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非醫保用葯嗎
可以不賠償,但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其主張的非醫保用葯范圍的合理性。
1、保險公司所主張的扣除非醫保用葯,應當認定為扣除非醫保用葯和同類醫保范圍用葯之間的差額部分。若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非醫保用葯范圍的合理性以及醫保范圍內同類用葯的合理替換方案,就應當對投保人賠償事故傷者的全部醫葯費進行理賠。
2、保險合同屬於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合同中並未明確解釋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即是非醫保用葯不予理賠,在保險人無證據證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醫保用葯不予理賠的情況下。
將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解釋為非醫保用葯不予理賠,不產生法律效力。
3、商業險合同中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於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如果對醫保外用葯不予理賠就明顯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減少了其應盡的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也有違誠信。
4、保險合同約定的是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該條款不應簡單理解為保險人不承擔非醫保用葯的費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則,保險人即使不承擔非醫保用葯的醫療費,也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同類醫療費用標准賠付。
(1)保險理賠非醫保擴展閱讀: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B. 保險公司不賠償非醫保用葯部分,合理嗎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非醫保用葯部分。
一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會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這是一種格式條款。那麼在理賠中,是否就需按照車主與保險公司約定的進行賠償,只在醫療費用中就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賠償?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只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其實是在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該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可知,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認為不需賠償的葯物應舉證是不屬於治療必須的葯物。
綜上,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保障受傷者依法得到賠償,而且上述兩種險種屬商業性質的保險,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
C. 保險公司對非醫保用葯可以拒絕賠付嗎
不可以。即便保險合同中寫有非醫保用葯不予賠償的條款,也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列》,並沒有說醫葯費的賠償范圍只能限定在醫保范圍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只要是治療事故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賠償,也沒有將醫葯費的賠償范圍限制在醫保范圍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無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據此,只要是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當賠償。
(3)保險理賠非醫保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理賠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
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D. 交通事故,我全責。問一下、醫院的費用保險公司怎麼理賠甲類、乙類、非醫保用葯、自費等,這些怎麼演算法
你好,首先保險公司會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如果是對方受傷醫療費用應當全部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扣除一定比例,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花費的醫療費,是應當全部賠償的。如果是你受傷的醫療費,要看是否購買了車上人員險。具體演算法,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人員會給你核算相應的賠償數額。
E. 保險公司非醫保用葯問題。
我網路是說要賠,非醫保部分保險給你賠了嗎
F. 非醫保用葯 保險公司不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非醫保用葯保險公司也要賠償的。如果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是不賠償非醫保用葯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的不賠償得到了對方的認可。如果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是要賠償的,但很多人因為嫌麻煩也就認了。
G. 非醫保用葯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非醫保用葯部分。
一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會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這是一種格式條款。那麼在理賠中,是否就需按照車主與保險公司約定的進行賠償,只在醫療費用中就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賠償?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只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其實是在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該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可知,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認為不需賠償的葯物應舉證是不屬於治療必須的葯物。
綜上,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保障受傷者依法得到賠償,而且上述兩種險種屬商業性質的保險,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
H. 交通事故,非醫保的費用怎麼讓保險公司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賠償,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