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違法駕駛車禍後被保險調查監控發現頂包,保險拒賠可以訴訟理賠嗎
這種訴訟沒有任何意義,法律肯定不支持頂包行為。頂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拒賠,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❷ 保險頂包人怎麼處理
出事故後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嗎?日前,無錫濱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案情
發生交通事故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秦某是錫城某貨運公司的司機。去年4月19日,秦某駕駛公司的重型普通貨車送貨,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到蔡某駕駛電動車(後乘坐其妻劉某)同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進入十字路口,結果重型貨車與電動車碰撞,造成蔡某受傷、劉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秦某的妻子王某自稱是肇事貨車駕駛員。當晚,秦某投案,經酒精檢查,其血液中未檢出含有乙醇成分。
同年5月27日,交警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的違法行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某、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蔡某及其兩個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及所屬的貨運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1438元。
保險公司辯稱: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的重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秦某未及時向交警報告,且存在王某「頂包」的情形,根據雙方商業險條款約定,該行為符合其公司制定的責任免除部分載明的「(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中「偽造現場」的情節,其有權拒絕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
判決
「頂包」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蔡某及兩女兒均系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獲得賠償,賠償責任應當由侵權人秦某予以承擔。原、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該院結合事故經過、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秦某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由貨運公司承擔本次事故賠償責任。
雖然初期秦某妻子王某存在頂替的情況,但秦某一直在現場陪同處理事故,且其在前往交警隊的路上主動交代車子是由其駕駛的。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字體加黑加粗處理,盡到提示義務,貨運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單上蓋章,該條款生效。但秦某與保險公司對王某頂替駕駛員的行為是否屬於該條款中「偽造現場」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釋,而該免責條款作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交警部門依據現場勘驗筆錄、事發路口監控視頻及相關檢驗報告等證據作出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王某的頂替行為並未影響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經過、性質、原因等作出准確判斷,故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的辯稱,該院不予採納。
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該院最終認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3038元,已超出該院核定的交強險80000元的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超出部分433038元由貨運公司按照70%的賠償比例承擔303126.60元,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理賠。最終法院判定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蔡某及兩女兒383126.60元。
評析
「頂包」雖違法,但並不必然導致商業險免賠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免責情形。承辦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至交警部門調閱了卷宗,並就「頂包」情況向辦案交警作了詳細的調查。
「頂包」行為本身確實具有違法性,並在道德上應當予以譴責,但保險人並不能依此絕對免賠商業險。該案中,秦某並無酒駕、毒駕或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輛的情節,其妻子頂替他投案的情況並未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查清,保險人也未因「頂包」的行為導致賠償責任的加重,故保險人仍應當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他案件中,有法院判決「頂包」情形下免賠商業險,但仍應注意到,在該類案件中導致商業險免賠的理由並不是「頂包」行為本身,而恰恰是「頂包」行為背後的原因,即駕駛人由於存在各種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在事發後,畏懼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而指使他人頂替。因此,「頂包」行為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商業險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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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交通事故叫人頂包保險有沒賠的
只要你不是酒駕、無證駕駛、或駕駛證與所駕駛車輛不符合,保險公司都賠,不過公安機關會追究你的責任。找人去頂包估計就是因為有上述情況的原因,不然沒有必要找人頂包,那保險公司肯定不賠付了。
❹ 駕駛員頂包保險公司怎麼處理,要得到賠付該怎麼辦
經過調查如果情況屬實沒有騙保的故意,原駕駛員如果有駕駛證,讓交警出具事故證明,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賠償。
❺ 交通事故頂包被保險查出 還會理賠嗎
當然不能再理賠了,交通事故頂包要保險理賠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有權利不理賠
❻ 頂包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出事故後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嗎?日前,無錫濱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案情
發生交通事故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秦某是錫城某貨運公司的司機。去年4月19日,秦某駕駛公司的重型普通貨車送貨,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到蔡某駕駛電動車(後乘坐其妻劉某)同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進入十字路口,結果重型貨車與電動車碰撞,造成蔡某受傷、劉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秦某的妻子王某自稱是肇事貨車駕駛員。當晚,秦某投案,經酒精檢查,其血液中未檢出含有乙醇成分。
同年5月27日,交警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的違法行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某、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蔡某及其兩個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及所屬的貨運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1438元。
保險公司辯稱: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的重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秦某未及時向交警報告,且存在王某「頂包」的情形,根據雙方商業險條款約定,該行為符合其公司制定的責任免除部分載明的「(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中「偽造現場」的情節,其有權拒絕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
判決
「頂包」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蔡某及兩女兒均系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獲得賠償,賠償責任應當由侵權人秦某予以承擔。原、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該院結合事故經過、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秦某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由貨運公司承擔本次事故賠償責任。
雖然初期秦某妻子王某存在頂替的情況,但秦某一直在現場陪同處理事故,且其在前往交警隊的路上主動交代車子是由其駕駛的。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字體加黑加粗處理,盡到提示義務,貨運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單上蓋章,該條款生效。但秦某與保險公司對王某頂替駕駛員的行為是否屬於該條款中「偽造現場」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釋,而該免責條款作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交警部門依據現場勘驗筆錄、事發路口監控視頻及相關檢驗報告等證據作出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王某的頂替行為並未影響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經過、性質、原因等作出准確判斷,故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的辯稱,該院不予採納。
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該院最終認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3038元,已超出該院核定的交強險80000元的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超出部分433038元由貨運公司按照70%的賠償比例承擔303126.60元,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理賠。最終法院判定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蔡某及兩女兒383126.60元。
評析
「頂包」雖違法,但並不必然導致商業險免賠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免責情形。承辦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至交警部門調閱了卷宗,並就「頂包」情況向辦案交警作了詳細的調查。
「頂包」行為本身確實具有違法性,並在道德上應當予以譴責,但保險人並不能依此絕對免賠商業險。該案中,秦某並無酒駕、毒駕或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輛的情節,其妻子頂替他投案的情況並未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查清,保險人也未因「頂包」的行為導致賠償責任的加重,故保險人仍應當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他案件中,有法院判決「頂包」情形下免賠商業險,但仍應注意到,在該類案件中導致商業險免賠的理由並不是「頂包」行為本身,而恰恰是「頂包」行為背後的原因,即駕駛人由於存在各種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在事發後,畏懼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而指使他人頂替。因此,「頂包」行為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商業險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