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對象是指誰呢,理賠范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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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有車一族而言,車上坐的大多數為自己的親友,為了提高車上人員的保障,建議車主最好購買一份針對性強的車上人員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對象是指誰?理賠范圍有多大
車上人員責任險算是車輛商業險的主要保險,它主要功能是賠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內人員的傷亡的保險。其保障范圍是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障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所以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范圍有多大是看您車輛的座位數的。
購買合適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您首先要對其保障范圍有所了解,另外,選擇合適的投保渠道也很重要,是提供專業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最佳渠道,歡迎您前來選購和咨詢。
Ⅱ 人身意外險理賠時,對報案人、受害人、索賠申請人、賠款支付對象的身份與關系審核有什麼要求
1報案人最好是直系親屬,夫妻雙方任意一個,父母任意一個,兄弟姐妹任意一個,讓公安出具報案回執
2優先的賠款對象是保險人自己,保險人若不存在或意外身故,保險單有受益人,若沒有填受益人,默認是父母,夫妻,兄弟姐妹,或其他監護人
Ⅲ 保險公司賠款的支付對像是誰
指定的對象是受益人.
只能被保險人出險才有賠付.賠付的對象是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同時多個一起按比例賠付.也可以按順序賠付.
這就看投保人在保單上是怎麼寫的.
Ⅳ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保險公司賠償金是支付給誰
保險公司有選擇的權利,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Ⅳ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票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核定要點指引
陸新峰
引言
各機構:
目前我省三責案數量激增, 且省內法院系統處理此類案件已形成慣例,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不經理賠程序,直接訴至法院已為常態。此類訴訟實質為理賠工作後置於法庭。三者訴訟案件各項費用審核是此類糾紛重點所在,但訴訟不同於理賠,如果抱著理賠的態度去應付訴訟,將會造成較大損失,故制定該<三責訴訟案件各項費用審核指引>,望各機構在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的同時,能對原告要求的賠償項目對照本指引依法嚴格審核。
特別注意,該審核方法僅適用於庭審質證不適用正常理賠。
一、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傷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核定要點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傷治療相應的治療清單(住院病人)或是處方(門診病人),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葯費用發票原件,發票時間與病歷證明記載時間應相符,發票上的姓名應為受害人本人。
2、相關治療和用葯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針對既往病的治療和用葯,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費的賠償標准可參考醫療保險的標准確定,按醫療保險標准仍不能確定的,可申請司法鑒定。
4、使用非社保用葯或器材的費用,適當扣減。
5、無醫院證明自購葯品、醫療用具的費用不予賠償。
6、轉院應經原醫療機構同意(需要原醫療機構的轉院證)且存在正當理由,否則,由此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7、對於後期治療方案及治療費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醫生估算的證明,不予認可。因為該估算並非必然發生的准確數額,醫療手術存在一定風險,法院如加以認定,客觀上使原、被告都面臨不確定的風險,賠償權利人應待實際費用發生之後另行起訴。
8、後續治療費不包括心理治療費用。
9、對過高的治療費、後續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可申請司法鑒定。
10、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費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場所消費的費用。
二、誤工費
人傷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核定要點
1、定殘後無需再支付誤工費,只需支付殘疾賠償金。
2、受害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勞動收入的,不予賠償誤工費。
3、只賠償受害人本人的誤工費,對護理人員的誤工費不予賠償。對護理人員只賠償護理費。
4、只承擔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傷後,單位並不扣發或者只是部分扣發收入,特別是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的情況下。應到受害人單位調查取證。在受害人屬於工傷、受害人是軍人、公務員的情況之下,大多數受害人的工資不會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減。
5、受害人申報實際減少的固定收入的,不僅要求受害人提供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超過個人所得稅始征起點的,還應提供完稅證明),或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納稅證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明。
6、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時間明顯不合理的,參照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確定誤工時間,並以此作抗辯。
7、受害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與實際收入相差較大,可申請法院向稅務機關或者社保局調查取證。
8、受害人未滿16周歲的不予賠償誤工費、滿16周歲不到18周歲,如果憑自己的勞動養活自己的,可以賠付誤工費。
9、受害人為退休人員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減少證明,不予賠償誤工費。
三、護理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核定要點
1、護理的必要性、護理期限、護理人數都應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住院期間不能認定為當然的護理期限。醫院出具的證明明顯與事實、病情不符的,申請鑒定機構鑒定。對於事實上的護理人員,需作前期的了解與證據收集。
2、護理人員有收入但收入沒減少的,不賠,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按規定賠。
3、護理人員申報收入減少的,應出具相關勞動收入減少的證明(證明材料參見誤工費核定要點5的規定)。
4、傷殘評定前的護理,根據實際護理時間按標准100%計算護理費。傷殘評定後,按護理級別賠償護理費,一級護理的護理費按100%計算,二級按90%計算,其他的依此類推。
5、確定護理級別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情況」一般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和《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2)1996年10月1日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第3.1.4條規定: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程度分3級: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3)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4月5日頒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四、交通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核定要點
1、參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的差旅費標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普通硬座火車、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為主,傷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可乘坐救護車、計程車,軟座、卧鋪火車,應要求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車票時間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應相符。
4、包車費用超過正常金額的部分不予認可。
5、連號交通費發票不合理的部分不予認可。
6、對陪護人員交通費的計算以必要和合理為前提。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核定要點
1、此項目賠償的對象應是受害人本人,且僅限於住院期間。陪護人員不應是此項目的賠償對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療而又不能住院的情況除外。
2、「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醫院無床位,或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醫院與住處等情況。
3、住宿費和伙食費的賠償均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和伙食補助標准計算。住宿費的賠償以有正式發票為前提。
4、1996年2月1日,財政部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准計發伙食補助費)」。這里規定的特殊地區,是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中央國家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是指處及以下級別工作人員。「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都不會差別太大,所以對裁判幾乎沒有影響。
六、營養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核定要點
1、醫療機構沒有出具意見的,營養費不予認可。
2、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應明確需要增加營養的必要性及期限,營養費的賠償標准,由法院酌情裁判,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七、殘疾賠償金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核定要點
1、此項目賠償的不是受害人收入的減少,而是勞動能力的喪失,傷殘等級是衡量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一個標准。
2、如果沒有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可選擇傷殘等級作為計算標准,計算殘疾賠償金時,需乘以傷殘等級比例,一級乘100%,二級乘90%,其他的依此類推。
3、對於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包括本來就沒有勞動收入)的,殘疾賠償金應適當調低。
4、傷殘評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請重新評定。申請前可詳細尋找受害人傷殘評定時機、程序、評定依據的事實、評定依據的標准等方面的問題,以爭取法庭的支持。
5、多處傷殘者以最重的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每增加一處傷殘,則增加一定的賠償比例,增加賠償的比例之和不超過10%,傷殘賠償指數總和不超過100%。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核定要點
1、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製工作。
2、如輔助器具配製機構出具的意見不合理,可申請另外的假肢配製機構出具配製意見書,以此作為反證向法院抗辯。
3、開庭前應調查取證交通事故受害人實際安裝有殘疾輔助器具型號、價格、產地、更換周期等,以調查結果為據向法院抗辯。
九、喪葬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核定要點
按規定計算賠償費用。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核定要點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
2、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喪失勞動能力」與「無其他生活來源」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3、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可視為無勞動能力。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張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應有充分的證據。
4、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於受到損害時尚未出生的胎兒,如果出生後死亡的,不予認可。凡請求養子女及養父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均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書。
5、賠償此項費用僅限於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和份額: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受害人作為父母,對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扶養義務;受害人作為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承擔扶養義務;
(3)受害人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扶養義務,必須以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作為條件;受害人作為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擔扶養義務,必須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作為條件;
(4)受害人作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承擔扶養義務,必須以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作為條件;受害人作為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承擔扶養義務,必須以受害人由兄、姐扶養長大作為條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時間作為判斷受害人依法是否應承擔扶養義務的時點。
7、以受害人定殘之日(或死亡之日)作為被扶養人年齡的計算起點。
8、受害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勞動收入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不予賠償。
9、僅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在受害人傷殘的情況下,不予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因為人傷司法解釋已經規定對死亡受害人賠償的是余命的賠償,對傷殘受害人賠償的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那麼賠償了殘疾賠償金,就已經包含了受害人傷殘前負擔對被扶養人的扶養費了,在受害人傷殘的情況下,再予以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就是重復賠償。
10、對於在受害人傷殘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必須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地區,如果受害人沒有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可選擇用傷殘等級作為計算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需乘以傷殘等級比例,一級傷殘乘100%,二級乘90%,其他的依此類推。傷殘不等於勞動能力喪失,如面部瘢痕可致殘,但一般不影響勞動能力。如果受害人請求受害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先對受害人勞動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確定是否賠付及賠付的比例。
11、被扶養人有數人且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狀況分別適用城鎮和農村的標准。
12、受害人定殘後,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如果受害人的死亡與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再賠償殘疾賠償金,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就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13、原則上不賠付配偶父母的生活費。如果受害人生前及殘前承擔了其配偶父母的主要扶養義務,在提供相應的能證明其盡到主要撫養義務的證據後,可以賠付其配偶父母的生活費。
14、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分攤,特別是成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分攤時,虛假證明較多(現在的派出所證明多數情況下也僅僅是證明目前的家庭情況,不能證明家庭分立的情況,)建議提前調查取證。
15、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死亡賠償金
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核定要點
賠償權利人需提供法醫的屍檢證明(未屍檢者除外)、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或是醫院出具)、死者戶口證明(確定死者屬於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確定死者的真實年齡,特別是60歲以上的人員)。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鑒定中心申請死因鑒定。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傷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核定要點
1、精神損害賠償為保險條款的免責內容,同時,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之一是對加害人進行制裁,因此,應首先向法院主張我公司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精神損害,只有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需承擔賠償責任,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院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是否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
(2)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傷殘等級越高,精神損害越重;
(3)對於受害人既沒有死亡,也沒有殘疾的,一般不予賠償。
4、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3)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4)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6、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同等責任的情況下,一般不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7、訴訟案件代理人應結合上述各點,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及賠償數額作最大程度維護我公司利益的抗辯。
十三、事故處理人員的相關費用
人傷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核定要點
除了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外,對於受害人親屬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不予賠償。
十四、三者車損費
1,交通事故引發的機動車輛損壞,其損失應經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單張發票不能證明案件事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
2,評估報告應附有修理項目,修理單價(對合理性,合法性進行確認)
Ⅵ 交強險手續費支付對象和支付標准有何規定
專業的團隊讓車險計算更精準,車險報價更合理,車險辦理更便捷,車險理賠更輕松.
Ⅶ 交通事故賠償對象關於保險的急~~~
如果買的是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則不能,車輛保險都是賠對方啊。
甲方受到的損失由乙方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乙方受到的損失由甲方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如果買的有車損險等,則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不過原則上兩家保險公司的理賠總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
保險公司不到現場的做法是不對的,他們要是態度實在差的話,打他們的全國客服電話進行投訴。
Ⅷ 支付保險理賠收如何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般修理廠修的就會開具普通發票,如果是在4S修的,而且保險公司是按4S的價給你核損的話,就要在4S店修理完畢開4S店的發票!
車險理賠流程:出險-報案-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支付
出險:發生事故。
1.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1)出險後,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後,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並抄單以及復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閱保費收費情況並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復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並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後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並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2.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5.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Ⅸ 關於保險賠款支付被保險人帳戶有哪些法律支持或有明文規定
關於保險賠償支付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至於支付方式,法律沒有做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如下法條規定: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