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問可找客服咨詢一下,或找您的保險代理人咨詢一下!當然,也要看您買的是什麼險種!險種不對路也是會影響理賠的!
② 對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怎麼辦
保險協會仲裁或交人民法院判決。
首先看保險公司賠付的有沒有問題,而不是是否滿足你的要求。你的要求只有是合理的,必要的,才會被支持。就拿醫療報銷來說,不是什麼葯都給你報的,他有一個類似醫保的標准。而且對於各項費用他都有標准。像誤工費是根據行業平均基數來的,而且你要保留各種單據。
我有個同事,她家的新車叫人給撞了。對方不同意去4S店維修,因為4S店的報價會很高,全責方沒上專修險,保險公司不給報銷。於是雙方車輛仍在停車場... ...在此期間是不是所有打車費都都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呢?顯然不是。
③ 對保險公司的理賠不滿意
通常情況下,只要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同時理賠資料齊全,保險公司都會正常理賠。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保險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有些情況非常容易出現理賠糾紛。
④ 對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該如何起訴
財產損失和人傷理賠是不同的。
⑤ 我對保險公司理賠不服
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有個定價軟體,它根據維修店的級別來測算工時費,二類店比4S作價要低,主要是在工時費上,但是它不能強行指定你必須去4S,另外理賠員定損時是按照4S統一價定的,是根據不同車型,不同零件、不同毀損程度套用的定額,大多數情況下顯性傷保險公司定的價格4S均可以接受,因為大多比市場價稍高,你這種情況可能是有隱形傷,也就是從外表上看不出來的傷,理賠員不能拆你的車所以大多先不定損,但是如果拆開後確實有傷,則可以補定損,但是要讓4S拍照或寫說明,必要時要把換下的舊件給保險公司,你可以先讓4S店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給定損員打電話協商,看看需要補什麼手續,一般情況下定損員都是認賬的,如果你卻有證據而保險公司拒賠那隻能起訴保險公司了,不過據我經驗,只要是事實保險公司會認的。
⑥ 了 保險公司理賠的不滿意我能起訴他嗎
我建議你該和保險公司溝通,有不滿意的讓他們給你書面的解釋,如果還不行,可以起訴他們。
⑦ 保險公司理賠結案後,理賠不滿意怎麼辦
保險公司理賠結案後,對理賠金額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7)保險公司理賠的不理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⑧ 保險理賠不滿意起訴的個人還是保險公司
對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不滿意,要打官司要在2年內起訴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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