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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騙取保險理賠款

發布時間:2021-03-30 21:10:09

A.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騙取保險賠款後,拒不支付怎麼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拒不支付賠償款,事故是在交警隊調解處理的可以依靠交警出面讓對方賠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出面用法律的強制力讓對方賠償。
你的提問另一個問題,交通事故對方全責,騙取保險賠款,到底是騙取還是領取,是騙取要追究對方騙保的法律責任,是領取了不給你,就是另一回事了,按上一段的回答處理。
希望採納。

B. 騙保,騙取農業保險理賠款10萬元怎樣定罪

這個數額夠判刑了

C. 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案例加分析

.甲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乙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後,甲找中學生丙(男,15歲),給丙5千元報酬,請丙將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毀。丙問為什麼,甲說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丙說沒問題,十天以內解決。丙拿錢帶上同學丁(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丁問丙哪來許多錢,丙告以實情,並請丁幫忙,丁答應,並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備點火用。
同濟

此間,甲擔心轎車離自己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丙放棄燒車,並讓丙將5千元錢退回。丙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後十分著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丁就在當晚行動。丁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丙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丙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後躲在一邊察看動靜。丙見火越燒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並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於丙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毀轎車、烤糊了鄰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後果。
33623 037

事後,甲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乙核定險損事故。乙明知甲虛報保險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系,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甲20萬元保險金。彰武
案發後,乙在審訊期間主動交待:在三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已有。研
閱讀分析上述案例後,請回答以下問題:同濟大學四平路
(1)甲、乙、丙各構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別就哪一事實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說明理由)。
200092

(2)丁的行為是何種犯罪形態(既遂、未遂、預備、中止)?並簡要說明理由。
3362 3039

(3)根據本案給出的事實,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種法定量刑情節。33623 037
解析:48號
這是一道內容十分龐雜的案例題,僅案情敘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節跌宕起伏,涉及許多法律問題。我們先理清思路:


1、甲謊報車價投保,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這是保險詐騙罪客觀方面所列的5種行為方式之一。
同濟大學四平路

2、甲教唆丙去放火燒自己的車,是否構成放火罪?從案情介紹可見,甲預見到了放火燒車可能危及自己和鄰居,並且火實際上也十分大,還把臨近的房屋烤糊了。這都暗示考生該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構成放火罪。021-
3、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仍為甲辦理了保險並最後出具了虛假的保險事故評估證明,使得公司損失20萬元,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乙在審訊期間主動交待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己有的事實,構成貪污罪。200092
對於乙的情況,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後兩個罪行相似,都是保險詐騙行為,但為什麼所犯的罪名卻不相同?共
解釋如下:由於乙是國有保險公司職員,所以他自己虛構事故並騙領賠款、據為己有的行為損害了國有財產,乙實際上是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了公共財物,故構成貪污罪;而乙與甲的共同犯罪行為,由於乙並沒有受益,雖然利用了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但沒有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以不構成貪污罪,而是與甲共同構成保險詐騙罪。
336 26038

由此可知,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構成貪污罪。此時因為乙是特殊主體,甲所犯保險詐騙罪則隨之轉化為貪污罪。正門對面
我們再看一下與此內容相關的2004年刑法真題:正門對面
某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故意指使他人虛報保險事故,並由自己親自理賠騙取保險金20萬元與他人私分。張某構成()。112室
A.保險詐騙罪B.虛假理賠罪112室
C.貪污罪D.職務侵佔罪
此題中,張某與他人私分了20萬元,從中受益而構成了貪污罪。
4、丙放火燒車行為,由2可知是放火罪。丙15歲,已經可以構成該罪了。放火罪是法律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8種罪之一。該8種罪名應熟記。
5、丁的行為應為犯罪既遂。丁提供了汽油,雖然最後沒有參加放火,但是他沒有有效阻止犯罪行為的進行,沒有拿回自己提供的汽油,致使車被燒毀並危及了公共安全,故犯罪既遂。從中還可見,丁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
這一內容在當年第五版的指南中並沒有明確寫出,而是06年考試分析中列出來了,這也要求我們要高度重視考試分析,那裡邊可能會有一些沒有包括在指南中的知識點。
6、至於丙丁是未成年、甲教唆未成年犯罪、丁是從犯、乙自首等問題都比較簡單明確,故不贅述。需要提醒的就是考生要保證文中的各個情節要仔細分析,不能遺漏。
由以上分析可見,除第3、5點有難度外,其他幾點都是指南中的基本知識。我們只要熟讀指南和分析,做題時冷靜細心的分析,不要遺漏犯罪的情節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分數。
[答案要點]
(1)①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唆使丙放火燒車,構成放火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其辦理保險、出具虛假保險事故評估證明,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虛假理賠5萬元據為已有,構成貪污罪;③丙:放火燒車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共犯。
(2)丁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實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體危險,構成放火罪危險犯既遂。丁雖然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幫助,不能單獨成立中止,所以隨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放火罪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乙主動交代不同種罪行(貪污),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

D. 村支書騙取農業保險理賠款用於公共支出是犯罪嗎

屬於挪用公款,但不是貪污。

E. 套取保險理賠款數額十幾萬元主動交代事實,態度較好的應該是什麼處理結果

套取保險理賠數額十幾萬元主動交代,求的保險公司諒解可完弓刑事處罰

F. 冒用他人簽字騙取保險賠款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騙保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該退的退,該罰的罰。嚴重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G. 冒用他人簽字騙取保險賠款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數額較小,一般可以要求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較大,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司法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H. 騙取農業保險理賠款10萬元怎樣定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I. 交通肇事者侵吞保險理賠款可否視為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者侵吞保險理賠款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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