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的全部資料和法院證明帶齊了,通過保險公司調查清楚了就要理賠。
Ⅱ 溺水失蹤是否算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會賠付么
算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會賠。
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於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於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於意外事故。
3、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於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迴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鬥而負傷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於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作不省人事。
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2)意外失蹤保險理賠嗎擴展閱讀:
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葯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葯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Ⅲ 人身意外保險投保人失蹤怎麼理賠
理賠申請人應為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人身意外保險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比較普遍。
被保險人因失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在公安部門無偵查結果的前提下,必須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並以判決宣告之日(判決書確認的死亡日期)為事故發生日。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以審判程序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尚存。在保險法及相關保險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條件下,在保險法律關系中,宣告死亡應與自然死亡一樣,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Ⅳ 購買一年意外險,被保險人失蹤賠嗎
出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可以提出理賠申請。但是如果失蹤人員被找到並且扔生存,需要退還保險金
Ⅳ 失蹤後宣告死亡意外險可否獲理賠
失蹤後宣告死亡意外險可否獲理賠
一般意外險屬於短期人壽保險,也就是一年一年的保,其保期僅為一年,也就是在一年之內是有效的,而法院要出示證明死亡,就需要至少兩年時間段才可以。因此,獲賠的可能性很小。
Ⅵ 被保險人失蹤怎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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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導致被保險人失蹤,事故之日起兩年以後仍失蹤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然後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Ⅶ 買了人身保險,人失蹤了怎麼理賠
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後失蹤兩年後可以按照失蹤死亡賠付。如果是不知道原因失蹤,你要再失蹤報警後,等5年,去法院宣告死亡,可以按照死亡理賠處理。
Ⅷ 買了意外險,人出車禍墜江失蹤怎麼理賠
你好,因為意外導致身故,是理賠死亡賠償金的,但僅僅是失蹤不是身故就不一樣了
Ⅸ 車被騙了,現在失蹤了,公安機關開出車失蹤證明保險公司會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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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春雷律師一、咨詢,案情闡述劉某獨自一人駕車外出前,曾告知家人當晚即回。但當日劉某未返回,其家人於次日到公安機關報案後,一周後又到保險公司報案。工作人員當即驗看了保險單,確認劉某的天津大發微型麵包車已投了全部險種,包括車輛盜搶險和司機意外險,便為其家人辦理了報案手續,作了立案處理。三個月後,劉某家人再次來到保險公司,並提供了一份當地公安局出具的機動車盜搶案件證明,該證明的主要內容是:某年某月某日,事主報稱劉某駕車走失,至今未歸,現該車「經工作未找回」。被保險人家屬藉此要求保險公司履行機動車盜搶險及司機意外險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車輛被盜搶損失4萬元及司機人身意外損失1萬元,合計5萬元。二、律師初步建議本案的焦點是在車輛與車主同時失蹤,又無確切證據證明車輛已遭盜搶或發生其他險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予以賠償,以及如何賠償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並且考慮到了保戶目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我認為應該分成兩步走:第一步根據被保險人家屬提供的現有材料,先賠付全車盜搶險損失。理由是本案已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證實,車輛滿三個月下落不明,按照全車盜搶險保險條款的規定,已構成保險責任。第二步根據此後案情的發展,待明確劉某人身傷亡情況時再決定是否繼續追加司機意外險的賠償。如果劉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下落不明四年,屆時可根據人民法院對失蹤者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追加賠償司機意外險的損失。三、依據與理由(一)按照《全車盜搶險條款》第1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本案事實真相不清,公安機關也僅僅是說明了事主曾經到他們那裡報過案,對人車走失的原因及車輛是否被盜搶並沒有作出定論,怎麼就能肯定保險車輛已遭盜搶呢?如果無法證明保險車輛已遭盜搶,那麼本案是否還屬於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嚴格地講,保險公司所受理的幾乎所有的盜搶案件在賠付時都無法確定保險車輛已遭盜搶,在刑事案件結案前,一切僅是懷疑和推測,而認定事實需要有確鑿的證據,並經法定程序,由司法機關最終確認。但是,如果等到車輛被盜搶的事實從法律上得到確認時再予以賠付,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就將失去其意義。因此筆者認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只要保戶因車輛失蹤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且出具了書面證明的,就構成了盜搶險的保險責任。這樣看來,本案應屬於盜搶險保險責任范圍。(二)司機意外險是以機動車輛駕駛員為保險標的,承擔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車上駕駛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損失的一種附加險。顯然,只有在確認駕駛員發生傷亡時,本保險才會發生作用。但是,駕駛員的人身傷亡不能簡單地以「下落不明」為由主觀臆定,須由醫療、司法鑒定機構經過對駕駛員身體的檢查、勘驗,作出鑒定結論,並出具書面證明(如診斷證明、殘疾鑒定或死亡證明等)才能確定。對照本案在保戶第一次索賠時,雖然劉某下落不明已經三個月了,但並不等於劉某已遭受人身傷亡,司機劉某發生了什麼事故,其傷亡情況不詳,而被保險人家屬也無法提供劉某傷亡情況的任何證明材料,如診斷證明、殘疾鑒定或死亡證明等,因缺乏這些要件,故尚不具備履行司機意外險賠償責任的條件。但是,司機意外險的賠付請求並不是因此永遠不能主張,只能待案情有了進展,確切地知道劉某的下落及其人身傷亡情況,再作定論。本案的經典之處就在於理賠人員通過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合理的預見到劉某下落不明達到一法律規定的時限時,對其人身傷亡情況終會有一個依法成立的推定。屆時,將會作為本案司機責任險保險責任成立與否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這就是說,只要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就可以從法律上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而這一法律上成立的認定等同於死亡證明,將成為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按照這個思路確定的第二步理賠方案,應該是合乎情理無懈可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