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解讀保險法:如何理解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具體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條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不可抗辯條款是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按照新《保險法》的規定,出現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險人主張解除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合同簽訂未滿兩年,依據新《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款,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等均屬保險法。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保險業法。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保險合同法。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保險特別法。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⑵ 什麼是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你好,不可抗辯條款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間後(通常為兩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⑶ 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是什麼
保險條款裡面說到的不可抗拒的外力就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或者是一些人力無法抗拒的。
⑷ 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
新保險法 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保險合同顯示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也就是說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如實告知,保單生效後的兩年內,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知道曾經患過比較嚴重的病。有權根據實際健康情況選擇拒保或者責任免除。甚至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退還被保險人所交的保費。如果在保單生效的兩年後才發現,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已失去抗辯權利則按合同執行,是應該賠付的。
⑸ 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不可抗辯條款舉例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三、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案例「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與保險原則中的「如實告知」義務有很大關系。有業內人士表示,所謂的「未如實告知」已成為人壽保險中的「陷阱」如影隨形。有的保險公司甚至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中注有:「……投保單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如有隱瞞或日後發現與事實不符,即使保單簽發,貴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險契約,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⑹ 人壽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問題
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的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時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