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證件齊全,就可以。病例,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派出所銷戶證明。保險合同一起,就可以了,先撥打保險公司的955開頭服務熱線報案,再去當地公司理賠就可以了。理賠是有時效的,被保險人身故5年內可以理賠。過後不能理賠。~!~
2. 人壽保險身故多久理賠湖南
手續齊全:先報案,再准備死亡證明,火化證,關系證明,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所有合法受益人到場,並准備身份證,銀行卡(工農建中郵的)如指定受益人的只需要受益人帶身份證銀行卡到理賠科,理賠很快到位!!希望能幫到您!!
3. 意外身故保險理賠流程
1、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後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了解需要准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需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辦理理賠時所須手續(住院醫療保險需在保險公司規定的認可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1)醫學診斷證明;(2)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3)醫療費原始收據及處方;(4)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3、保險公司在所有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在7日內會作出結案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後,可憑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款。
4. 被保險人身故理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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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瞎說!死亡證明只能證明人死了不能證明是自殺還是他殺!自殺是不能理賠的!他殺必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破案記錄!就是證明是他殺保險公司也不會馬上賠付得把兇手繩之以法之後或公安機關開具說明一定時間內不能破案……你這種情況只能盯住公安機關破案了!案破了保險理賠就快了!保險公司不具備破案功能,理賠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案情說明證明之類!理賠期限是:保險公司出定損單(理賠金額)出來後兩年之類!
5. 意外險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理賠時限是幾年
你好,意外險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理賠,如果沒有找到被保險人,按法律規定是按失蹤人口來定,理賠時限是兩年,兩年後沒找到人,按意外賠償金來賠,有兩倍的,有三倍的,如果兩年後十年內人回來了,可能法院會追回賠償金。他就不算失蹤人口了。
6. 在保險公司報個人意外死亡保險大概需要多久
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個人死亡案件,可能情況會稍微復雜一點。
影響保險公司報銷的因素主要有,第一,投保的金額,也就是說涉及到個人死亡部分的賠償金額問題,金額比較低的。一般會比較快,證件齊全,基本上一個星期就可以了。當然如果金額大的話,可能就會比較麻煩一點,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都有可能。第二,被保險的年齡,如果說被保險人是成年人的話,可能會比較快一點,小孩子的,因為牽涉到對兒童的保護,可能會有一些情況需要查勘,會比較麻煩一點。第三,出現的具體情況,因為它涉及到是否是意外死亡,有無道德風險,有無刑事因素等,比較簡單的出現情況在查勘方面,可能遇到麻煩會少些。
所以,具體需要多少時間,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遇到保險事故發生,建議即使向相關部門報警,一邊查勘和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即使想保險公司報警,以便保險公司及時查勘立案,及時的將賠付金交付。
7. 被保險人因病死亡辦理理賠需要多久理賠金又是多少
你好,死亡鑒定到理賠最長時間30天,這個合同裡面有的。理賠金安合同約定來賠付
8. 身故後 保險理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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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所購買的險種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項是什麼。
對於一年期險種來說,雖然每年都在續保,但是每年都是一個新的保險合同,那就不存在兩年後的問題,就算是三年後也是不賠的。
對於長期險來說,兩年後是賠的,但是是按照疾病身故進行賠償的,不按照意外身故賠償(例如有些險種規定疾病身故賠一倍,意外身故賠兩倍,那隻能按一倍進行賠償)
9. 死亡賠償保險公司一般要多久時間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在報險後的30日內決定是否理賠,特別復雜的案子可以延長到60日。做出理賠決定後10日內支付保險金。所以最長是70天。如果超過時間,你可以向保監會投訴,也可以去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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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請問關於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賠付時間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