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有權向保險
可以啊,那難道交了保險啥都不管了嗎
2. 車輛掛靠公司該怎樣處理掛靠車輛事故怎樣做好掛靠車輛的保險理賠工作呢
掛靠車輛基本是重型車輛,運輸過程中出了事故時很麻煩的,首先掛靠公司要及時登記事故:時間、地點、類型等等,接著及時將保險理賠提交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拿回保險金後再和司機做交接等等,每每發生事故都會有這一系列事情,人工管理會很繁瑣。因此我建議你使用掛靠車輛管理軟體,我這邊有一款好的軟體推薦給你「百盛車輛掛靠管理軟體」這款軟體有專門針對「保險理賠」設立了一個模塊,流程化的操作模式更方便你工作進行。
3. 車輛保險理賠給車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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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不一定需要車主本人親自去網點辦理理賠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在完成事故責任賠償以後,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可以本人去,也可以委託其他人去辦理。只要資料提供正確完整,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合同給予保險理賠。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一般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2.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4. 掛靠車輛車主可直接起訴保險理賠嗎
保險公司以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要求拒絕賠付,反過來掛靠單位起訴,保險公司又會以掛靠單位 沒有實際損失拒絕賠付,車方因此陷入了一個永遠不能得到賠償的怪圈。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做法的。 車輛掛靠:掛靠經營現象是指,「掛靠者」(個體運輸業戶、自然人)依附於「被掛靠者」(另外一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對外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兩種操作形式 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 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 形式掛靠經營 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為「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案情鏈接:某運輸有限公司將張先生掛靠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載明,該運輸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汽車掛靠合同》和機動車保險單、行駛證證明張先生是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運輸公司是上述車輛的法定車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張先生僱傭的駕駛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和駕駛員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先生因本次 交通事故墊付 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保險范圍內的費用15萬元。後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15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訴訟主體不適格 ,要求駁回起訴。 律師說法廣東合桓律師事務所易偉律師易偉律師:保險公司以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要求拒絕賠付,反過來掛靠單位起訴,保險公司又會以掛靠單位沒有實際損失拒絕賠付,車方因此陷入了一個永遠不能得到賠償的怪圈。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做法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第二十三條車輛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並能夠證明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對於保險人以掛靠人無保險利益為由要求裁定駁回起訴或拒絕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車輛保險中,因掛靠等原因導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相分離,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侵權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確定為賠償義務人的,車輛實際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應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見的背後法理是確定誰為被保險人要基於保險事故的發生,誰為責任承擔者。如發生三者事故,實際車主需要承擔責任的,可以轉變為被保險人。實際車主與掛靠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承擔者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車輛保險中被保險人身份是可以轉讓的,包括永久轉讓和臨時轉讓。當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只是規定了「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實踐中存在的掛靠關系沒有進行規范。就本案張先生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掛靠單位和張先生列為共同原告進行起訴。
5. 車輛掛靠公司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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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賠款證明,就是該次事故賠款打入你掛靠公司賬戶的證明,證明上會寫明事故事件,哪輛車,地點,發生了什麼事故,然後賠款多少,轉賬時間。你的掛靠公司需要這個。
6. 掛靠公司車輛保險處理
掛靠車輛的行駛證名稱登記的是掛靠公司的名字,所以只能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為車輛辦理保險。出險之後,保險公司也會把保險理賠款打到掛靠公司賬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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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掛靠車輛如何保險
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 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於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 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於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採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後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 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 A 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並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並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B 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並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C 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 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後果,掛靠企業並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掛靠車輛作為事故高危車輛,更需要受到保險保障,但現實的問題是,掛靠車輛「投保時易,理賠時難」。究其根源,就是因為掛靠車輛的權屬、性質不明晰所造成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經營形態可能都會持續存在。遺憾的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就掛靠車輛的承保與理賠問題形成較為科學的設計方案,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對「掛靠車群」予以重視和區分,保險糾紛將無可避免,最終的結果是既失掉了業務,又失去了信譽。 因為兩起涉及掛靠車輛的保險糾紛案件,使筆者對掛靠車輛的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議,見教於諸位,以供探討。 1、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盡量說服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當掛靠車輛的車主、掛靠企業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被訴法院後,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應當積極與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溝通,提供車輛的保險信息,盡量讓法院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追加到訴訟中,這樣一來,不論法院認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會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避免了再行理賠可能產生的糾紛。 2、掛靠車輛在投保時,盡量以實際車主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