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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理賠車損後如何追償

發布時間:2021-07-30 01:24:44

保險法車損險代位求償

如果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可以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超出交強險可以進行代位求償,先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提出代位求償,由自己的保險賠償自己的損失,然後將向對方索賠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但前提是你投保有車損險,對方有商業三者險。
一、代位求償權產生的條件具體有:
1、必須投保相應的財產損失保險。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且在保險期間。
4、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向責任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交強險損失後怎麼跟肇事者追償啊

跟致害方協商下,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Ⅲ 家庭成員造成被保險人財損時保險公司理賠後能否追償

我是計程車個體戶,去年我為自己的計程車投保了財產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基本不計免賠特約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久前,我兒子(尚未成家,與父母同住)在駕駛投保車輛時,因駕車技術不過關,不幸撞上路邊的路牙,造成車輛損失2萬余元。當我准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有人提出我即使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保險公司也可向我兒子追償,不如不要費時費神。不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迴音。
讀者:李居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保險公司能否向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家人追償這一問題。當事人投保財產險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給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向造成保險事故的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被保險人的家人都可以追償,一定情況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不能實現。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從來信情況看,你兒子因駕技不過關,過失損害你的投保計程車,你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且保險公司理賠後無權向你兒子代位追償。

Ⅳ 車輛損失與人傷能否同時由保險公司代位賠償

車輛損失與人傷不能同時由保險公司代位賠償。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於財產保險。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後,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於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從上面可以看到,代為求償只限制在財產保險,而人傷不屬於財產損失,所以,車輛損失與人傷不能同時由保險公司代位賠償。

(4)保險人理賠車損後如何追償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質量責任

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Ⅳ 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賠付後可以向保險人追償嗎

那不叫追償,就是正常的理賠行為。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可以要保險公司理賠,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核定損失的話,他會以各種理由減少或者拒賠的,最好的處理方式是保險公司認可後你再賠償,或者直接讓受害方起訴你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按判決賠償的。

Ⅵ 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償損失後,都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追償嗎

我是計程車個體戶,去年我為自己的計程車投保了財產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基本不計免賠特約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久前,我兒子(尚未成家,與父母同住)在駕駛投保車輛時,因駕車技術不過關,不幸撞上路邊的路牙,造成車輛損失2萬余元。當我准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有人提出我即使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保險公司也可向我兒子追償,不如不要費時費神。不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迴音。
讀者:李居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保險公司能否向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家人追償這一問題。當事人投保財產險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給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向造成保險事故的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被保險人的家人都可以追償,一定情況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不能實現。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從來信情況看,你兒子因駕技不過關,過失損害你的投保計程車,你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且保險公司理賠後無權向你兒子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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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對方全責事故,定損修理後對方司機耍賴不付修理款,自己車保險是人保,如何要求代位追償,需要哪些資料

  1. 需要資料有;定損單,事故證明,修車的資料,自己的行駛本,駕駛本,身份證,最好有對方的身份材料。

  2. 你的車被追尾,你應該是無責,對方保險公司查勘員對你的車輛進行定損,應該告知你定損金額,而且你應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按照此協議修理。取車時只需要給對方提供你車的交強險保單復印件就行了,修車費用由他付,然後他拿所需手續去他的保險公司索賠。

  3. 車主要切記當遭遇對方全責時,不要私了,也不要放棄自己的追償權,那麼該情況的理賠流程就和正常理賠是一樣的。撥打保險公司電話進行報案,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查勘定損後會列出理賠單據,在經過公司審核後,會在最短的時間為您完成理賠服務。

  4. 申請代位追償需要5個步驟:

    (1)找4S協助走程序 定損,修車,填表等;

    (2)等待對方復議,復議時間為15天,復議期間對方會接到交警的電話通知。

    (3)保險公司正式代位追償,同時提前賠付你錢;

    (4)配合保險公司作證;

    (5)取得賠償,案子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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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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