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
Ⅱ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後,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後,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准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後,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於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後,長沙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准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後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後,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託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准,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後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女士的理賠申請後,荊州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探望,並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保」、堅持「客戶利益至上」的決心和行動。
Ⅲ 求保險理賠服務案例分析
一個貨運險案例的理賠分析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為其全年生產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的貨運業務由丙運輸公司承運。丙運輸公司與丁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向丁保險公司為其承運業務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貨運業務僅是丙公司總體貨運業務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運甲公司的一批貨物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丙公司被有權機關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險公司發生貨損,丙公司向丁保險公司報案。丁保險公司得知就該批出險貨物托運人已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貨運險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重復保險共同分攤損失。
問題:
一、該案投保行為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分析:
一、該案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法》第41條)據此規定,重復保險的構成包括三個因素,即保險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和保險事故相同,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甲乙之間的保險合同與丙丁之間的保險合同相比較,保險標的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但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12條)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貨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貨物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而甲公司而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乙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甲公司托運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條)因此,承運人對運輸期間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轉嫁其貨物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乙投保的目的是轉嫁自身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兩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兩個投保人為轉嫁各自風險而訂立的兩個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
綜上,對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情況不屬於《保險法》規定的重復投保的情形。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根據甲乙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賠償甲公司的損失,甲公司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乙公司,並協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償。甲公司若放棄對丙公司的索賠,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甲公司的過錯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乙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案中,由於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對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有轉嫁之處,乙公司可以在賠付後迅速要求丙公司賠償或以自己名義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