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事故的保險理賠案件一直是比較復雜的,曾經有保險公司提出推行「酒後駕車險」,但是這個方案還是被市場否決掉了。如今,在很多商業車險的免賠責任條款裡面,都有提到關於飲酒後的事故免賠。保險公司是否會酌情對酒後駕車事故進行賠償?爾或,真的是「苛刻」執行條例呢?
這里有一起類似的案例:孫先生陪客戶吃完飯後,自己駕車被另一輛車追尾,造成兩車共計3萬元的損失。按照常規應是追尾方全責,但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孫先生是酒後駕車,所以要負全部責任。孫先生先前投保了足額的交強險、車損險和三責險。事故發生之後,他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要求賠償。但保險公司經查實後,僅賠償了維修費2100元。原因是保險公司的商業險條款中將駕駛員酒後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賠償責任列為免責條款。
這是一個典型的「酒後駕車」不獲理賠的案例。記者致電采訪了平安保險的車險部門,專業人士表示:車損險和三責險是車輛保險的基本險,但是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有些事故是明確不會給予理賠的。三責險條例顯示: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出事故屬於免賠。而平安的車損險也是對飲酒後使用車輛而發生的事故,採取免賠處理的。交強險對酒後駕車倒是沒有明確限制,但是交強險有最高賠款限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人民幣。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因此,孫先生在酒後發生被追尾事故之後,孫先生所屬的保險公司會向追尾方賠付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而對於交強險以外的車損險賠付費用由孫先生自行承擔,對方也將會按新交強險規定向孫先生賠付交強險100元。因此,在支付3萬元的賠償金時,孫先生自己承擔了27900元。如果孫先生沒有喝酒駕車,則所有責任都會屬於追尾方全責,保險公司則須按照條款賠償,孫先生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費用。
其實,很多車主對自己購買的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車損險等的免賠責任條例不太在意。然而在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總會以免賠條例為由,拒絕給予理賠。所以,車主有必要仔細研究一下各種相關條例,特別是一些免賠責任條例,這可是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
㈡ 喝酒開車保險公司賠嗎
大多數車主都明白,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那到底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有賠償嗎?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如下: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四、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司機鄧某酒後駕駛自卸貨車,在房縣城關鎮白土變電站路段,將騎的陳某撞成九級傷殘。鄧某對事故負全責。陳某後起訴索賠。房縣法院一審判決鄧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陳某1.6萬余元。保險公司提出上訴,理由是酒後駕駛也可以獲賠,嚴重違背了社會正義。十堰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對駕駛人醉酒後駕車致受害人財產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損失不能免責。故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法院遂維持原判。?希望廣大車主遵守規矩,杜絕喝酒開車,以免發生不幸事情,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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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發生交通事故後檢測對方是喝酒了,保險公司怎麼陪
酒駕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其具有內容如下:
車輛作為一種高風險的消費品,車主在購買時都會為其購買一份或多份保險。但這並不等於只要保了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在買車時,車主要仔細閱讀保險公司的有關保險賠償條文,避免日後遇到保了險卻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而引發爭端。據筆者了解,常見的保了險不予賠償情況大致有如下六種。
一是酒後駕車、吸毒、葯物麻醉所致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酒後嚴禁駕駛各類機動車。由於酒後能使人四肢僵硬,記憶減退,操作車輛容易失控,風險難以預測,所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吸毒更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吸毒對神經產生麻醉作用,吸毒者無法控制自己的大腦和肢體。更不能駕駛車輛,保險公司有理由對吸毒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賠償。葯物麻醉與吸毒有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從某種角度講,吸毒也是一種葯物麻醉,不同之處是葯物麻醉有時是治療某種疾病所需,但駕車有時效果是一樣的。發生事故也屬保險公司拒賠之列。
二是無證駕車或與准駕車型不符。
無證駕車與准駕車型不符都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當事人其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三是逾時報案,報案不實。
每個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都要求客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定時間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及時調查評估,作出結論,若超出一定期限,保險公司可能無法進行調查取證,責任也只能由客戶自己承擔了。若客戶在發生事故時虛報案情,以套取高額保險,這違背了誠信原則,不但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是發生事故未通知保險公司。
發生交通事故未通知保險公司與逾時報案一樣,保險公司是不會找你理賠的,如果客戶不報案,就拿不到賠償金。這是保險公司履行理賠責任的一個首要條件。
五是第三者責任險拒絕支付客戶與第三者私下協定的賠償金額。
任何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如果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客戶都無權與第三者私下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只能按照客戶的投保合同進行理賠。如果客戶與第三者私下達成協議的,超出保險公司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客戶自己承擔。
六是投保車輛發生轉賣、贈送他人、變更用途、增加危險程度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在發生轉賣、贈送他人或其他一些改變權屬行為時,都必須登記過戶,否則發生的一切後果只能由原車主承擔責任。如果車主改變了用途等事項,應該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進行登記和評估損失。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㈣ 酒駕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理賠嗎
因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且酒駕會處以罰款和拘留的處罰。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對方喝酒肇事保險公司給理賠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㈤ 喝酒交通肇事,保險公司賠償嗎
發生交通事故,確定是酒後駕駛的話,保險公司是不賠償任何損失的,所有損失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在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就已經向投保人介紹了那種情況不賠償,其中就有酒後駕駛,還有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准駕車型不符,車輛年檢過期,肇事逃逸等,都是不賠償的。所以駕駛員應該注意吸取教訓,做到酒後不開車,防止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的情況。
㈥ 酒駕出車禍,保險公司賠嗎
㈦ 肇事者醉酒保險公司如何理賠,交通肇事民事賠償有哪些
一、肇事者醉酒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當肇事司機醉酒駕駛機動車時,保險公司只是在醫療費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並有權向肇事者追償,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僅對受害人的有形財產損失免責,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但有權向肇事者追償。
另外,根據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精神,「財產損失」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因此,因受害人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傷殘賠償金等,也包括在保險公司免賠的范圍內。
二、交通肇事民事賠償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我們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並不一致。比如,受僱傭的司機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當事人,但民事賠償主體可能是僱主或者僱主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立法,包括最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均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作概括和界定。我們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法律、法規和定義都未能給出我們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的實用標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曾經在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駕駛人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駕駛人承擔;(二)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三)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四)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就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負擔事先已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據前款第(二)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駕駛人追償。」該條實際上是想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規定。但是有的委員提出,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確定由誰承擔責任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法可以不作規定。據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時將該條刪去了。由此也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由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實務上都是個復雜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頒布的司法解釋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主體問題的包括:《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這些解釋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標准確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
運行支配權,是指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歸屬,是指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即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間接利益。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形成一個淺顯的認識,即用「誰(對車輛)支配、受益,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責任」這一標准來簡要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當然,這種認識必然有局限,不能涵蓋所有情形,只能作為一個大體的把握標准。比如:非經許可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事務,象馬路上曬玉米影響車輛運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誰支配、受益,誰承擔責任」的標准,因為曬玉米人不可能對車輛進行支配、受益,但因為,其影響道路正常通行,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也要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民事賠償主體的確定比較復雜,基於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的認知難以確定時,受害人應該把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主體盡可能的列為民事賠償主體,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