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遺傳病保險公司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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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系,現在保險有2年的不可抗辯期,只要購買保險超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沒有如實告知拒賠。所以即使你真有先天性遺傳病也沒有關系,發生理賠保險公司照樣要賠償
㈡ 保險公司不給我報銷,懂的進來我要詳細的解答
一是保戶在投保前,並不知道自己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此在投保時也不可能告知。但投保後卻因先天性疾病住院,其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理賠,卻可退還所繳保險費;另外一種情況是,被保險人的醫療與死亡原因是由先天性疾病引起,並且在投保前,投保人知道自己的病情,卻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承保,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拒賠。
住院報銷怎麼操作
1、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
2、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
3、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就是上述的)職工的60%,但起付標准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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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病歷沒寫先天性的,保險公司就說是先天性的不給理賠,請問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我國原《保險法》中沒有對「不可抗辯」的內容進行規定,本次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長期人身保險。部分保險公司寬進嚴出,在承保階段不對投保人或保險標的進行了解,出現之後理賠階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響很壞,保險公司最為有力的拒賠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所以不可抗辯期的起算點是2009年10月1日起兩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母親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後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而投保之前也不知道這一情況,不構成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因為根據新舊保險法均規定,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可以退保。您母親的情況並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綜上,新保險法的二年不可抗辯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但保險公司如不掌握您目前的既往病案資料,而以本次病歷資料擅自強行退保,做法是有欠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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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但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中就有一條是患人遺傳性疾病的不給理賠呀
責任免除
一般是
投保人
或者
受益人
謀害被保險人
戰爭
吸毒
無
駕駛證
開車
或者
酒後駕車
的
艾滋病
這些吧
對了
兩年內自殺的
不過疾病險種的話有一個觀察期
防止
帶病投保
㈤ 保險公司打電話,我隨口說了句,有遺傳病,怎麼辦
沒有關系,現在保險有2年的不可抗辯期,只要購買保險超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沒有如實告知拒賠。所以即使你真有先天性遺傳病也沒有關系,發生理賠保險公司照樣要賠償
㈥ 保險公司收保費後說是遺傳性疾病不理賠怎麼辦
你如果想讓保險公司賠的話就只能去證明患的不是遺傳性疾病。如果確實患有遺傳性疾病的話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是得不到理賠的,保險條款有約定遺傳性疾病是屬於免責范圍的。標准答案望採納。
㈦ 我保險3年了、得了腎衰竭,保險公司不給理賠說遺傳病,合法嗎
首先要看保險合同如何定義保險范圍的,那個保險種類都有各自不同的定義,其次保險公司說是遺傳病並沒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