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單位不給上保險去哪投訴 怎麼投訴 需要什麼證明嗎
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院
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勞動關系書
工資條
工作證
照片
錄音
工友證言
都可以,越充分越好
Ⅱ 怎麼舉報單位不給交保險等....
一是可以申請單位補交社保;
二就是申請單位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即工作一年,工作半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工資標准,依次類推計算。
肯定是違規了.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Ⅲ 公司不給上任何保險,應該去哪個部門投訴
公司不給上任何保險,屬於違反勞動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3)舉報單位不給上保險打什麼電話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Ⅳ 單位不給上保險 該如何舉報
你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只能補交社保,卻不能以返現金的形式.
Ⅳ 用人單位不給上保險我到哪個部門去投訴
你簽訂勞動合同了嗎?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去,他們專管這個。從試用期就應該交。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工資單嗎,這是事實勞動的依據,也可以。
Ⅵ 單位不給交保險怎樣舉報
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電話:12333)。
Ⅶ 單位不給上保險可以打電話投訴嗎
單位沒有為員工交社保,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和地稅局投訴,尋求行政部門處理。如果社保局對投訴不處理,不作為,可以行政訴訟,起訴社保局,要求對補交社保問題作出處理。去投訴時,要寫書面的投訴資料,另外還要將勞動合同、廠牌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復印給社保局和地稅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保險法》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Ⅷ 單位不給我買社保可以去哪舉報投訴
五險一金是國家規定公司必須繳納的,單位沒有責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單位協商,無果後找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或咨詢12333.
Ⅸ 舉報公司不交社保應該找哪個部門能具體點么
如果想解決問題就不要舉報,舉報你得不到利益。
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交,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你的社保問題就解決了。
Ⅹ 單位不交保險 我該怎麼投訴 需要哪些手續
可以找社保徵收機構或者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或者帶著勞動合同去勞動局
一、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