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您購買的是什麼類型的險種,一般若是重疾險、壽險之類的險種,則可以疊加理賠,但如果是意外醫療、財產險,則不能夠疊加理賠。具體而言,在重疾險方面,只要被保險人所患重疾是保單上載明的,且病情符合賠付標準的,就可同時獲得兩家保險公司的賠償。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重疾保險金後,相應保險合同就會終止。如果所買的重疾險是附加險,那麼主險的合同也會要求終止。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同時向兩家公司索賠後,一方面可以得到雙重賠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終身壽險也將終止。而且,壽險類產品也符合疊加理賠的標准,這類產品的賠付情形是被保險人身故。至於不能疊加理賠的情況,首先是意外醫療,其報銷屬於補償性質,不能疊加賠付:如小楊買了兩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某次意外醫療共花費1000元。那麼,兩家保險公司合計最高只能賠付1000元。從財產險的規定來說,保險公司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損失多少賠多少。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能超過保險價值,重復超額購買是不必要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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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理賠是必須賠給本人還是別人可以代替
被保險人受傷—----—領取人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身故—----—領取人為受益人;
每年返還的生存金——領取人為被保險人;
每年分得的紅利—--—領取人為投保人;
C. 車子撞人後交警判定車子全責,保險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按「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來說,賠付的最高限額為112000元,10萬元的死亡補償費(包括喪葬費,傷殘費用和傷殘器具費用),1萬元的治療費(包括誤工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和2000元的車輛損失。
如果被撞人的治療費(非報銷葯品除外)、誤工費、護理費在1萬元以下的和車輛損失「交強險」全部承擔。
機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經過公安機關事故處理部門確定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的,需要機動車主按照責任承擔事故的損失賠償,在賠償結束以後,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中投保內容申請保險理賠。
針對第三者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先於理賠,超過限額部分從商業險給予理賠。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的還需要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二級以上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
造成第三者傷殘的,還應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進行核實。
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3)保險人能判斷理賠么擴展閱讀:
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
人身損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損害,需要就醫治療或休息而支付各種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根據各個類別的特性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單獨計算。比如醫療費的計算標准,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進行認定。
對於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有異議的,有賠償義務人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有賠償義務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致殘項目的賠償標准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根據傷殘認定的等級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賠償標准,但一般均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比如,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准,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此,受害人在計算致殘項目前應先進行傷殘認定。並且應特別注意抓緊時間進行傷殘鑒定,以免有些傷情復合速度快而導致傷殘認定級別降低,影響受害人的賠償權利。
D. 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是否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並不是所有的事故保險公司都會進行理賠。客戶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代理人咨詢或撥打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確實因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如兩年內自殺、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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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系,保險公司理賠嗎
其實,孩子是親生的就是法律關系,現在醫學很發達,發生理賠時作個DNA鑒定就可以了證明親子關系。如果你這位朋友幫她的孩子投了保,萬一發生理賠,也沒有問題,只需出具證明和說明情況即可。
保險法中,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有何界定?
投保人在為被保人買保險時,必須具保險利益。親子關系具有永久的法律關系,這是毋庸置疑的。
F. 同時買了幾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被保人能同時得到理賠嗎
答案如下:
1、損失補償類(費用報銷性質)的不能同時的到理賠:醫療費用、誤工費、財產險都屬於損失補償類的;
2、給付性質的可以同時得到理賠:住院津貼、殘疾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大病保險金、癌症保險金了、養老保險等等。
拓展資料:
1、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2、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3、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4、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5、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資料來源:網路:保險理賠)
G. 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公司理賠後與之解除合同嗎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棄權規則)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不可抗辯原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禁止反言)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十七條(保險人一般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H. 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可以理賠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投保時保險公司不會要求投保人必須是車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你,但是保險公司會註明車主是誰,理賠的時候需要的是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車主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在理賠的時候沒有什麼麻煩的。
I. 購買保險,在出險後,被保險人可自出險之日起,在2年內申請理賠。(判斷對不對)
不對,出險之日就要報案,如果不報案有可能保險公司會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