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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常見的賠償方式有

發布時間:2021-08-08 21:36:50

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當今社會很多人會像您這樣為自己置辦財產保險,通過此方式而獲取更大的保障。但是也同樣,很多人面對像您這樣,不清楚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哪些,今天,就讓小諾帶您了解一下吧! 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方式主要有四種:

1、比例責任賠償方式:比例責任賠償方式是指以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賠償不僅取決於損失金額,而且取決於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損失金額x(保險金額/實際價值)。

2、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又稱第一損失責任賠償方式,是指在保險金額的限底內按實際損失賠償。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3、限額責任賠償方式:該種賠償方式主要用於農作物保險之中,一般雙方預先規定一個固定的額度作為被保險人取得收益的標准,被保險人實際收益到不到規定額度,視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實際收益額與標准額度之間的差額;反之,實際收益達到或超過規定額度的,視為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獲。

4、免責限度賠償方式 :對一些保險標的的損失,參考它的自然損耗,規定一個最小限度,損失額不超過這個限度,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限度又稱為免賠額。其又分為相對免責限度賠償和絕對免責限度賠償。相對免責限度賠償的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損失率;絕對免責限度賠償的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損失率-免賠率)。

Ⅱ 保險的理賠方式都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的理賠方式有以下幾種:

1、賠償。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2、給付。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Ⅲ 保險理賠具體有哪些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賠償的了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Ⅳ 財產保險主要產生的賠償方式是什麼

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方式主要有四種:不同方式所計算的保險賠償金額的結果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採用哪一種賠償方式。
比例責任賠償方式
比例責任賠償方式是指以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賠償不僅取決於損失金額,而且取決於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損失金額x(保險金額/實際價值)。
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
又稱第一損失責任賠償方式,是指在保險金額的限底內按實際損失賠償。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限額責任賠償方式
該種賠償方式主要用於農作物保險之中,一般雙方預先規定一個固定的額度作為被保險人取得收益的標准,被保險人實際收益到不到規定額度,視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實際收益額與標准額度之間的差額;反之,實際收益達到或超過規定額度的,視為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獲。
免責限度賠償方式
對一些保險標的的損失,參考它的自然損耗,規定一個最小限度,損失額不超過這個限度,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限度又稱為免賠額。其又分為相對免責限度賠償和絕對免責限度賠償。

Ⅳ 保險賠償金給付方式有哪些

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全部的保險賠償方式只有一種,即保險賠償金的給付。保險法第二條關於保險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法第10條關於保險人的定義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23、24、25、26、27條的規定,都明確為保險金的給付。由是可見,對於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人之保險賠償以金錢給付為原則,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為之者,此可稱為恢復原狀之保險賠償,此和民法上之賠償方式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給付為例外者,正好相反。」注1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可能通過合同的約定,選擇以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我國現行的《財產一切險條款》關於出險後賠償方式的約定如下:「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這種約定與保險法本身並不沖突。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但由是引出的兩個問題是: 如上所言,在財產損害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補償方式以保險金的給付為主要方式,或者說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為法定賠償方式,其他方式為約定補償方式。在保險理賠實務中,有時保險合同並未規定可以有保險金給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補償形式,且出險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出於種種原因,卻單方面主張以保險金給付以外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台資企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其中固定資產部份主要為印刷設備。 投保金額為二手設備的購買價。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工廠發生火災,導致生產車間嚴重被毀,經權威機構鑒定所有生產設備全部報廢。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設備的重置價值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於是強烈主張以全國范圍內實物招標的方式,補償被保險人受損的全部機器設備,並承諾在1年內完成全部受損設備的重置。保險人認為依據保險的補償原理,實物補償是符合保險原則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 首先,從保險法的規定可以得知,金錢給付為法定的保險補償方式,非金錢補償為約定的補償方式,對此上文已有詳細論述。 其次,《企業財產綜合險條款》規定的賠償方式非常明確,即為金錢賠償。再次,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雙方若想改變賠償的方式,也必須是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最後,保險的補償原則,強調的是保險價值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補償方式。

Ⅵ 保險理賠的方式有幾種

您好!保險理賠大概分以下幾種:
1.意外醫療,意外身故(意外險)
2.疾病醫療(住院醫療險)
3.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意外,兩全險,定期險)
5.滿期金(分紅之類)

Ⅶ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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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方式,通常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二是保險人承擔恢復或置換受損保險財產的費用,即通常所說的重置賠償方式。
至於你說的不包含哪些,應該是除上述之外的吧。

Ⅷ 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幾種

共有四種: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賠償方式、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又稱責任賠償方式。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與損失數額的比例,等於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

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為保險金額,把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作為第一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作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第二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

3、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通常分為兩種,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和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不足限額賠償)。超過一定限額賠償是指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不負賠償責任,即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額,在免賠額以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此限額,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是指在約定的限度內,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超過約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變動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鑒定價值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約保險。

(8)保險理賠常見的賠償方式有擴展閱讀:

財產保險投保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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