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行社有責任保險和質量保證金制度,發生事故,用哪個賠償呢
旅遊保險一般分為兩種:一,自己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2,旅遊機構和個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2保險是有明顯區別的范圍和意義的責任。之前最重要的是看個人的需求,但現有的旅行社通常要求旅客購買或強制性的差旅費包含在,你主要是簽署和平條約的規定之前,應看到的內容,因為我想強調的是指受傷他們的亡或殘疾賠償金,因此需要仔細了解,看是否需要添加或更改
2. 旅行社保險賠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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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遊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賠償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於請求的,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二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於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後,經核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3. 旅遊意外保險是怎麼賠付的
自助游或跟團旅遊時,遊客必須辦理了旅行意外險,遇到事故了才能獲得賠償。
賠償范圍,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的,人身傷亡、急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病引發的醫療費用。
死亡處理和遺體的遣送;遊客在旅途中遇到的行李丟失,被竊和損壞等意外事件的賠償;最後就是第三者責任引發的賠償。
無論是國內旅遊還是境外旅遊,旅行意外險都能保障以上范圍內在合同條約內的保險責任。
旅行意外險的保額,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境外旅遊保額為30萬,境內保額為10萬人民幣,而一日游保額則為3萬。
4.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旅遊保險與理賠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不同國家對前往的國外遊客簽證有不同要求,有的國家對險種有明確要求,有的國家對保障額度有明確要求,而有的國家對投保的保險公司有明確要求。同城保險認為保險絕不是金額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國規定的金額左右根據用戶需要購買。
另外還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再選擇一些附加險,如財產險等保障家中財物在出遊期間發生丟失的情況。最好選擇網路廣泛,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
5. 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
案例簡介
武女士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行前旅行社的業務員告訴她,旅行社已經為她辦理了保險,請她放心地參加旅遊團。在行程中武女士不小心崴了腳,在治療的過程中要求旅行社支付保險金,導游告訴她,旅行社辦理的是責任保險,武女士受傷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屬於意外事故,不在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中。武女士到旅遊主管部門來投訴,要求旅行社承擔醫療費。旅遊主管部門受理了該旅遊投訴。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XML:NAMESPACEPREFIX=O/>
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1、旅遊者發生的傷害以意外事故為多。從旅遊者人身傷害的糾紛中看,大部分傷害主要來源於意外,而不是責任,旅行社為了避免麻煩和損失,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意外險。
2、旅遊者拒絕投保意外險要得到書面確認。如果旅行社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而旅遊者拒絕投保,旅遊者的行為沒有過錯,但為了保險起見,旅行社應當得到旅遊者的書面確認,以防將來出來意外後旅行社舉證不能。
總之,根據武女士受傷情況,以及旅行社在業務操作中的過失,武女士的醫療費用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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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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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已經購買旅遊意外保險遊客,都想要知道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標準是什麼?針對這一問題,業內專業人士表示,旅遊意外保險的賠付范圍包括了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所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葯費;遺體遣返或死亡處理返所需的費用;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被盜、損壞、丟失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按照旅遊意外保險賠償金額的基本標准,對出境旅遊、入境旅遊及國內旅遊分別有具體規定;旅行社為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出境旅遊的中國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國內旅遊者在中國境內旅遊辦理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
另外,旅遊者在旅遊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將視具體情況,按規定得到全數、半數或部分保險金額。綜上所述,旅遊意外保險的賠付標準是旅行社為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出境旅遊的中國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國內旅遊者在中國境內旅遊辦理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介紹就到這里,希望可以給各位遊客帶來幫助。如果你有旅遊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影途社戶外。
7. 旅行社責任險保單細則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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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什麼事旅遊社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為什麼要實行2.旅遊保險合同具有哪些特徵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1)保證金的所有權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繳納的旅行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將質量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的1/3一次性退還旅行社,其餘作為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費用。(2)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都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3)保證金必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後不足部分旅行社須在60天內不足;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4)旅行社發生合並、解散、轉產、破產等情形,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旅行社終止經營,返還保證金。
2、旅遊者在支付了旅遊費用後,希望得到相應的服務。但在旅遊過程中,因為旅行社不按照旅遊合同提供服務,或者旅行社破產,無法提供約定的服務項目,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聲譽;國家旅遊局根據對旅行社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精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3、旅遊保險有三個特點:短期性、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相結合。
9. 旅行社保險理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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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規定了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①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②由於旅遊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需支出的各種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③旅遊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後,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