者親屬進行賠償,用於補償被保險人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的家庭收入缺失,保障家庭生活水平基本穩定。因此,死亡保險賠償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共同生活的家庭近親成員,即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無法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
如果被保險人在遺囑中聲明了由誰來繼承死亡保險金,是否可按遺囑來分配?
實際上,遺囑是對個人遺產的處理行為,個人按照法律規定安排自己的財產繼承事宜,死亡後遺囑產生法律效果。然而死亡保險賠償金並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因此無法按照遺囑的形式進行分配,只能按補償原則由繼承人進行分割。
另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即使死者生前有負債情況,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進行抵債。死亡保險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亡保險賠償金在進行分割前,首先要用於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以及為保障死者生前過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撫恤金,給付標准按國家立法規定。剩餘部分的分配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按順序進行分割,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放棄或轉讓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