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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交費到期可以繼續理賠嗎

發布時間:2021-08-12 07:31:20

保險期滿後我還能受到理賠

不是十分了解你這個學生保險的合同條款。
個人認為,既然當時已經理賠,對於你後續費用應該很難再申請了。
即使這部分錢能夠理賠,肯定還是當初的那家保險公司,因為這屬於他們的保險責任,如果當初你們當成相關協議的話。
而後一家是不會對此理賠的,因為不屬於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

㈡ 汽車一年內理賠超過六次,保險即將過期,對下次保險有影響嗎

汽車一年內理賠超過六次第二年保費要提高。具體要看出交強險還是商業險,理賠金額多少來決定。可以參考以下:

保險出險次數折扣表:

交強險的費率浮動:

  1. 上年度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單復印件----優惠10%.

  2. 前兩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單復印件(上年度確認優惠過10%)---優惠20%.

  3. 前三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單復印件(上年度確認優惠過20%)---優惠30%.

  4. 首次投保或上年度發生一次交通事故(無死亡)----基準保費。

  5. 上年度發生2次及以上交通事故(無死亡),-----加費10%.

  6. 上年度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加費30%.

㈢ 保險金假如明天到期 今天理賠 會給理賠嗎

理論上是會的。只要你能證明事故發生時風險發生在保險期內就會給你理賠。很小的概率會出現這種問題。主要就是要看風險發生時是否在保險責任內。

㈣ 保險到期了還能理賠嗎

這個要看你出事的時候是否在保險期,是按出險時間算的,理賠是出險後2年內都有效

㈤ 醫療險保險公司理賠審核中,但還有一周保險就過期了,還能理賠成功嗎

可以的,放心吧
保險理賠是住院醫療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有關,跟保險是否到期無關,
舉個例子
A購買保險,保險有效期為2019年4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客戶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生病報案都屬於保險責任,生病住院都可以報銷的。
保險是按疾病發生時間計入保險責任的,在2年以內去保險公司理賠都可以(部分可以是5年以內都可以索賠)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提供更多資料私聊

㈥ 交強險到期了,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還可以理賠嗎

交強險和保險不是一回事吧,具體可以咨詢下賣保險的,交強險好像是可以事後交的,我16年2月提車買的交強險,但是16年12月買商業保險的時候買不起交強險(因為沒有到期),然後一直等到18年12月續保商業險的時候才交第二次交強險,因為交強險是強制保險,既然我能事後交而沒有問題,我想應該是可以的。

㈦ 保險期內受傷了,過期了還理賠嘛

可以的,只要有證據,事故兩年內都可以理賠,跟原保單是否過期沒關,攜帶您的保單以及醫療診斷書、醫葯清單和發票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

㈧ 請問在處理交通事故中保險過期了還能理賠嗎

保險公司通常都是會以此為依據而提出拒賠的,但是車輛臨時牌號過期未及時登記車牌,與該車會不會發生車禍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你。現實生活中的案例經常是要起訴至法院,由法院依據上述說法來判定保險公司需要理賠。

這里有兩個案例提供給你參考:
2009年5月,車主戴某沒有辦理臨時牌照和牌照,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車主戴某沒有辦理臨時牌照,也沒有辦理牌照,違反了道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免責事由拒絕賠償保險費用。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投保人詳細解釋免責條款,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對原告產生約束力;另外,原告車輛未辦理相關證件而上路行駛,觸犯的是相關道路安全交通法規,並不會當然地增加車輛購買此類保險責任的風險,被告據此要求免責有失公平,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2010年,成都楊先生駕駛臨時牌照過期的車輛上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同樣因楊先生臨時牌照過期且未按照道理安全交通發痛法規辦理齊全手續而拒絕理賠。法院最終以上路車輛臨時牌號過期未及時登記車牌,與該車會不會發生車禍沒有因果關系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你的車臨牌到期了,還是建議你遵守相關法規按時補辦

㈨ 車險到期前的出險,過期後能賠付嗎

車險到期前的出險,屬於保險有效期范圍內的是可以給予賠付的,根據所述9月8日到期,則9月3日出現的交通事故符合賠償標準的是應當予以賠付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9)保險交費到期可以繼續理賠嗎擴展閱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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