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生病住院,在學校買了保險,出院交好資料,保險公司審批下來的金額與實際打到受益人卡上的金額不一樣,少了很多,應該是分幾次打款
㈡ 保險人收到理賠款不賠償給受害者能犯罪嗎具體屬於什麼情況
根據當時的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新的保險法在第二十六條對索賠時效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明確了訴訟時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但是因為受益人前期已經接受2萬元的理賠款,所以當時已經明知保險事故的發生,很明顯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所以,第一種和第二種主張都很難獲得支持。
第三種主張,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保險法》有關索賠時限理解問題的批復》,《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索賠時限,是一種權利消滅時效。在我國其他民商事法律中,類似的問題一般是定為訴訟時效(消滅時效的一種),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上述規定往往作為訴訟時效來對待。退一步講,即使不視為訴訟時效,作為一種消滅時效,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約定的方式排除其適用或對其進行更改。以公平原則去對抗這些時效規定,也很難取得法官的支持,
不知道保險事故具體情況,也許還有其他的辦法,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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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交通肇事者侵吞保險理賠款可否視為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者侵吞保險理賠款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㈣ 保險理賠款會計分錄
收到保險公司保險賠款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公司賠款
管理費用(超出保險公司賠款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現金)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公司賠款
(4)侵吞保險理賠款擴展閱讀: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其他應收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並計提壞賬准備。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照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准備。
經批准作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其他應收款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㈤ 保險金被業務員私吞了,以後發生事故,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不認帳,如何處置
不是劃帳到保險公司的帳號,怎麼劃到業務員帳號上呢。如果是劃到業務員帳號上是不合理的。
㈥ 保險理賠款是多少
保險理賠款是多少?這個還是要看您的事故的級別定損來定的吧?
㈦ 業務員侵吞保險理賠金一萬元屬於范什麼罪
現在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法律規定理賠款是只能打到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賬戶的。其他人拿不到這個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