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交了十四年一場大病被拒賠,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什麼
南京曾經有一個轟動全國的保險案例。丈夫開車到家門口時,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傷住了一個多月的醫院,花了幾萬元錢。妻子住院期間,丈夫想起這輛車上了第三者責任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將他拒之門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不賠。
由於車險第三者責任險中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列在免責條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屬於“撞了也白撞”。
不僅在車險中,壽險、家庭財產險及以其他責任保險中都有“免責條款”。不同險種在此條表述中會有一定差別。
比如,健康醫療險中通常將罹患艾滋病(aids)列為除外責任,將戰爭、核武器等導致的事故列為除外責任。
家財險中通常把地震列為除外責任。車險中通常把無證、非法證件駕駛,酒後駕駛等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責任。
一般來講,保險合同中都會有免責條款,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避免日後出現爭議。
當然,如果發現保險條款中本身寫法有問題,也可以提起辯論,先討論這份保險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所以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同時,選擇正確的保險和值得相信的保險公司。
B. 武漢女子因肺癌住院,50萬重疾險拒賠!保險公司為何拒保
現如今我們國家已經正式進入互聯網時代,就連保險也同樣可以在網上進行購買,網上投保不僅方便,而且十分快捷。但即便是這樣,我們老百姓還是不敢在網上投保,畢竟網路這東西,確實存在很多漏洞,不懂的人輕易在網上投保,很容易入坑。
這不,就發生了一件和網路投保有關的拒賠糾紛,其中發生了什麼,下面跟我一起來了解下吧。
01、真實案例
2017年7月,武漢的陳女士通過網路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雙方約定,一年繳納保費3800元,重疾保額50萬。2019年2月份,陳女士在醫院查出了肺癌,出險第二天,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讓陳女士沒有想到的是,3天之後,保險公司竟給她發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上面清楚地寫明「不予理賠,並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對於這樣的結果,陳女士表示不服,並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2)投保時間越早越好
重疾險和醫療險、意外險不同,它對於年齡上的限制比較嚴格,就好比超過60歲的老人,一般來說,重疾險會限制投保,或者加高投保要求(例如增加保費)等等。所以,為了防止出現重疾險被拒情況的發生,個人建議大家最好還是在年輕健康時投保,20-45歲之間最佳,在這個年齡段時間投保,不僅保障力度大,而且保費還十分便宜。
C. 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找借口不賠怎麼辦
隨著近年來老百姓理財意識的日益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有意識地給自己購置各類保險。但保險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特點決定了保險消費很容易引起糾紛。近年來涉及保險合同案件的數量也在急劇上升。因此建議保險消費者要盡可能加強維權和糾紛防範意識:
1、在投保時,要慎重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產品,綜合評價本人對產品收益的需求和風險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單純依靠營銷人員的片面推銷做出不正確的判斷。
2、在簽訂合同時,要對保險范圍、免責范圍、除外條款等保險條款進行具體了解,對約定不明確條款可要求保險工作人員解釋說明。同時要如實告知有關事項,尤其是投保人身險時要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建議把最近的體檢報告和以往病歷出示給保險公司並在合同中註明該事實,避免由於消費者自身的認識原因或者營銷人員的錯誤指導,導致在如實告知義務上產生糾紛。
3、加強維權意識,要完整保管好相關證據資料,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要求其簽收材料,或者自身保留原件,在醫療過程中注意收集相關的憑證以備訴訟舉證。
D. 女子投保1年後被確診患肺癌遭保險公司拒賠,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如何
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如果自己條件還不錯,大家都會為自己購置一份商業保險,以便自己出現疾病的時候有個保障,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過了太多的被病拖垮的家庭,尤其是哪些大病,家也沒了,人也沒了,最後一無所獲,而購買保險以後卻多了一份保障,使得自己可以不用完全擔心,然而,真的就有了保障嗎,可能在現實生活中也不盡如此把。這不就有一女子,之前又購買過保險,然而1年後,自己被確診為肺癌,這個時候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竟然遭受了保險公司的拒絕,於是該女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律的規范下,最終法院判定,該女子所提交的索賠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於這一結果也是獲得了廣大網友們的支持。
當然,大家使用這個保險,並不是什麼好事,希望大家一輩子都不要使用這個保險,這只是為了讓我們有一個保障,同時,我們也要做一些工作,那就是增強鍛煉,控制飲食,定期體檢,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我們患上這些疾病,並且能夠早發現,早治療,為我們爭取更多的機會。
E. 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不理賠怎樣和他打官司
國家規定大病醫保是可以進行二次報銷使用的
F.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G. 大病保險索賠遭拒
大多數重疾產品是賠償時賠完所購買的保額即終止。有部分產品是賠完保額後保險不終止,而是到某一滿期被保險人生存時還退還本金的。保險有些是有輕度重疾有些是必須重疾賠付,具體要看保險合同條款上面的情況。
重大疾病險內容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
下面為您整理的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的條件。
首先,需要到醫院確診。被保險人感到身體狀況有重大疾病的徵兆時,一般都會先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求診;在求診過程中,醫院會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診斷,得出被保險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體是哪種重疾的結論。醫院的確診都會有確診書,而確診書是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其次,應及時報案。被保險人被確診為重大疾病後,需要核對保單,看是否屬於保單中所載明的重大疾病。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基本包含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中。接下來,被保險人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住院前或住院後報案都可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以後,就會啟動理賠程序,進行理賠。
最後,須備齊理賠資料。重大疾病保險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小結,在多個醫院就診需同時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
2、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3、病理、化驗、影像、心電圖等檢查報告,這些報告需加蓋醫療機構的有效簽章。
以上就是對「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的條件」相關問題的解答。重大疾病保險應當以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診斷標准診斷,必須用保險合同規定的治療方法治療,否則保險公司都不會理賠。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投保人都不會注意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結果引來了法律糾紛。因此,遇到您遇到了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的事宜,可以向專業的保險理賠律師尋求幫助,相信他們的專業水平將會幫您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