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一下,保險公司內的,理賠費用,專家費,損失檢驗費,和查勘費各是什麼概念,謝謝
理賠費用應該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專家費、損失檢驗費、查勘費等等都是包含在內的。
專家費:包括保險公司及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檢驗、鑒定專業人士支付的費用,一般包括損失評估專家、法醫學專家、車輛、機械、工程等專業人才。
損失檢驗費:一般包括保險公司及第三方機構對損失或者損壞程度的鑒定評估費用。
查勘費:保險公司及第三方機構查勘現場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車輛費用、費用取證費用等等。
另外還應該包括公司理賠運作費用、辦公費用等等。
B. 請問一下,保險公司內的,理賠費用,專家費,損失檢驗費,和查勘費各是什麼概念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理賠費用應該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專家費、損失檢驗費、查勘費等等都是包含在內的。
專家費:包括保險公司及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檢驗、鑒定專業人士支付的費用,一般包括損失評估專家、法醫學專家、車輛、機械、工程等專業人才。
損失檢驗費:一般包括保險公司及第三方機構對損失或者損壞程度的鑒定評估費用。
查勘費:保險公司及第三方機構查勘現場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車輛費用、費用取證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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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才保險理賠可以不在事故發生地理賠嗎
看你具體投保的哪家保險公司的何種類型產品。
一般,一線險企,都承諾全國的產壽通賠,但是,僅限於一線險企,剩餘的中小險企,大部分是無法提供這種服務的。
建議選擇時,要問明這些情況,詳詢代理人。
D. 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幾種
共有四種: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賠償方式、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又稱責任賠償方式。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與損失數額的比例,等於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
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為保險金額,把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作為第一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作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第二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
3、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通常分為兩種,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和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不足限額賠償)。超過一定限額賠償是指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不負賠償責任,即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額,在免賠額以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此限額,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是指在約定的限度內,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超過約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變動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鑒定價值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約保險。
(4)人才保險理賠計算擴展閱讀:
財產保險投保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E. 保險法定受益人得到賠償金前需哪些手續
保險理賠分為壽險和財險兩種,程序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一、壽險理賠的流程
從保險事故的發生到保險人做出賠款決定以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到保險金的整個過程,需要經過一系列工作環節和處理流程。在通常情況下,一個索賠案件的處理一般要經過接案,立案,初審,調查,核定,復核、審批,結案、歸檔七個環節。在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處理要求和規定,以保證理賠有序和高效地進行。
(一)接案
接案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接受客戶的報案和索賠申請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報案和索賠申請兩個環節。
1.報案。報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①報案的方式。報案人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將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可以親自到保險公司當面口頭通知,也可以用電話、電報、傳真、信函等方式通知保險公司,當然也可以填寫保險公司事先印製的事故通知書。其目的是將保險事故信息及時傳遞到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採取相應措施及時處理。
②報案的內容。報案人應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有關的重要信息通知保險公司的接案人。報案時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被保險人的保單號、險種名稱、出險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結果、就診醫院、病案號、聯系地址及電話等。
③接案的要求。接案人員對報案人提供的信息應做好報案登記,准確記錄報案時間,引導和詢問報案人,盡可能掌握必要的信息。接案人員應根據所掌握的案情,依據相關的理賠規定,判斷案件性質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並在《報案登記表》中註明。對於應立即展開調查的案件,如預計賠付金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盡快通知理賠主管及調查人員展開調查;對於應保留現場的案件,還應通知報案人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索賠申請。索賠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入請求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客戶報案只是履行將保險事故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一項義務,但並不等同於保險索賠。報案是投保人、被保險或受益人的義務,索賠是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
①對索賠申請人資格的要求。索賠申請人是對保險金具有請求權的人,如被保險人、受益人。例如,人身保險身故保險金給付應由保險合同約定的身故受益人提出申請。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受益人或繼承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則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在生存狀態下的保險金給付申請,如傷殘保險金給付、醫療保險(津貼)給付、重疾保險金案件,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應由被保險人本人提出申請。如被保險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則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②索賠時效。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這一期間稱為索賠時效期間。在索賠時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超過索賠時效期間以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喪失,保險人對索賠不再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對索賠時效作了規定: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③索賠的舉證責任。索賠的舉證責任指索賠權利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承擔的提供證據的義務,證明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即使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立案
立案是指保險公司核賠部門受理客戶索賠申請,進行登記和編號,使案件進入正式的處理階段的過程。
1.索賠資料的提交。申請人按一定的格式要求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交相應的證明和資料給保險公司;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到保險公司辦理,而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託人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理賠授權委託書》。
2.索賠資料受理。保險公司的受理人員在審核材料後,在一式兩聯的《理賠資料受理憑證》上註明已接收的證明和資料,註明受理時間並簽名,一聯留存公司,一聯交申請人存執,以作為日後受理索賠申請的憑據;受理人如發現證明材料不齊,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通知其盡快補齊證明材料。
3.立案條件。對要進行立案處理的索賠申請,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在保險法規定時效內提出索賠申請;提供的索賠資料齊備。
4.立案處理。對經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索賠申請,進行立案登記,並生成賠案編號,記錄立案時間、經辦人等情況,然後將所有資料按一定順序存放在案卷內,移交到下一步工作環節。
(三)初審
初審是指核賠人員對索賠申請案件的性質、合同的有效性初步審查的過程。初審的要點如下:
1.審核出險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初審人員根據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交費憑證或交費記錄等材料,判斷申請索賠的保險合同在出險時是否有效,特別注意出險日期前後,保險合同是否有復效或其他變動的處理。
2.審核出險事故的性質。初審人員還應該審核出險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條款約定的事故范圍之內,或者出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或是否符合約定的免責規定。
3.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首先,根據客戶的索賠申請和事故材料,判斷出險事故索賠申請的類型,例如,醫療給付、殘疾給付等;其次,檢查證明材料是否為相應事故類型所需的各種證明材料;第三,檢查證明材料的效力是否合法、真實、有效,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為相應的機關或部門如公安、醫院等所出具。
4.審核出險事故是否需要理賠調查。初審人員根據索賠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案件的性質、案情的狀況等信息判斷該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理賠調查,並依據判斷結果分別做出相應處理。對需要調查的案件,提出調查重點、調查要求,交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待調查人員提交調查報告後,再提出初審意見。對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提出初審意見後,將案件移交理算人員作理賠計算的處理。
(四)調查
核賠調查在核賠處理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對核賠處理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調查就是對客觀事實進行核實和查證的過程,核賠調查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調查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查應力求迅速、准確、及時、全面;調查人員在查勘過程中禁止就理賠事項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諾;調查應遵循迴避原則;調查完畢應及時撰寫調查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調查情況。
(五)核定
這里的核定含義是對索賠案件做出給付、拒付、豁免處理和對給付保險金額進行計算的過程。理賠人員對案卷進行理算前,應審核案卷所附資料是否足以做出正確的給付、拒付處理。如資料不完整,應及時通知補齊相關資料;對資料尚有疑義的案件,需通知調查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理賠人員根據保險合同以及類別的劃分進行理賠計算,繕制《理賠計算書》和《理賠案件處理呈批表》。具體地說,核定的內容包括:
1.給付理賠計算。對於正常給付的索賠案件的處理,應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險種、給付責任、保額和出險情況等計算出給付的保險金額。例如,身故保險金根據合同中的身故責任進行計算;傷殘保險金則根據傷殘程度及鑒定結果,按規定比例計算;醫療保險金則根據客戶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計算。
2.拒付。對應拒付的案件,理賠人員作拒付確認,並記錄拒付處理意見及原因。對於由此終止的保險合同,應在處理意見中註明,並按條款約定計算應退還保費或現金價值以及補扣款項及金額;對於繼續有效的保險合同,應在處理意見中註明,將合同置為繼續有效狀態。
3.豁免保費計算。對於應豁免保費的案件,理賠人員應作豁免的確認,同時將合同置於豁免保險費狀態。
4.理賠計算的注意事項。理賠計算的結果直接涉及客戶的經濟利益,因此必須保證給付保險金額計算的准確無誤;同時理賠計算中涉及到補扣款的項目,需一並計算。在理賠計算時應扣款的項目包括:在寬限期內出險,應扣除欠交保險費;客戶有借款及應收利息,應扣除借款及利息;有預付賠款應將預付賠款金額扣除;其他應扣除的項目。應補款項目包括:預交保險費;未領取滿期保險金;未領取紅利、利差等其他應補款項目。
(六)復核、審批
復核是核賠業務處理中一個具有把關作用的關鍵環節。通過復核,能夠發現業務處理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並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復核對核賠人員也具有監督和約束的作用,防止核賠人員個人因素對核賠結果的影響,保證核賠處理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從而也是核賠部門內部風險防範的一個重要環節。復核的內容及要點如下:出險人的確認;保險期間的確認;出險事故原因及性質的確認;保險責任的確認;證明材料完整性與有效性的確認;理賠計算準確性與完整性的確認。
審批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給付金額、核賠許可權以及審批制度對已復核的案件逐級呈報,由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進行審批的環節。對於—些重大、特殊、疑難案件,需成立賠案審查委員會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審批的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批復需重新理賠計算的案件,應退回由理賠計算人員重新理算;批復需進一步調查的案件,應通知調查人員繼續調查;批復同意的案件,則移交下一個結案處理環節。
(七)結案、歸檔
首先,結案人員根據理賠案件呈批的結果,繕制《給(拒)付通知書》或《豁免保險通知書》,並寄送申請人。拒付案件應註明拒付原因及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原因。如有退費款項,應同時在通知書中予以反映,並註明金額及領款人,提示前來領款。給付案件應註明給付金額,受益人姓名,提示受益人憑相關證件前來辦理領款手續。領款人憑《給(拒)付通知書》和相關證件辦理領款手續,保險公司應對領款人的身份進行確認,以保證保險金正確支付給合同規定的受益人。領款人可以通過現金、現金支票、銀行轉賬或其他允許的方式領取應得款項,並由保險公司的財務部門按規定支付相應金額的款項。其次,結案人員根據保險合同效力是否終止,修改保險合同的狀態,並作結案標識。最後,結案人員將已結案的理賠案件的所有材料按規定的順序排放,並按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管理,以便將來查閱和使用。
二、非壽險的理賠流程
非壽險理賠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損失通知、審核保險責任、進行損失調查、賠償保險金、損余處理及代位求償等步驟。
(一)損失通知
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並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1.損失通知的時間要求。根據險種不同,發出損失通知書有時會有時間要求,例如,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此外,有的險種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只要求被保險人在其可能做到的情況下,盡快將事故損失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索賠時效內未通知保險人,可視為其放棄索賠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損失通知的方式。被保險人發出損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用函電等其他形式,但隨後應及時補發正式書面通知,並提供各種必需的索賠單證。如保險單、賬冊、發票、出險證明書、損失鑒定書、損失清單、檢驗報告等等。如果損失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須出具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益。
3.保險人受理。接受損失通知書意味著保險人受理案件,保險人應立即將保險單與索賠內容詳細核對,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安排現場查勘等事項,然後將受理案件登記編號,正式立案。
(二)審核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損失通知書後,應立即審核該索賠案件是否屬於保險人的責任,審核的內容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單是否仍有效力。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一定天數後終止保險合同。
2.損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風險所引起。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索賠,不一定都是保險風險所引起的。因此,保險人在收到損失通知書後,應查明損失是否由保險風險所引起。
3.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保險合同所承保的財產並非被保險人的一切財產,即使是綜合險種,也會有某些財產列為不予承保之列。例如,我國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規定,土地、礦藏、水產資源、貨幣、有價證券等就不屬於保險標的范圍之內;金銀、珠寶、堤堰、鐵路等要通過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否則也不屬於保險標的范圍。可見,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索賠財產,必須依據保險單仔細審核。
4.損失是否發生在保單所載明的地點。保險人承保的損失通常有地點的限制。例如,我國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只對在保單載明地點以內保險財產所遭受的損失,保險人才予以負責賠償。
5.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單的有效期內。保險單上均載明了保險有效的起訖時間,損失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人才能予以賠償。例如,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是以倉至倉條款來限制的,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起訖地點,是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運輸時開始,直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並以貨物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最後期限。又如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中常規定期內發生式或期內索賠式的承保方式。前者是指只要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不論索賠何時提出,保險人均負責賠償;後者是指不管保險事故發生在何時,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即負責賠償。
6.請求賠償的人是否有權提出索賠。要求賠償的人一般都應是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因此,保險人在賠償時,要查明被保險人的身份,以決定其有無領取保險金的資格。例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下,要查明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人,其索賠無效。
7.索賠是否有欺詐。保險索賠的欺詐行為往往較難察覺,保險人在理賠時應注意的問題有:索賠單證的真實與否;投保人是否有重復保險的行為,受益人是否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投保日期是否先於保險事故發生的日期等等。
(三)進行損失調查
保險人審核保險責任後,應派人到出險現場實際勘查事故情況,以便分析損失原因,確定損失程度。
1.分析損失原因。在保險事故中,形成損失的原因通常是錯綜復雜的。例如,船舶發生損失的原因有船舶本身不具備適航能力、船舶機件的自然磨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影響等。只有對損失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確定其是否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可見,分析損失原因的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明確保險人的賠償范圍。
2.確定損失程度。保險人要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清單逐項加以查證,合理確定損失程度。例如,對於貨物短少的情況,要根據原始單據、到貨數量,確定短少的數額;對於不能確定貨物損失數量的,或受損貨物仍有部分完好或經加工後仍有價值的,要估算出一個合理的貶值率來確定損失程度。
3.認定求償權利。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被保險人違背了這些事項,保險人可以此為由不予賠償。例如,當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搶救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被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四)賠償保險金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要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辦理,如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時,就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若損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經調查屬實並估算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應立即履行賠償給付的責任。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單類別、損失程度、標的價值、保險利益、保險金額、補償原則等理算賠償金額。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的方式通常是貨幣補償。不過,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也可與被保險人約定其他方式,如恢復原狀、修理、重置或以相同實物進行更換等方式。
(五)損余處理
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中,受損的財產會有一定的殘值。如果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其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或是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殘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損失賠償,保險人可將損余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賠償金額。
(六)代位求償
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F. 保險理賠問題
保險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也是合理的,國際上都是一致的。
除了給付性質的壽險外,一般保險理賠都是遵循「補償原則」的。也就是說,你只能依靠保險來盡量彌補你的損失,但是不能依靠它來獲得額外收入。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還有就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的,同時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不算是重復和無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在不同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同一種保險(給付性質除外,例如住院醫療等),否則只能得到其中一分理賠。
希望採納
G. 人才保險出險報銷快不
商業保險是社保的補充,兩者不沖突。一般情況下,當發生醫療費用以後,應該先辦理社保的報銷,然後根據具體情況可向商業保險申請理賠。 社保可以報銷部分門診和住院的費用,但一般不能全額報銷,根據不同的情況報銷比例會有所不同。
H. 理賠算不算是賣保險的
您好,我為您做全面解釋吧。
不曉得您說的是人壽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因為畢竟這兩種保險的理賠需求是不一樣的,不過看您不是很了解的樣子,那就應該是人壽保險理賠了,因為財產理賠是需要專業知識的。
好了那就說人壽保險理賠吧:
1、您只需滿足保險公司理賠崗位招聘學歷即可,不需要有特別的專業知識,因為可以後續彌補
2、這個崗位不銷售保險。舉例,客戶購買保險,結果打電話來說摔傷了要理賠,保險公司不可能直接就理賠的,肯定得看看是不是真的摔傷了,對不?就算確實傷了,也得查查會不會不是摔傷?會不會是高危職業幹活時摔下來的?會不會是打架斗歐時受的傷?這個就需要理賠人員象警察一樣為客戶記筆錄,到醫院查客戶的看病記錄,總體來說還是很有意思的。最後根據您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是否要賠償這個客戶,懂了不?
3、這個崗位是個吃香的崗位,以我目前對各家保險公司的觀察,從業3年以上的理賠崗位月薪都在4000做,大城市則更高,同時該崗位無需加班,全年假期都在,沒有業務壓力,要說唯一不好的地方,可能就是經常進出醫院吧,另外就是真查到確實沒法賠給客戶的時候,在與客戶溝通時可能會難過一點。
4、這個崗位人才少。很多人做理賠,但是都做不精,評價一位理賠員好壞的標準是是否可以准確的確認到底要不要賠給客戶,到底賠多少合適,糟糕的理賠員會弄的公司經常被客戶投訴,而好的理賠員即使拒賠客戶,客戶卻一樣很體諒他。
5、這個崗位前途黑暗。可能這個黑暗的詞太狠了點,但是我想表達的意思是,這個崗位一輩子起碼衣食無憂,過著絕對算中等偏上的生活,但在升職方面幾乎沒有什麼空間,不存在經理這樣的高層,最多也就是你多考幾個全國性的理賠職級方便調薪罷了。
總體來說,這個崗位是屬於售後客戶服類的,壓力幾乎等於零(除非你乾的很糟糕),收入還不錯,算是個低級公務員的工作造型吧~就這樣啦。
I. 大學生保險理賠金額是多少
轉系 (專業) | 休學 | 復學 | 退學
助學貸款 | 幫困助學金 | 學費分期付款 | 勤工助學 | 獎學金申請 | 保險理賠
轉系 (專業):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須得到學校批准。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通過原專業第一學期修讀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可在第二學期開學時申請轉換專業。第一學期不辦理轉系(專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不得轉系(專業);不得轉入比當前所學專業錄取分數高的專業;應予退學者不得轉系(專業)。
申請程序:
1 學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同意後交學生處;
2 學生處、教務處、接受系進行資格認定;
3 認定通過報學院批准後,辦理轉系(專業)手續。
休學: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六年,即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三年。學生應征參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學生申請休學,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准可續休。
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