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事故的理賠期是很長的,一般財產險合同是2年。
如果你說的保險理賠超出了保險有效期那大可不必擔心,甚至是你第二年換個公司投保,都不會影響你上個年度的保險事故的索賠的。保險責任是否成立,主要是看發生時間,而不是來處理事故的時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只要保單在有效期,就可以理賠。
Ⅱ 假如得了重疾,保險公司理賠後終止合同,那已交的本金能拿回來嗎
保險不存在本金一說,交進去的錢叫「保費」,理賠拿到的錢叫「保額」,您可以簡單理解為:買了重疾險,保費就變成了保額(在保險期限內)。
一般重疾險的繳費年限都在20年或30年,歲數大點的時間會短點,但基本上都是會有杠桿效應的。杠桿效應簡單說也就是 保額÷保費,翻了幾倍。
拿30歲男性舉例,50萬保額的重疾險,20年繳清,一年也就交1.3萬左右。
如果剛交第1年就發生理賠,杠桿率高達 50/1.3≈38倍。
即便是交滿了保費後發生理賠,也還是有杠桿效應的 50/26≈2倍。
因為保費和年齡相關,年齡越小保費會越便宜,0歲男孩50萬保額,20年繳清,一年交的保費還不到5000元,杠桿效應更大。
如果理賠發生的比較早的話,幾十倍的杠桿率,是任何金融產品沒有辦法比的。有人會說股票可能會、風投可能會,但是別忘了,沒有人能預知風險發生在什麼時候,股票和投資並不是隨便隨時都可以變現的。
所以,題主提出這個問題,很可能是擔心自己的保障不足夠應對風險,所以覺得 理賠款+本金,錢越多,越能更好地應對風險。
那麼建議您在購買保險之前,一定要找專業人士為您做通盤的考慮和規劃。
Ⅲ 保險理賠之後的理賠資料可以拿回來嗎
我來回答,你買的是康寧終身
保險不能看收益的~~呵呵,算起收益就沒意義了
你的交費算比較高的,可以看出你的年齡應該不小了(如果年齡可以,營銷員都會推薦你買20年交的)
買健康險確實要注意年齡,到的一定年齡是要體檢的,還有病史、生活習慣(吸煙),這些都要做到如實告知
代簽名是很嚴重的~~~因為不是本人的簽字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陪~~~千萬別讓保險公司如願哦^_^
至於你說的拿錢,也就是理賠問題,只要你有理賠的一些證明(像生病的病例之類)帶上保單就可以得到理賠了,當然,要有幾天的審核期
買保險最應該注意的是在哪個營銷員手上買~~~在不負責任的人手上買是很麻煩的~~~售後服務是保險很關鍵的一個環節
補充:56歲不用體檢,但是買附加險就需要體檢了。天天抽煙的話到時由於抽煙引起的病例保險公司可能會不賠,這個度怎麼把握我就不太清楚,最好寫上每天大概抽多少~~每家公司都有這個規定!其他沒病例的就沒事了
至於簽名你可以重新簽一份,填寫一份合同更正的單證,然後用自己的簽名去補回來,你得自己往公司櫃台跑一趟了,帶上保單和身份證復印件。感覺幫你簽合同的有點不負責任~~~那個營銷員如果沒做了,之後的服務會由收展部門的同事幫你處理的 6324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在保險公司放棄了賠償還可以要回來嗎
編輯同志:
不久前,我的轎車與一輛越野車發生碰撞,經仔細檢查,發現車頭有輕微撞痕和小片脫漆,問題並不嚴重。對方承認責任在自己,願意「私了」。我認為這本身就是個小事故,如果等待保險公司勘查、定損,既繁瑣又耽誤時間,而對方1200元的「私了」報價也還算公道,於是在達成的私了協議中載明:對方賠償1200元,我自行修理,實際修理花費多少不再與對方有關。事故處理完後,我駕車行駛不到1公里就發現水箱溫度直線升高,方知水箱在碰撞中損壞,結果總共花去修理費2700元。請問,對於超出的修理費我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年益民年
益民同志:
車輛發生事故之後,一般應當先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然後配合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索賠。當然,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向第三方索賠未獲得足額賠償時,仍可以向保險公司繼續索賠。需要注意的是,在向第三方索賠簽訂賠償協議時,切勿放棄自己的權利。《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你與對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中約定:對方賠償修理費1200元,實際修理花費多少不再與對方有關。這就意味著你主動放棄了超額部分的索賠權利,因此,也就無權就超額部分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這里提醒各位車主:(1)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車主切勿自行定損簽訂賠償協議,放棄自己的權利。(2)對於輕微「磕碰」也一定要報警,交警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對事故作出快速處理,出具快速認定責任書,車主可根據快速認定的責任分擔進行賠償,即使日後發現車在碰撞中受了「內傷」也能根據該認定書通過保險公司獲得理賠。(3)在不熟悉車輛構造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後不要擅自發動車輛,應注意保護現場,同時及時報警並與保險公司聯系,否則因擅自啟動車輛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
Ⅳ 保險合同已經結案,後發現有問題,怎麼去追回自己的權益。能追的回嗎`都需要哪些證件
本律師受原告陳波之委託,依法出庭履行職責。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舉證、質證,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對:「行駛證未及時審驗是否屬於無效行駛證而構成保險責任免除」的理解上,而充分的理由說明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律師圍繞爭議焦點,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事故屬保險責任范圍,應由被告依法賠償原告事故損失。 原、被告簽訂單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中明確,投保險別分別為車輛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為200000元,車損險為20000元,保險期限從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0日止。原告已向被告足額繳納全年保費3906.53元。 保險期限內,原告陳波駕駛該投保車輛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許文榮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許文榮、摩托車乘客李華二人死亡。昆明市交警支隊二大隊經現場勘查作出陳波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華及陳文承擔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嗣後,原告依法對事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經調解、判決,原告方賠償二死者方合計人民幣157000元。上述費用均由原告向死者許榮、李華支付,有相關票據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起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依法屬保險責任范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本案中,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發生的交通事故屬於過失而非故意,屬雙方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當合同約定的賠付事由發生時,保險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二、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即使未按期年檢也屬有效行駛證,不構成保險人的責任免除事由。 首先,本起保險事故理賠屬於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范圍,被告以現在的三責險合同免責條款來拒賠以前投保的三者險明顯不當! 2009年原告向被告投保的保險險種有三項,分別為車輛損失險2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險;分別有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2009年9月5日,原告依法向被告進行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時,被告竟然以2010年的新三責險合同免責條款拒賠原告2006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此做法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原被告之間的保險理賠應參照2009年投保時的三責險合同處理,而不能以2010年保險公司的新三責險合同處理。 其次,行駛證未按期年檢≠無行駛證或行駛證無效 本案原告的保險理賠屬於第三責任保險范圍之內,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六條保險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只有原告行駛證系無效行駛證方可構成保險人的責任免除。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行駛證未及時審驗是否構成無行駛證或行駛證無效」。而無論是舊法還是新法,對未審驗行駛證均不視為無行駛證或無效行駛證。 《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人在發現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行駛證」。根據上述省道路安全條例的規定,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不視為機動車檢驗不合格或行駛證無效。駕駛人仍然可以補驗,補驗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行駛證。據此,原告行駛證即使未經審驗,仍然屬於有效行駛證,而非無效行駛證。 原告行駛證未及時審驗,僅僅應該受道路交通法規調整范疇,不影響雙方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對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中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該條款是中保公司預先擬定的未與原告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在對保險條款存在爭議時,應按格式條款的異議解釋原則來解釋。 1、《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既然雙方對「行駛證未及時年檢是否屬於有效的行駛證」的理解發生重大分歧,法院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作出對被保險人即原告有利的解釋。 果將「行駛證未及時年檢」理解成「無行駛證或不具備生效條件的行駛證」既違反了省道路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也無形中擴大了保險人責任免除的范圍,這對被保險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四、保險人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行駛證未按期年檢,則保險責任免除」,該免責條款不生效。 在中保《條款》關於責任免除中,有數十條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條款,這些條款有的非常籠統含糊,且專業術語枯澀難懂,不加以說明一般人難以明了,而且這些條款也難以引人注意。在原告投保時被告未向原告明確說明這些條款內容,未盡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生效」。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2000年1月21日所作的法研[2000]5號《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答復》規定:「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被保險人注意外,還應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使投保人明了該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5、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乾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6、《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保險條款>的性質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保監辦復(2003)92號)規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規定有關說明義務的同時,並沒有具體規定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但一般來說,僅僅採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採用適當、充分的方式明確提示投保人,盡量使其明確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確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說明的履行,由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依法認定」 保險條款非常專業而且繁雜,在未明確解釋相關條款的情況下,投保人難以清楚明了其中的含義,如本案中所發生的情況,如在當初就有明確說明,便不會帶來如此爭議。保險人因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當然不產生法律效力。 五、被保險人行駛證未按期年檢僅是違章行為,並不喪失保險合同權利。 《雲南省道路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汽車每漏檢一次,對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其他機動車每漏檢一次,對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處以二百元罰款」。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行駛證未按期審驗的屬於漏檢行為只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由交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但並不喪失自己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原告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仍應根據保單和合同法加以確定。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的帝王條款,被告為規避其應盡賠償義務而無理拒賠,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而且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況且本案原告駕駛員陳文興持有合法的駕駛證、行駛證件,系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駕駛員。即使行駛證未按期年檢,但並不增加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拒賠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類似案件分析的啟發,本案保險人應當作出理賠。 (一)行駛證未年檢不等於行駛證無效。 陳波因承建昆明市中央酈城工程,於2005年11月24日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支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團體以外傷害保險。 2010年6月3日,該公司職工濮紹林駕駛摩托車前往工地途中,與張利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受傷,6月6日濮某死亡。濮紹林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初次登記及核發行駛證日期為2005年9月1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強制報廢期至2015年止。泰州市姜堰交警大隊認定張利國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過程中,疏於觀察路面車輛動態,與前車未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遇有情況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濮紹林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左轉彎過程中,對來往車輛動態觀察不夠,應負次要責任。 濮紹林的直系親屬將濮紹林所享有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權轉讓給陳波,陳波遂提出理賠申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給付濮紹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附加團體意外醫療保險金。 法院認定拒賠理由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時,泰州支公司提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六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的免責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所駕機動車輛符合安全行駛的條件,避免因車輛的故障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本案被保險人所駕駛的車輛雖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能完全等同於免責條款中的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故江蘇分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不成立,二建公司經受讓理賠後行使索賠權的請求應予支持。 鑒於陳波是與昆明支公司簽約,雲南分公司作出拒賠決定,保險合同又蓋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昆明支公司、雲南分公司又是新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故三者均應承擔理賠責任。據此,盤龍區法院判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一次性給付陳波保險金15萬元。 宣判後,昆明支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昆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未按按期進行年檢,行駛證是否有效。被保險人濮紹林為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人員,其所駕駛的摩托車行駛證雖未按期進行年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對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有明確規定,對領取行駛證後未按期進行年檢的車輛能否認定為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未作規定。況且雙方未對什麼是無有效行駛證的解釋進行約定,因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保險人以未按期年檢,行駛證無效作為免責事由不能成立,保險人應當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 (二)行駛證未年檢不是免賠理由 南方都市報2006年7月12日A44版有報道: 今年1月4日,何某駕駛摩托車被肇事車輛碾壓,當場死亡,肇事車輛駕駛人逃逸。後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在事故中無責任。其後,何某的家屬根據其生前所購買保險,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5萬元,但遭拒。據了解,2005年12月10日,何某通過佛山市三水區農信社向中國某人壽保險公司佛山支公司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共150份,每份保險責任有意味殘疾、疾病殘疾、身故各1000元。期限至今年1月10日。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若因疾病身故或者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則以一次或累計達到保險金額為限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條款還約定如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而意外身故的,保險人可以免責。 保險公司提出,何某的摩托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期至2005年12月,車禍發生時,該車行駛證已經過期。保險公司認為何某的車輛行駛證過期,根據雙方的保險條款約定,駕駛無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免除賠償責任。 山水區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認為,行駛證的有效期間是指對該號牌車輛應按規定定期檢驗的有效期間,而不是對行駛證本身是否有效之規定。何某車輛的行駛證是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核發,合法有效,超期年檢不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約定情形。 上述兩個案例與本案極為類似,供審判員正確審理此案提供較好的參考,且本律師所代理的大量保險理賠案件中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都遵循此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綜上,本律師認為:原告的訴請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得到支持! 謹請審判員充分考慮以上觀點並支持原告的訴請。謝謝!
Ⅵ 把銀行卡號告訴律師然後保險理賠錢已經到帳,保險還可認把錢扣回去嗎
一般情況下都下會,如果屬於騙保保險公司會向你追回但不是扣回,就算扣款也要你的驗證碼的。
Ⅶ 強制險理賠後,還可以向我要回嗎
看是什麼事故。正常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不會收回。如果是因為酒駕,毒駕,無證駕駛,逃逸等交強險不賠的事故,交強險有墊付的功能,時候保險公司會向肇事者追回賠償。
Ⅷ 保險退過了可以追回全額的款項,是真的嗎
絕對不可信,這是個騙子,他先騙取你的相關信息資料,再下一步就是讓你交若干服務費,否則不給辦,要退的保費越多,騙子索取的服務費就越多,等你如數交了服務費後,就在微信里拉黑你,再也不理你了,就算你不肯交服務費,他也會用騙到手的信息資料干別的違法勾當,這就是網上騙子慣用的技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