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的簽字不是本人簽的,有什麼影響么
如果都是成奶奶人的話,投保人簽字,被保險人簽字都是必須本人簽字,不然將來如果有理賠的話,保險公司會以不是本人簽字為由拒絕理賠的。
❷ 保單不是本人簽名保單合法嗎
一般來說,人壽險保單非本人簽字那這份保險本身就不合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發生問題也是無法理賠的
壽險理賠需要分為健康險理賠、意外險理賠以及死亡理賠三種不同的理賠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理賠所需的材料也是不一樣的。
1、健康險理賠材料:
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結算明細表,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用原始收據等醫療資料;住院的話還需要住院小結。
2、意外傷害理賠材料:
(1)意外事故屬於工傷或意外事故涉及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如若身故,尚需要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死亡理賠材料:
(1)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2)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3)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
(5)保險公司所需的其它相關證明和資料,比如醫院住院死亡的出院小結、搶救車死亡的搶救站相關搶救記錄、門急診病歷等等。
4、另外,總的壽險理賠需要提供以下必備材料: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被保險人填寫並簽名;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文件;
(3)保險單原件,包括最後一次交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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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車保險單非本人簽名是否保險公司賠償
正常的情況下沒有哪個公司會針對這個較真,但是提供不真實信息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建議最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自己簽字
❹ 入車險時保單不是本人簽字,想請問保險公司還能賠付嗎
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主要是保險社保的車輛,你只要拿車輛的行駛證就可以了。
❺ 保險合同不是本人簽字還有效嗎
不是本人簽字一般認為是無效的,會追究業務人員責任。
所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為本人簽名(未成年人除外)
❻ 保險合同下來了,但是回執單不是本人簽字,會影響以後的理賠嗎
嚴格的說,是不允許代客戶簽字的,是絕對不允許的,但是你這個已經簽了,沒有關系,在公司回訪你的時候你就說是你簽的就可以了,對以後的理賠不影響。注意,回訪時一定要說是你自己本人親自簽字的。要不然會合同無效的。需要重新簽署,耽誤時間。
❼ 車險投保單不是本人簽字,是業務員代簽的,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為理由拒賠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一款:代投保人簽名或者唆使、誘導代簽名的法律責任;
是指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在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替代被保險人簽名,或者唆使、誘導投保人替代被保險人簽名的行為。在保險實務中,這兩種行為會導致人身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一般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詳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❽ 保險簽字不是本人公司理賠嗎
需要被保險人簽名,但是實際上別人可以代簽,一天幾百個案你覺得有人會去一個一個看嗎?而且一般情況下誰知道你的簽名是什麼樣子的。
❾ 自己的保險單不需要本人簽字就有效嗎
不是投保人本人簽字的合同是無效的,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保險責作。因為簽定保險合同必須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親筆簽字才有效,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監護人,可以代被保險人險字,但不能代替投保人簽字。
不是本人、如果受益人確規投保人簽字了的,而投保人又同意購買該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更改簽名,具體操作需要聯系業務員,讓業務員去聯系公司幫處理。
(9)保險單不是本人簽字會理賠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效力:
1、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並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范圍,但是由於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
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對之後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2、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3、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4、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該特別約定為合同終止條款,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時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險單簽發之日)五日內沒有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還是生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從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還沒有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終止了,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也無權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