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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理賠能力

發布時間:2021-08-03 12:06:24

1. 保險理賠員需要什麼能力

您好,保險理賠員作為需要跟客戶面對面接觸的職業,需要較高的情商,也就是情緒的自我調節能力。前來理賠的客戶一般都是剛經歷過各種變故,情緒波動、焦躁……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賠員更要把控好自己的情緒,做好客戶安撫或者調解工作,從而盡到自己的職責。

2. 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有哪些影響因素

一、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具有不對稱性,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時,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雖然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在建立自己的各項制度時,都會向發達國家學習,同時又都會受到本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歷史以及國家對保險業的政策和規制的制約,世界各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都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作為政府監管的核心內容。
近年來,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國際看,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進,金融監管國際趨同的步伐明顯加快。銀行業出台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國際保險監管規則也正在進行一場重大變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於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項核心監管原則,並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統一的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內容之一;歐盟正在抓緊推進償付能力Ⅱ,計劃2014年實施;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啟動了償付能力現代化工程,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行調整,預計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見,未來幾年是重塑國際保險監管格局的關鍵時期。
從國內看,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加上人口老齡化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還將持續下去,然而,粗放的經營模式和投資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所面臨的考驗越來越嚴峻。可以預見,我國保險業對防範風險和監管的要求必將越來越高,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改進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促進保險業對我國國計民生的服務能力,提高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國內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在公司治理、資本規模、精算技術、信息化建設,還是在投資、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與發達國家歷史悠久的大型保險公司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況且目前國內的一些保險公司還存在較重的歷史包袱,在這種情況下,企盼通過某一監管系統的設立和實施而使其經營狀況馬上得到改善、償付能力得到保證是不太現實的。在專業人才缺乏和管理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照搬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監管辦法也是難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需要一個過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縮短這個過程,又好又快地發展中國的保險業。
二、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對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響和限制了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我國當前國情為基礎,筆者主要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1.業務規模和業務質量
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是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業務總量。業務規模對於保險公司開展業務來說至關重要,擴張的先期要負擔高額投入成本。保險公司要實現盈利、佔領市場,必須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產品開發能力和服務質量,依靠低費率進行價格轟炸可以鋪開業務,但是這樣的做法不可能長久。雖然不少公司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我國很多中小保險企業為與大企業搶客戶,不注意業務質量,依靠降低費率、開展新業務等方式盲目擴張,使得新契約造成的費用和責任准備金增長過快,從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負面作用。
2.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的價格,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率的釐定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復雜性。我國保險業當前正處在發展階段,精算技術還有待提高,缺乏釐定費率的統計資料,加上核保人員素質和被保險人信用方面的影響,釐定出的費率並不科學,很多情況下依靠判斷和經驗。還有些中小型保險公司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力,盜用大型保險公司的費率,在適當降低費率後運用到自己的保險產品中。產品定價不準,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資收益率等與之前的預期產生誤差,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壓力。
3.經營穩健性
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都會影響其自身的償付能力,其風險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即承保管理和理賠管理。核保人員素質不高,為了擴展業務量而盲目承保是承保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理賠人員的疏忽和不負責任,加上保險公司理賠制度的不健全又給了道德風險可乘之機。這些風險歸根結底都是人員選擇不當造成的,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償付能力。
4.投資風險
新保險法第106條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新保險法中將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全面放開,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更加靈活,也有望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新的投資渠道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很多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為了迅速獲得利益,盲目追求短期收益,增持股票債券等風險較高的投資領域;也有很多保險公司在寬松的投資渠道背景下擴大了資金運用比率,資本缺乏流動性,不能滿足意外發生時保險金的賠付需要。因此,投資風險一旦發生,將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產生巨大影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保險公司的理賠償付能力指的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客戶出險了,保險公司有沒有足夠的能力賠給錢

4. 賠償能力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賠償能力不是固定不變的,是一個變動的衡量指標,各家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是不同的,無法用具體的數值表述。以下是關於賠償能力(專業術語是償付能力)的一些表述,敬請參考學習交流。
償付能力(Solvency):是保險公司履行財務責任的能力,是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償付能力監管由保監會負責實施,即檢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並判斷保險人的財務狀況能否保證其履行財務責任、並在長期中維持經營。
償付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時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償付能力是保險人可以償還債務的能力。公司的資產必須大於負債,認可資產總值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就是保單所有人盈餘。為了確認保險公司沒有誇大它的保單所有人盈餘,監管者要求它們採取保守的會計程序。這些程序只允許保險公司將認可資產體現在財務報表上。認可資產的種類有一定的規定,它們必須可以較為容易地轉換為現金。保險公司必須採取的會計程序還要求保險人將損失准備金和未賺保費准備金作為負債列示。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人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也是國家隊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
償付能力也是保險機構資金力量與自身所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的比較。保險機構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必須隨時准備應付應付各種災害事故的發生,這就必須要求擁有足夠的資金積累和起碼的償付能力。這不僅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險企業自身穩定經營的需要。因此各國政府把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均作為監管的主要目標。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

5.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什麼

什麼是償付能力?
其實我們國家是有一部法規的: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這裡面對償付能力進行了定義: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簡單來說,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兌現保險合同責任的能力。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償付能力確實是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一種體現。 償付能力越高的保險公司無法支付理賠金的風險越小。償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高點好,但並不一定是越高越好。
償付能力充足率 = 實際資本 ÷ 最低資本要求
最低資本要求,是指為避免該保險公司陷入經營困境,在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求下,該保險公司所必須持有資本的最低限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
為避免某保險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監管部門要求該保險公司必須持有資本10億元(通過當地保險監管部門所設定的評估公式計算得出)。而實際上,該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為60億元,遠遠超過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10億元,60億元÷10億元=600%,即該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600%。
現行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有以下三項衡量標准:
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
3.風險綜合評級: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3.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從消費者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償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因為充足率越高,說明保險公司用於吸收剩餘風險的償付資本越高,保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可能性就越小。 那麼,是不是說償付能力充足率為600%就一定不會出現賠不出錢的情況呢?
當然不是了。
因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據經驗假設來計算。一旦出現大規模的天災人禍,導致風險的真實發生率超過了預計的6倍,600%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一樣可能賠不出錢來。

6.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多少不能倒閉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50萬,不能倒閉,隨著《存款保險條例》的出台,銀行不僅可以破產,而且破產後個人存款最高賠付限額為50萬,通俗一點的來說就是存款只保50萬。

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保費是由銀行出。如果個人存款較多,擔心存款50萬限額不夠,大家可以多存幾個銀行來降低風險。

所以無論是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可以破產是很正常的,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能破產深藍君覺得不是關鍵,關鍵是保險公司從成立到破產是否有科學的監管,通過有效的監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我們投保人的風險。

(6)保險企業理賠能力擴展閱讀

1、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能存款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不能從事創業風險投資、不能購買st股票。

整個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嚴格的規定,僅從安全性這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投資的安全性,比其他各類投資機構要安全很多,可能是僅次於國家社保基金的了。

2、償付能力監管:

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與2016年1月正式實施,這套標准不僅與國際接軌,而且關鍵指標更是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現行的標准。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大於100%屬於最低要求。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償付能力並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開業的保險公司可以達到1000%以上,而且償付能力是一個動態的值,所以只看一個季度的可能參考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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