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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金能否強制執行

發布時間:2021-08-08 23:25:38

『壹』 債務人和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賠償金額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那你需要找律師一起看能不能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的賠償金額,最好是能找到其他類似案例的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去法院再次申請訴訟,有具體賠償金額的訴訟

『貳』 保險金可以劃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嗎

如果是保險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如果是投保的按期分紅的,或者到期有收益的保險金,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叄』 保單現金價值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安徽法院網-理論研討-民事審判2003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一起離婚析產案件,被執行人李某應向申請執行人鄧某支付7萬余元財產分割款,但李某在判決生效後人間蒸發,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執行人員通過李某的身份證號查詢得知其銀行和財產登記部門又無存款和其他財產登記信息,案件執行從而陷入困境。此時申請執行人鄧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條李某的財產線索,李某在某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份十年期分紅型人壽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為法定,並將保費全部繳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獲得現金價值;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可以獲得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因此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像一般財產那樣予以強制執行?
目前在保險市場推行的保險主要有財產險和人壽險兩大類。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獲取現金價值,二是受益人可獲得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必須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約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需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本案的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重大疾病為一體的多功能險種,投保人如出現重大疾病,可提前給付,還可以辦理保險權益的轉換。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執行期間法院聯繫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執行其保單現金價值,但拒不來院實際配合執行,最終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生效,才強制執行

『伍』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我已繳的保險費

一般情況下不能。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商業險是不能予以強制執行的,比如人壽險,但對於非人身屬性的商業險是可以強制執行其現金價值或保險金。

因此要看你的分紅保險是不是屬於人身屬性的保險,如果是,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執行。

(5)保險理賠金能否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十六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因此,未經投保人親自到公司填寫退保申請,法院沒有權力要求保險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當保險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領取保單的現金價值,不再享有保險合同的相關權益。強行解除保險合同,必將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人壽保險合同是為被保險人因身體和生命所產生的利益的保障,這一利益是無法用金錢計算的,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宜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陸』 工傷保險理賠金已經有法院強制執行到法院賬上了,卻遲遲不給我們,我

被申請人將賠償金交付法院後,需要當事人本人或者委託其他人到受訴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執行(註:不是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時,需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執行書、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委託他人申請的,還需要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
可以參考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2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柒』 保險收益金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是的,不能強制執行的
而且,如果人死,保險也不作為遺產,只屬於受益人

『捌』 重疾理賠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重疾理賠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我想這是應該可以的,既然一個理賠沒有得到正常的法律執行,完全可以。

『玖』 關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採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於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於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於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後,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後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對剩餘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於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於自由裁量的范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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