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理賠資料齊全,受傷人電話打不通,保險公司不理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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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不找你理賠
你有什麼辦法。。保險公司打款需要明確車主已經傷者款項賠付完成後才能匯款給車主,這個是無論怎麼弄都是一樣的,或者你可以選擇放棄對保險公司理賠傷者的權利,萬一傷者找回來由你自己承擔,這樣保險公司可以放心打錢給你,
❷ 人傷理賠是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嗎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約定賠償又稱賠償額的預定,它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指當事人在約定賠償合同中預定一個損失賠償數額或者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則按約定進行賠償。約定賠償簡便易行,可以減少賠償損失計算的繁雜。
約定賠償是一種附條件的從合同。違約損害發生,條件成就,則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違約損害未發生,條件不成就,約定賠償合同不生效,無所謂賠償。
約定賠償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亦應按約定賠償辦理。倘若約定賠償額較實際損失額過高或者過低顯失公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減少,受賠償人可以請求增加賠償額。
❸ 交通事故,有人受傷,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錢打到被保險人卡上還是受傷的人卡上
我親自遇到過,有兩種情況:
1、普通事故,事先投保時沒有約定,傷者同意交警的認定和調解,也沒有提起訴訟,一般錢打到被保險人卡上。由被保險人向傷者支付款項(由交警隊認定的有效票據總額),保險金不足時自己要掏腰包補上。
2、重大事故,有人員受傷、死亡、檢察院介入,傷者已經提起訴訟,肇事方已經墊付治療費用,傷者痊癒以後,保險公司也不會打款到被保險人卡上。因為此時保險公司已經收到法院傳票,和肇事者一起被列為被告。法院判決賠償總額並判決保險公司將錢打到受傷受害人的卡上(扣除肇事者已經墊付的款),保險金不足時,法院判令肇事者一定期限內賠償完畢。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❹ 交通事故人傷受害者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嗎
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❺ 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責任,對方次要責任,有人受傷,現在對方不接受保險公司賠償金,怎麼辦
你就堅持走保險程序,自己不拿錢。一切開銷都讓找保險公司。不接受也不能自己拿錢,打官司也是判保險公司拿錢。
❻ 受傷人不接受保險公司理賠調節,我該怎麼辦
不接受的理由是什麼,說來聽聽。
❼ 交通事故傷者不同意調解也不起訴事故責任人,責任人如何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我不懂啊,您是次責?而且您沒有受傷?為什麼您要墊付醫葯費?對方把這次事故受傷,謊報了他投保的意外傷害險是嗎?您是想要,保險公司賠付的車輛損害賠償對嗎?您拿修車的發票,到保險公司報銷不了嗎?交通事故處理是有時限的,如果對方一直不接受調解,您可以要求交警部門將案件移送法院的。到時候法院會給您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❽ 開車撞人後不同意保險公司跟傷者達成的賠償協議怎麼辦
闊怕,說白了就是想從你這邊多要點錢走, 即使是全責,但是是買了保險的,強制險都可以賠兩千得,不夠的話還可以從你的商業保險就可以賠了得, 他怎麼可能去起訴你! 相當於就是威脅你,你就給你的保險公司打電話, 你說我買了保險的,又沒有超出賠償范圍,如果你們不賠的話, 我還要賠的話,我就去保監局投訴你們保險公司
❾ 交通事故人傷者不配合保險公司理賠怎麼辦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9)受傷人不接受保險公司理賠調節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