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單方事故不知道你在哪家公司投保假設你在人保購買保險那麼流程如下:48小時內撥打95518報案如果事故超2000元或第三者財產有損失需報警查勘員現場查勘(若事故較小,可以現場定損)拿著定損單去修車 然後開增值稅發票去理賠中心索賠 需要帶著你的駕駛證 行駛證 (超2000要事故證明) 保險手續 索賠申請書不知道你是什麼車 前杠半噴在4S店一般150就OK了 如果事故小 不建議報保險
⑵ 保險公司必須增值稅發票么
保險公司在理賠上必須取得增值稅發票原件。
在理賠上,」營改增」會對保險公司理賠管理產生較大影響,如果能夠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進項稅抵扣;
如果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考慮是否在保險核算方法和賠款金額方面進行特殊考慮和調整。
⑶ 車險理賠報銷所用發票,是否能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如果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如果是個人消費的購進車險理賠報銷所用發票,則不能。
一、先要看是什麼性質的賠償款。如果汽車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的,是公司的固定資產。或者是租賃的,只要有租賃合同。其取得是增值稅維修發票是可以抵扣的。當然前提條件所發生的修理費不超過固定資產的20%。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⑷ 保險理賠貨損,進項稅能否抵扣
你已明確對方開具的發票是不含稅的,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該貨損並未銷售,不存在銷項稅, 抵扣稅項是要視具體發生情況而定。
⑸ 修車發票裡面含的稅保險公司給報嗎
修車發票含稅這個說法不準確。
不管在哪裡修車,結算付款要發票是正常的事,沒有單獨的稅一說。你付的修車款本身就含稅。保險公司當然安照發票金額進行理賠了,但前提是你維修項目和保險公司定損項目一致。
⑹ 車輛全損 賠償是否含增值稅
給你幾個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11時59分許,被告萬某駕駛滬CXXX號小型客車,沿京滬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滬高速1057公里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遇有情況,措施不及,其車前部與原告李某駕駛的蘇BXXX號小型客車尾部發生碰撞,兩車碰撞後滬CXXX號車前部起火,並引發前車尾部著火,致兩車及兩車上財物受損。2014年1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萬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車輛經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無錫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協商後,簽訂了車輛推定全損意向協議,協議約定原告車輛推定全部損失為14萬元,具體賠付事宜待殘值價格確認後商談賠款支付方式,並載明本協議一次性定損無追加。後雙方確定,原告車輛殘值為5萬元(已由原告處理)。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萬元、汽車購置稅1.39萬元。
被告萬某的滬C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50萬元並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二、爭議焦點
車輛購置稅是否屬於賠償范圍。
(一)原告方的觀點
原告認為應當由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理由:關於車輛購置稅,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釋第15條第二款(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的規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員車輛全損時,應當賠償原告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的重置費用,即車輛購置稅,而不只是車輛自身的價值。結合本案,原告車輛損失系因本起事故導致,經保險公司審查核定,推定為全損,符合該條「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購置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兩被告應當賠償。
(二)被告方的觀點
被告萬某辯稱,對車輛購置稅發票無異議,但其費用不屬於事故賠償范圍。即便屬於賠償范圍,由於被告已購買了三責險,且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因此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購置稅發票沒有異議,但購置稅屬於原告購置車輛時產生的稅費部分,不屬於車輛本身的價值,且雙方已認可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的定損(不含車輛購置稅),故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事故發生前已決的審判案例判定,對於車輛購置稅應分兩種情況:第一、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被告方應承擔將車輛恢復原狀的義務,在此情形下,原告並不存在車輛購置稅的損失;第二、如原告車輛不具備修復的條件或者達到報廢的標准,原告的損失應為車輛受損前的價值,即被告方應按照車輛受損前的價值予以賠償,而車輛受損前的價值體現為市場交易的價值,因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在進行市場交易(個人處置)的情況下購買方無需繳納車輛購置稅。綜上,該判決確定原告主張的車輛購置稅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車輛購置稅作為國家在車輛購買人購買規定車輛時強制徵收的一種稅費,應當與購買車輛的裸車價認定為同一屬性,即同屬於新車購置價范圍。因此,在事故造成受害人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對該部分費用予以賠償(其折舊率同車輛折舊率)。但該部分費用並非第一種觀點所述的車輛重置費用。車輛重置費用是指事故發生後,受損方為購買或取得與事故發生前車輛相同價值或功能的車輛所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其是一個財物整體的花費,而非部分花費。本案所涉的車輛購置稅並非是一個單獨個體,而是與車輛共同構成一個整體,其體現的是車輛的部分價值。兩者概念相差甚遠,不能混同。以下,筆者以上述案例為引針對該問題進行論述。
三、案例評析
(一)全損的定義及內涵
全損最早出現在海商法中,即海運中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全部遭受損失或者全部滅失,不再有原本的效用或者為原所有人擁有。全損包含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亦稱「絕對全損」,是「推定全損」的對稱,即保險標的物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生完全滅失、全部損毀,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屬性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情形。
2、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實際全損」的對稱,是一種形式上的部分損失,實質上的全部損失,即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如果對該標的物進行施救、整理、修復的費用加上該物的殘值之和超過其現實市場價值或修復後的價值時,即視為已經全損;也即其受損後並未完全滅失或失去效用,是可以修復的,但所花的修復費用將超過其事故發生時的現價或高於其修復後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標的物的現價即為推定全損(推定全損金額=實際價值-殘余部分金額)。關於標的物殘值部分的權利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由於現在的車輛保險系借鑒海運保險演變而來,因此其適用的實際全損、推定全損亦適用於車輛保險中。車輛保險中的三責險,其保險的財產是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保險車輛下的人的財產,也即不特定第三人所有的財產,對財產全損定損形式亦適用於上述概念。結合本案,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形式——推定全損也符合上述概念內涵,同時其作為完全賠償人[①](車損未超過保險金額),其作出的定損亦經原告同意,法院應予作為定案依據。
(二)新車購置價的定義及相關內涵
1、新車購置價
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裸車價加車輛購置稅)的價格,它是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基準。
(1)裸車價
裸車價是汽車銷售行業的專用名詞,通常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汽車價格系該商品從生產者處出廠後未加裝任何非標准配件的汽車的價格,該價格不含其他稅費,如新車購置稅、上牌費等。
(2)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該條例規定應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和所購車輛是一個整體,購買規定車輛時國家強制購買人交納相應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②]。
車輛(小型轎車)購置稅按新車購置價格(即裸車價)的10%計算(2010年12月31前,1.6L以下的,減按7.5%)[③]。
(4)新車購置價在核算保險金額中的應用
2、保險金額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又稱責任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基準額。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由於過失造成的,保險公司應對超額部分的保費予以退還投保人。
目前我國車輛保險行業有三種保險形式:一是按照新車購置價承保;二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承保;三是按照雙方協商的價格承保。國內的大多數保險公司採用新車購置價承保形式,因為在保險行業中通常認定:第一種形式系足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全額賠付;後兩種形式是不足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新車購置價與保險標的物的現實價值比例差額賠付。
(1)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
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獲實際損失的賠償。
(2)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額
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車輛使用期間的折舊金額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於不足額投保。因為在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系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之比進行賠償的。
因為車主是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所有汽車零部件都是以折舊後的現值作為保險金額的,如在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零部件,保險公司就只能參考該零部件的折舊價值比例予以賠償部分修理費用。
(3)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這種投保方式通常適用於稀有車型或扣押、罰沒車輛。因為稀有車型的價格在市場上往往沒有比對性,價值又比較高,而罰沒車輛的買價往往過低。
自2009年上半年起,很多車主在購買保險時發現保費上漲,這是因為從那時起,不論是首次購險還是續險,保險公司不再以裸車價為保險金額,而是以裸車價與車輛購置稅之和為基準來計算保險金額,並以此計算保費。
綜上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在計算財產保險費時已將車輛購置稅作為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在保險金額中。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且保險公司需退還多出的保費,能夠得出,保險公司以第一種形式確定保費的初衷是已將車輛購置稅作為保險價值予以認定。
三責險中的保險金額(也稱之為責任限額)確定亦是以保險標的物價值為准,只不過該標的物並非事故發生前能夠確定的排他性的標的物,而是不特定的第三者所可能遭受損失的標的物,其價值也以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為准,但並未違反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精神,因為其價值可大可小,具體要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我國規定了如下責任限額:第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2、除上述外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以下幾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報廢的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提供勞動價值的數量。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報廢後凈殘值(預計殘值,車輛的預計殘值一般為新車購置價的5%)後的金額。它反應固定資產價值分攤到成本費用即購置價中去的已用掉費用。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首先要計算年折舊率(參見國家規定的折舊率),全面兼顧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然後在各月平均計提。固定資產年度應計提折舊額與原始價值的比率,它反映在年度內轉移到產品成本或有關費用中的固定資產價值的程度。年折舊率除以12即為月折舊率。
(四)保險賠償原則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它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在保險期間,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被保險人全面、充分的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保險賠償作為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內容,是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所遭受損失或者應賠償的第三者損失而失去的現有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該約定,主要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④]。
財產保險損失賠償原則中的損失為財物的直接損失,不包含間接損失[⑤]。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人可選擇的賠償方式
(1)貨幣賠償。即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由此而花費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財物修理費、托運費等等。
(2)恢復原狀。該賠償方式通常是針對財物損失適用,是指在事故造成對方財物損失後,以修理等方式對該財物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與貨幣賠償有類似的屬性。
(3)換置。通常也針對財物損失適用,是指在財物滅失、毀損且所有人不能夠再適用、處分等情況下,保險公司對該財物進行置換,如果損失物有殘值,則該部分殘疾轉移給保險公司所有,一般情況下適用財物全損。
(五)總結
綜上,本案中由於被告萬某的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李某車輛受損,後經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萬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萬某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事故發生後,被告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認定為推定全損,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全車價值進行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萬某賠償。由於車損均在三責險責任限額,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關於車輛購置稅,其作為國家在車輛銷售過程中強制徵收的一種稅費,該稅費應認定為車輛的本身所應包含的價值。保險公司認為該部分損失非車輛現實價值的辯解應不予採納,保險公司應承擔該部分的損失。但由於保險公司在出險定損時原告並未提及車輛購置稅,且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一致協議,無可撤銷或者無效的事由,應認定為原告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放棄。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的主張的該費用不予支持。如果原告在未放棄車輛購置稅時直接起訴要求賠償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但應根據車輛的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本論前提:三責險足以賠償,且雙方對保險公司的車損價格評定認可)。
1、車輛系新車。如車輛在購買後即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損,在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應對車輛購置稅足額賠償。
2、車輛系舊車。車輛所有人已使用車輛,並有一定折舊。舊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時候,新車購置價(含購置稅)還是一個整體,在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應對車輛購置稅和車輛本身凈值一起考慮,根據國家規定的相應折舊率對車輛進行限價評定(新車購置價*年折舊率/月折舊率),並按此價賠償。
四、結語
三責險以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保險標的,在發生事故時應當對受損人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至於其自行擴大的損失則由受損人自行承擔。車輛購置稅屬於購車人(原始物權所有人)在購車時所必須花費的一種費用(除減稅、免稅的車輛),因此車輛在全損時,保險公司應當對已經花費的車輛購置稅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